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發布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

天津二中院 發佈 2023-06-17T14:20:02.586041+00:00

6月15日,天津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副院長許紹田通報該院近年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民二庭庭長劉海東發布典型案例。新華社、天津日報、天津廣播電視台、今晚報、天津政法報等媒體出席發布會。

6月15日,天津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副院長許紹田通報該院近年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民二庭庭長劉海東發布典型案例。新華社、天津日報、天津廣播電視台、今晚報、天津政法報等媒體出席發布會。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情況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初,二中院共受理案件1270件,審結1259件。案件數量呈現先降後升的態勢。2018年受理312件,之後兩年案件數量持續下降,2019年受理177件,同比下降43.27%,2020年受理96件,同比下降45.76%,下降幅度較為明顯。自2021年開始,案件數量呈顯著的增長趨勢,2021年受理273件,2022年受理264件,2021年比2020年增長了184.38%,之後案件數量相對穩定,變化幅度不大。案件類型呈現案由集中的特點。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以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數量較多,三類案件占案件總數的72.28%。除上述案件外,涉及保證保險、訴訟財產保全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引發的糾紛也開始出現。結案方式以維持原判為主。二中院受理的案件基本為二審案件,其中維持原審判決的案件為1018件,占結案總數的80.86%;發回改判案件109件,占結案總數的8.66%;調解撤訴的案件97件,占結案總數的7.70%;其他以裁定等方式結案的35件,占結案總數的2.78%。

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

合同雙方均存在不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

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活動當事人具有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的誠信程度,不故意隱瞞或欺騙對方,且充分準確地告知和保險相關的重要事實。但實踐中,存在因保險銷售人員未按規定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情況進行詢問或模糊詢問,對不屬於承保範圍的被保險人進行承保,或未審查投保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向非適格投保人推銷高風險的保險產品等情況。另外,在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中,部分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而是自行安排維修甚至將車輛轉賣規避鑑定,從而引起糾紛。

投保時的提示說明易被忽略

保險種類繁多,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也相對複雜,專業術語多樣,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對保險條款的理解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如果保險銷售人員未對保險合同的免責、承保、理賠範圍條款以及承擔責任的比例等問題進行充分說明,或者投保人未及時告知投保的真實意思或目的,均容易在保險條款的理解上產生爭議,甚至因不同險種的理解差異引發糾紛。如在貨物運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中,部分投保人為節約保費或對相關保險條款理解不到位,在保險人員未詳細介紹保險產品特點的情況下即辦理投保事宜,導致實踐中出現部分運輸公司投保了貨損險而非運輸責任險,造成運輸公司上了保險卻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出現。

不規範的保險理賠容易引發爭議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應及時為被保險人查勘定損。但在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中,因為部分保險公司未及時向被保險人出具定損單,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自行對車輛進行修復,由此造成維修金額與後續的定損金額不一致引發爭議。此外,部分保險公司出於便捷理賠的考慮,對車輛損壞不大的輕微事故,未嚴格審查財產受損情況,便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導致後續對責任人主張代位求償權利時,在賠償數額的認定上產生爭議。

預防和化解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的相關建議

01



對保險人的提示建議


一是加強對保險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規範保險辦理流程,對於承保範圍相似但類型不同,容易讓投保人混淆的險種,保險銷售人員應著重了解投保人的投保初衷、目的,對不同險種的保險費率、保險理賠方式、投保人可能出現的風險等進行詳盡說明,以便投保人對所投保險種的性質及相關保險條款有明確認知,避免因險種混淆影響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二是改進不合理保險條款,條款的設計儘量使用通俗語言,特別是對於保險責任範圍條款的約定,應做到具體明確,對可能產生理解歧義的詞句詳細說明,避免因為對部分語句、條文的理解差異引發保險糾紛。


三是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機制建設,依法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準確把握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範圍,不限於「責任免除」條款,可探索將其擴展至對投保人投保產生決定性影響的險種及相關條款。向投保人提供保險條款,要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對相關條款予以明確說明。注意審核投保人簽字、蓋章的真實性,並留存送達、簽收憑證。


四是規範保險理賠定損行為和操作指引。在接到出險通知後,及時到現場查勘,詳細了解事故情況、財產受損情況及致損原因,做好證據保全工作並確定損失;在與被保險人協商定損賠償時,如涉及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建議三方共同協商確定賠償方案,如不能達成一致可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減少因責任人未參與協商而出現代位追償訴訟及相關爭議。

02



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提示建議

樹立審慎投保觀念,強化風險防範意識

在投保前對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及其他書面文件仔細閱讀,重點關注保險銷售人員宣傳內容是否與保險合同文本存在差異,充分了解所投保的保險責任範圍、免責事由、免賠率、保險費等內容,客觀評估自身經濟情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購買。

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履行告知義務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要如實告知保險相關事項,對保險人不隱瞞、不遺漏相關內容,不故意製造保險事故,虛報保險損失。對於保險詐騙,相應民事訴求不僅無法得到支持,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及時收集保存證據,多方參與化解糾紛

樹立證據保存意識,注意留存相關保險資料、事故證據、理賠材料等。當糾紛發生時,建議投保人積極通過訴調對接機制,主動向行業協會、人民調解等非訴渠道主張權利,對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糾紛,可通過訴前調解等非訴方式化解,避免增加訴訟成本。

提供:民二庭 馬鵬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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