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中國網際網路協會發出關於批准發布五項團體標準的公告,其中包括《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團體標準。據悉,《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團體標準提出了信息通信領域高價值專利的評估標準,包括評估指標和評估依據。該標準旨在建立高價值專利的評估標準,包括評估指標與評估依據,並利用該標準對授權專利進行價值評估並分級。
值得一提的是,《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團體標準可以為判斷企業的科技硬實力提供一定的參考依據。對於企業來說,技術實力在一定程度上與之高價值專利產出的數量相關,利用高價值專利判定這一手段可以幫助評估某一創新主體的技術實力。《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團體標準的評價指標體系在法律、技術、市場等維度,從文本撰寫質量、權利穩定性、可維權性、技術重要性、 運營成果價值、市場應用價值、專利有效期、專利同族狀況等指標進行評價。針對信息通信領域高價值專利評價提出了明確細化的方法論,指導個人、單位或第三方進行高價值專利的鑑定及評價。
附:T/ISC 0030-2023 《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
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
2023 - 06 - 12 發布 2023 - 07 - 12 實施
中 國 互 聯 網 協 會 發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准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准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中國互聯網協會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設計院有限公司,抖音視界有限公司,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紫光展銳(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中國貿促會專利商 標事務所,博泰車聯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國家工業信息安全 發展研究中心,麒麟軟件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琳琳,李美欣,王崇萍,陶春寧,張雷,賈曉輝,陳玲瓏,王鵬,司偉,周 伯慧,潘佳麗,李熙,黃永傑,陳宣良,酈雨憶,徐丹,張俊霞,梁鋼,邢鵬,韓響,孫延源,王會卿, 陳泳
高價值專利評價方法
1 範圍
本文件描述了信息通信領域高價值專利的評價方法,包括通用型評價指標體系和運營型評價指標體 系。
本文件適用於評價個人/單位已經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的專利。個人/單位可依據本 文件自行進行評價,也可以由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第三方進行評價。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 21374-2008智慧財產權文獻與信息 基本詞彙
3 術語和定義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第三方 third party 獨立於個人/單位的具有高價值專利評價資格和評價能力的組織機構或專家團隊。
3.2
信息通信領域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field 提供通信網絡和信息服務的技術領域。
註:具體包括:電子與信息科學、信息技術(計算機技術、網際網路技術、自動化和傳感技術)、通 信工程、軟體理論與方法、信息系統及應用、通信運營、信息管理、網絡與資源建設、行業信息化、信 息傳播、信息化教育、電子政務及商務(含物聯網)、信息技術應用、信息經濟(產業)發展、信息社 會建設等領域。
4 目的和原則
4.1 目的
本文件旨在建立高價值專利的評價準則,包括評價指標與評價依據,並利用該準則對授權專利進行 價值評價並分級。
4.2 原則
建立高價值專利評價準則的原則包括適用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規範性、系統性和客觀性。
其中,適用性是指準則在特定條件下能夠適合於規定的用途。可操作性是指準則有具體的實施可能, 在現實中要能夠付諸實踐。全面性是指準則泛蓋的維度和指標要全面,能夠綜合反映評價對象的實際情 況。規範性是指準則的編寫符合相關要求,制定程序符合相關規定。系統性是指準則是一個層次分明的 整體,不同維度的指標處於不同層級,形成一定的邏輯關係。客觀性是指準則的應用要尊重客觀事實和 規律,不體現主觀意願和偏見。
5 高價值專利通用型評價指標體系
5.1 概述
高價值專利通用型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的對象是個人/單位已經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 的專利。適用於企業內部專利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科技能力與科技成果水平證明等通用場景。
評價考慮法律、技術、市場等維度,具體包括文本撰寫質量、權利穩定性、可維權性、技術重要性、 運營成果價值、市場應用價值、專利有效期、專利同族狀況等指標。
高價值專利通用型評價指標體系參見附錄A。
5.2 文本撰寫質量
對於授權專利文本的撰寫質量進行評價。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由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企業內部專利管理人員或具有同等能力的專利評價人員完成。
評價依據:
a) 發明/實用新型的專利文件完整性;
b) 權利要求類型、權利要求撰寫結構和保護範圍是否恰當; c) 權利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形式問題;
d) 說明書是否
存在技術問題和/或技術效果描述不清楚、技術方案撰寫不清楚、實施例擴展不充分 等問題。
5.3 權利穩定性
依據《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關於專利的權利要求、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新穎性和/或創 造性和/或實用性進行評價,對權利要求、說明書是否存在其他實質性缺陷進行評價。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由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企 業內部專利管理人員或具有同等能力的專利評價人員完成。
評價依據:
a)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 b)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 c)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d) 權利要求是否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缺乏必要技術特徵等實質性問題; e) 說明書是否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5.4 可維權性
根據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判斷若出現侵權產品,是否容易採集到相關證據維護專利權益。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與本專利技術類似技術的公開程度;
b) 獲取侵權相關證據的難度。
5.5 技術重要性
針對專利自身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判斷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對該領域技術發展的促進作用。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產業與技術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本專利技術在該技術領域的促進作用;
b) 本專利技術對該領域技術的促進程度。
5.6 運營成果價值
根據是否開展過有關本專利的自行實施、許可、轉讓、出資、融資、保險等運營工作,並根據相關 工作產生的收益,判斷運營成效及價值。
為保證該指標的客觀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領域專利運營或相近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有關本專利的自行實施、許可、轉讓、出資、融資、保險等運營情況; b) 上述運營情況帶來的經濟收益。
5.7 市場應用價值
根據專利是否已轉化或具有轉化前景,已轉化專利相關產品的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市場范圍等 情況,判斷專利的市場應用價值。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產業、技術及產品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專利是否已轉化或具有轉化前景;
b) 已轉化專利相關產品的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市場范圍。
5.8 專利有效期
專利剩余的保護期限。 評價依據: 本專利有效期屆滿前的剩余期限。
5.9 專利同族狀況
判斷是否在國外申請了專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判斷專利在其他國家、地區申請和布局的 時間和數量的必要性和適當性。
評價依據:
a) 本專利同族專利的數量;
b) 本專利同族專利的分布地區。
6 高價值專利運營型評價指標體系
6.1 概述
高價值專利運營型評價指標體系評價的對象是個人/單位已經獲得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 並可能應用於自行實施、許可、轉讓、出資、融資、質押、保險等運營操作的專利。
評價考慮法律、技術、市場等維度,具體包括文本撰寫質量、權利穩定性、可維權性、法律風險、 技術重要性、運營權屬瑕疵、運營有效性、市場應用價值、專利有效期、專利同族狀況等指標。
高價值專利運營型評價指標體系參見附錄B。
6.2 文本撰寫質量
對於授權專利文本的撰寫質量進行評價。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由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企
業內部專利管理人員或具有同等能力的專利評價人員完成。
評價依據:
a) 發明/實用新型的專利文件完整性;
b) 權利要求類型、權利要求撰寫結構和保護範圍是否恰當;
c) 權利要求是否存在其他形式問題;
d) 說明書是否存在技術問題和/或技術效果描述不清楚、技術方案撰寫不清楚、實施例擴展不充分 等問題。
6.3 權利穩定性
依據《專利法》和《專利審查指南》,關於專利的權利要求、特別是獨立權利要求新穎性和/或創 造性和/或實用性進行評價,對權利要求、說明書是否存在其他實質性缺陷進行評價。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由具有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的專利審查員、專利代理人、企 業內部專利管理人員或同等能力的專利評價人員完成。
評價依據:
a)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新穎性; b)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 c) 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d) 是否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缺乏必要技術特徵等實質性問題; e) 說明書是否存在公開不充分的問題。
6.4 可維權性
根據專利權利要求的內容,判斷若出現侵權產品,是否容易採集到相關證據維護專利權益。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與本專利技術類似技術的公開程度; b) 獲取侵權相關證據的難度。
6.5 法律風險
確定專利是否遇到法律訴訟、行政訴訟、無效宣告等問題。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智慧財產權法律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通過檢索獲得的本專利及其權利人相關的訴訟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6.6 技術重要性
針對專利自身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判斷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對該領域技術發展的促進作用。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產業與技術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本專利技術在該技術領域的促進作用; b) 本專利技術對該領域技術的促進程度。
6.7 運營權屬瑕疵
根據是否開展過有關本專利的承諾、許可、轉讓、質押或者存在其他專利權屬糾紛,確定本專利是 否存在影響運營的權屬瑕疵等情況。
評價依據:
a) 權利人一般性承諾:專利權利人是否在行政部門、產業聯盟、標準化組織或者其他機構與活動 中,進行過影響專利行權的承諾與聲明;
b) 許可:專利是否已經對外進行了許可,以及對外許可的類型與數量;
c) 轉讓:專利是否已經被轉讓,或者處於轉讓過程中;
d) 質押:專利是否已經或者正在被質押;
e) 專利權屬糾紛:本專利是否存在過、或者正在經歷、或者可能面臨權屬糾紛。
6.8 運營價值
確定專利是否為標準、產品或者業務的必要專利。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應由5年以上智慧財產權法律工作經驗與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產業、
技術相關工作經驗的人員共同評價。
評價依據:
a)標準、產品、業務的重要性;
b)將本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與待比較的標準、產品或者業務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依據全面 覆蓋、等同原則等方法,確定標準、產品或者業務是否落入本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
c)關聯專利或專利組合的情況,即該專利是否具有其他技術主題密切相關的專利進行支持或配合, 進而形成了專利組合,以及該專利在專利組合中所處的地位。
6.9 市場應用價值
根據專利是否已轉化或具有轉化前景,已轉化專利相關產品的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市場範圍等 情況,判斷專利的市場應用價值。
為保證該指標的公正性,該指標評價人員應具有3年以上信息通信產業與技術相關工作經驗。
評價依據:
a) 專利是否已轉化或具有轉化前景;
b) 已轉化專利相關產品的市場規模、市場占有率、市場範圍。
6.10 專利有效期
專利剩餘的保護期限。 評價依據: 本專利有效期屆滿前的剩餘期限。
6.11 專利同族狀況
判斷是否在國外申請了專利或其他形式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判斷專利在其他國家、地區申請和布局的 時間和數量的必要性和適當性。
評價依據:
a) 本專利同族專利的數量;
b) 本專利同族專利的分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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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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