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小槌說案丨交通事故中受傷者自身患有疾病,能否減輕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天津二中院 發佈 2023-06-16T13:25:15.169377+00:00

為傳承審判經驗、提升司法能力,從即日起,濟南中院將開設「紀小槌說案」欄目,邀請法官從專業視角講述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優秀案例。從案件審理中,學法律知識;在法槌起落間,守公平正義。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為傳承審判經驗、提升司法能力,從即日起,濟南中院將開設「紀小槌說案」欄目,邀請法官從專業視角講述審判實踐中具有典型意義的優秀案例。從案件審理中,學法律知識;在法槌起落間,守公平正義。




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那麼,交通事故中受傷者自身疾病,是否屬於其過錯?侵權人能否據此要求減輕其責任?



01

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某道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時,遇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對向行駛至此,兩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沈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孔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沈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沈某前往醫院後被診斷為頸髓損傷,住院進行了脊椎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2萬元。孔、沈二人就該事故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故沈某將孔某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孔某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害等各項費用共計36萬元。


孔某辯稱,交警部門認定錯誤,其不負事故責任;且沈某進行頸椎手術系因其自身患有頸椎疾病,孔某不應對沈某的傷殘承擔責任,或應減輕孔某的責任比例。



02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沈某損傷後被鑑定為七級傷殘;沈某此次手術系針對脊髓壓迫而實施,脊髓受壓與頸髓損傷和椎管狹窄都具有直接關聯性。頸椎管狹窄為沈某自身疾病,非頸椎損傷所致。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爭議焦點一,根據鑑定意見,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進入事發路口時有闖紅燈且未減速行駛行為,該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孔某曾就交警部門作出的其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提出過覆核,交警部門兩次均認定孔某承擔涉案事故的主要責任。綜合以上情況及法院依法調取的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等,可以認定孔某的行為存在過錯,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其應對本次事故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關於爭議焦點二,孔某主張脊髓受壓與頸椎損傷、椎管狹窄都有直接關聯性,而頸椎管狹窄屬於沈某自身疾病,該自身疾病對於其傷殘等級、治療等都有影響,故應減輕其賠償責任,沈某不予認可。法院認為,雖然沈某自身存在的頸椎管狹窄疾病可能會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及治療具有一定的影響,但這並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規定的過錯,沈某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於交通事故導致損傷的治療及傷殘等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的責任,孔某的該項主張,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孔某對沈某的損害後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作出後,孔某上訴至濟南中院,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揚軍 槐蔭區法院民一庭員額法官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受傷者自身疾病等特殊體質能否減輕侵權人賠償責任的問題。英美侵權法中,特殊體質受害人損害賠償被稱為「蛋殼腦袋理論」,即一個對他人犯有過失的人,不應計較受害人的個人特質,儘管這種個人特質增加了他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從法律規定上來看,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的「過錯」,系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行為時一種應受譴責的心理狀態,法律要對此作否定評價,讓其承擔侵權責任。而受害人的自身缺陷或舊疾等特殊體質,並不符合上述規定中「過錯」的內涵。體質是個人身體的一種客觀情況,與主觀心理狀態無關,不能將受害人體質虛弱認定為一種應受譴責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因果關係上來看,對於沈某脊髓受壓的結果,在事實上可能有自身頸椎管狹窄的影響,但該自身疾病並不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僅是事故造成後果的客觀因素,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才是造成損害後果的直接原因,因此不能因受害人的自身疾病等特殊體質而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來源: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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