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自拍照別亂用,有人因此賠了6000元

光明網 發佈 2023-11-01T21:59:44.351870+00:00

明明是品牌研發總監,竟莫名成為網店商品「代言人」?某知名護膚品研發總監張某某通過檢索發現,自己隨手在朋友圈發的自拍,竟出現在淘寶店鋪詳情頁。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網店店主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發的肖像權糾紛案件。

明明是品牌研發總監,竟莫名成為網店商品「代言人」?某知名護膚品研發總監張某某通過檢索發現,自己隨手在朋友圈發的自拍,竟出現在淘寶店鋪詳情頁。近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起網店店主擅自使用他人照片引發的肖像權糾紛案件。

自拍竟莫名成了宣傳圖

張某某系某護膚品牌的研發總監,曾在知名護膚品公司工作14年,參與過多個品牌明星產品的打造。2022年9月,原告張某某經檢索發現,被告蘇某某在其淘寶店鋪銷售原告擔任研發總監品牌的產品,未經原告同意在「寶貝詳情頁」中擅自展示原告肖像及英文名。經過多次溝通未果,原告無奈將被告告上法庭。

張某某訴稱:被告蘇某某在商品詳情頁中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及英文名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其肖像權,給原告造成嚴重影響,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蘇某某則辯稱並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權。首先,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實其可識別外部形象與案涉肖像一致。其次,包括此淘寶店在內的多家淘寶網店均使用了案涉圖像,該圖像作為此產品介紹和展示圖片,目的在於介紹品牌產品而非肖像權人本身,且原告自認系該品牌研發總監,宣傳展示該品牌產品時使用其肖像不構成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商家在未經醜化、篡改官方宣傳展示圖片的情形下使用,也並不會導致肖像權人權利受損。

另外,被告蘇某某認為,通過百度搜尋引擎以「張某某」以及其英文名作為關鍵字搜索,均無法搜索到案涉圖像,也未搜索到與張某某身份信息符合的任何信息,張某某提供的關於其工作情況的證明亦無法對其知名度或商業價值進行認定,故原告關於其肖像權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網店侵犯了肖像權

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查涉案事實和證據,圍繞爭議焦點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和判決:

Q1:原告可識別外部形象與案涉肖像是否一致?

法院認為,此淘寶店鋪商品詳情頁中標註原告英文名等內容的照片,與原告可識別的外部形象一致,且標註內容也與原告的相關信息相符,足以認定為原告的肖像。

Q2:原告系該品牌研發總監,商家宣傳展示該品牌產品時可以擅自使用其肖像?

法院認為,原告系該品牌研發總監以及其他店鋪將原告的肖像照用於產品介紹頁面等,均不代表被告或他人可以在未經原告允許的情況下使用其肖像進行商品宣傳。

Q3:原告肖像權是否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不是知名人士,但作為某品牌研發總監及其在化妝品行業獲得的相關榮譽,原告對於該品牌商品而言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使用其肖像照進行宣傳應當有助於提升該品牌商品的市場接受度,這一點也可以從多家淘寶店鋪使用原告肖像照進行該品牌商品宣傳得到印證。

Q4: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照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實施?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屬於合理實施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照作為商品介紹的配圖,發布在其運營的淘寶店鋪商品詳情頁,具有商業推廣屬性,該行為已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範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

綜上,閔行法院最終認定,鑑於被告已經刪除淘寶店所發布有關原告的全部信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刪除相關侵權內容的訴訟請求,已經無需法院進行處理。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被告應於在淘寶店鋪首頁展示區刊登向原告的賠禮道歉聲明。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000元。

網店應樹立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意識

隨著網際網路、自媒體等的興起,肖像的使用、公開更加普遍,肖像權被侵害的風險也隨之增加。「網紅」「專家」等具有較高的關注度,其肖像被商業化利用的範圍較為廣泛。

網店應樹立尊重他人基本權利的意識,充分認識到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可能承擔侵害肖像權的風險。在製作、使用、公開他人肖像時應徵得肖像權人的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時,應與肖像權人簽署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切不可抱有僥倖心理,否則得不償失。

同時,第三方平台要加強監管。可以建立完善侵權投訴機制,拓寬投訴渠道。另一方面,平台要及時處理盜圖商家。對頻繁盜圖的商家加大懲罰力度,對盜圖商家「貼標」,採用特殊醒目的標識,提醒消費者注意此商家的風險警示。

新聞晨報·周到APP 記者姚沁藝 通訊員 吳文靜

來源: 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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