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預公告
滬金預征地告〔2023〕第38號
金山區楓涇鎮新春村擬征地範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金規劃資源選預〔2023〕42號,國家擬徵收金山區楓涇鎮新春村6、7組範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
金山區楓涇鎮東至空地,南至楓渡路,西至空地,北至楓陽路
二、用途
道路廣場用地(楓涇鎮涇納路(楓陽路-楓渡路)道路新建工程)
三、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補償費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青苗補償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附著物補償按《上海市征地財物補償標準(2020)》(滬規劃資源規〔2020〕20號)進行補償;
房屋補償按《上海市徵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規定》(滬府規〔2021〕13號)執行;
被征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滬府規〔2022〕3號)執行。
四、調查確認
本公告發布後,上海市金山區征地和房屋徵收補償事務中心會同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及鎮(鄉)規劃資源所、村(居)民委員會、用地單位等在擬征地範圍內組織開展下列調查確認工作:
(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
(二)對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
(三)對房屋及宅基地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五、擬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金山區楓涇鎮新春村確認調查結果、辦理補償登記,辦理期限至2023年10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後,擬征地範圍內應當執行下列限制性規定,限制期限為一年:
(一)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三)不得突擊裝修房屋;
(四)擬征地範圍內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開工的,不得開工;
(五)不得從事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七、擬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本公告內容有意見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聯繫人:居明華、陸強
聯繫電話:67326082
聯繫地址:金山區山陽鎮板橋東路900號
聯繫人:丁寅
聯繫電話:57953012
聯繫地址:金山大道1800號
監督電話:57952955
金山區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資料:區規劃資源局
編輯 | 陳薇婷
責編 | 陳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