親人遭暴力侵害,出手制止算維護公共利益嗎?

成武縣人民法院 發佈 2023-06-08T05:55:21.143951+00:00

均系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李某因與公司存在勞務糾紛。多次與對接業務的王某發生爭執。於2021年3月9日11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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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女兒周某

均系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

王某負責產品銷售

周某負責公司財務


李某因與公司存在勞務糾紛

多次與對接業務的王某發生爭執

遂對其萌生殺意

於2021年3月9日11時左右

持柴刀到公司辦公室

對王某實施砍殺

女兒周某見狀挺身而出進行阻止

李某又對周某實施砍殺

致使王某和周某多處受傷

後李某按故意殺人罪

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

2

2021年4月2日

公司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提出對周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該局研究認為

周某雖然在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受到傷害

但其在申請人處負責財務工作

所受傷害非因履行本職工作造成

且其所施救人員為其母親

不屬於維護國家利益

和公共利益的見義勇為

作出對周某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後經行政複議仍維持原決定

公司不服向河南省孟州市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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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海波

孟州市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法院審理認為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視同工傷

故本案核心問題是

周某為了避免母親王某

遭受暴力侵害採取的

制止李某實施殺人犯罪的行為

屬不屬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目前我國憲法和法律

均未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

進行明確界定或解釋

但其涉及多數人

即社會公眾共同利益的特徵

是顯而易見的

本案中

李某實施的是嚴重暴力犯罪

犯罪行為最本質的特徵

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管理秩序

經濟秩序及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等

故不能只看到李某實施殺人犯罪

僅僅是危害了王某個人生命安全

這是一種有形的看得見的危害

還有一種無形的危害

即對整個社會公眾心理帶來恐慌

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危害


換而言之

如果不對李某的犯罪行為予以制止

其將繼續危害社會

侵害的則不僅僅

是受害人王某的利益

還會使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陷入危害之中

給公共利益帶來危害

周某敢於在暴力犯罪面前

挺身而出

制止危害社會秩序

和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

應當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勵

本案周某和王某

雖存在親屬關係

但周某出手制止犯罪的

本質特徵沒有改變

不能因為犯罪傷害對象的不同

而差別對待

如果面對親人受到暴力侵害

都不能出手相救

社會又如何能夠期待

她對普羅大眾的見義勇為

故周某制止李某殺人犯罪

而受到的傷害

與搶險救災的性質一樣

同樣屬於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應予認定工傷

法院依法判決

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和《行政複議決定書》

責令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日前該局已重新作出

對周某認定工傷的決定


該案告訴我們

無論何種情況下

只要敢於在暴力犯罪面前出手

都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

來源:孟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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