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佛教的發展:寺院、僧人、譯經、宗派的形成

扶蘇聊歷史 發佈 2023-11-06T11:59:49.496255+00:00

唐代是中國佛教發展的極盛時代。唐代有著包容並蓄的文化環境,佛教的相關政策 也趨於完善,無論是佛教經典的傳譯、佛教撰述的創作、佛教宗派的形成都達到了發展 高峰。並且隨著印度佛教的衰落,唐王朝成為了世界佛教的傳播中心,佛教經由 中國而傳布甚廣。

唐代是中國佛教發展的極盛時代。唐代有著包容並蓄的文化環境,佛教的相關政策 也趨於完善,無論是佛教經典的傳譯、佛教撰述的創作、佛教宗派的形成都達到了發展 高峰。並且隨著印度佛教的衰落,唐王朝成為了世界佛教的傳播中心,佛教經由 中國而傳布甚廣。而唐代佛教發展的情況更是難以一言蔽之,是以本小節選取佛 教發展最為基礎的三個方面——寺院、僧人、譯經,以及唐代佛教最為突出的特 點——宗派,加以概述。

從東漢明帝永平十一年(68)建立白馬寺以來,中國寺院的發展歷史與中國佛教的 發展歷程幾乎是同步的。《大宋僧史略》中記載:「寺者,釋名曰:『寺,嗣也。』治事者 相嗣續於其內也。本是司名。西僧乍來,權止公司,移入別居,不忘其本,還標寺號, 僧寺之名始於此也。」這裡的「西僧」指「攝摩騰與竺法蘭」,「公司」是指「泓臚寺」, 「別居」是指「白馬寺」,可見在中國「寺」 之所以稱之為寺,與攝摩騰、竺法蘭初來 中土時居住在官署鴻臚寺有關,之後歷代沿襲,這種弘揚佛法、供養神佛的佛教活動場 所便稱之為「寺」。

漢魏時期,朝廷只允許為西域僧人建立寺院;西晉司馬炎「大宏佛寺,廣樹伽藍」 ;南北朝時期,新的寺院不斷湧現,網式寺群在全國形成。隋朝開皇初年,下令修復 在北周武帝滅佛期間被毀的寺院,「有僧行處,皆為立寺」,又在「五嶽及諸州名山之 下,各置佛寺一所並田莊」,朝廷發放一百二十枚寺額,任有能力修造寺院者取之。

唐代的寺院數量多,分布廣,寺院建設基本採取「按州置寺,且有定數」的政策。 建造佛寺的初期是並沒有地理布局的規劃,大都按照僧人的行止,隨機進行,如白馬寺、 建初寺等。「按州置寺」這種按政治區劃有計劃修建佛寺的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北魏, 北魏文成帝曾下令:「今制諸州郡縣,於眾居之所,各聽見佛圖一區。」隋朝建立於周 武帝滅佛之後,最初也曾出現濫建佛寺之風,但在仁壽以後,則效仿北魏,實行按州立寺的政策。唐代則繼續沿襲隋朝的立寺原則,實行「州別一寺」的政策,唐高祖時下 令「京城留寺三所,其餘天下諸州,各留一所。」

到了唐太宗貞觀二十二年(648)的 時候,唐代有寺院三千七百一十六所。唐高宗乾封元年(666)下詔「天下諸州,各營 一寺」,此時唐代的寺院有四千餘所,所增加的寺院數量與唐代當時的州數三百五十 八基本相當,也繼續遵循了「州別一寺」的原則。後來武周載初元年(689)武則天「制 頒於天下,令諸州各置大雲寺。」唐中宗於神龍元年(705)下令「諸州置寺、觀一所, 以『中興』為名」,又於神龍三年(707)「改中興寺、觀為龍興」。唐玄宗開元二十 六年(738)「敕天下諸郡立龍興、開元二寺」等也都是按州置寺。

此外,唐代在「按州置寺」這樣有序營造寺院的同時,也隨機營造寺院。例如:武 德五年(622)秦王李世民於廣平山立觀音寺;貞觀三年(629)唐太宗下令於太原起兵 以來的各戰場建立寺院;永輝三年(652)高宗於昭陵建寺等等。

唐玄宗開元末,全國設州(郡)三百二十八個,全國佛寺數量達到五千三百五十八 所,《舊唐書》中也寫道:「凡天下寺有定數」,並在夾注中標明「諸州寺總五千三百 五十八所」。其中不僅包括「按州置寺」和隨機營造的官寺,同時還包括皇家公德寺、 勛貴官員造寺、庶民民間造寺等取得寺額的合法寺院。這個數字也成為唐代佛寺數量的 定製,唐代國家承認的合法寺院數量基本維持在這個數字。根據《資治通鑑》記載唐武 宗會昌法難「天下所毀寺四千六百餘區」,加上敕令允許保留的寺院,另外河朔三鎮 對滅佛政令執行的有所保留,當時的合法寺院數量也基本維持在這個數字。可見唐代對 寺院數量的控制還是較為嚴格的。

唐代的寺院之所以能維持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數字,主要源於唐代寺院給額制的成 熟。給額就是為寺院命名,同時相當於寺院得到了國家的承認,給額制包含兩步:先奏 請,再賜額。給額制初步形成是在南北朝時期,如梁武帝時期的慧眼寺、寶林寺,陳宣帝時期的修禪寺等都是給額制雛形的代表。

到了隋代給額制進一步發展,由皇帝為寺院 親自定名,或者僧人取名由皇帝審定,並且請賜寺額的時候要附上寺院的布局圖,像玉 泉寺、濟法寺、靈岩寺都是如此。發展到唐代,給額制又有了新的含義,即國家對寺院 數量與分布的調控,例如:唐玄宗曾以有無寺額為標準裁汰過寺院;也曾經下令於交通 要塞敕建寺院。

唐代按州置寺、維持定數的建寺原則,避免了寺院的濫建,既有效的維持了社會生 產秩序,又協調了其與精神生活的關係。唐代有計劃性的寺院建設表明,佛教已經被當 時的政府視為社會政治、經濟、精神生活的一部分。

佛教最初傳入中國時,漢人是不能出家的。「魏承漢制,亦循前規。」後趙時,石 虎下令:「夷趙百姓有樂事佛者,特聽之。」這樣就把度僧權完全交給了寺院。北魏時, 大批勞動力湧入寺院,靈太后下令規範每年的度僧規模,禁止私度僧尼,將原本屬於寺 院的度僧權收歸到政府手裡,開創了官度僧人的先例。

到了唐代,度僧權依舊掌握在政府手中,如同建寺需要「給額」一樣,百姓出家則 需要「給度」,度碟是國家頒發給受正度僧人的文書憑證,國家通過頒發「度牒」控制 僧尼數量。唐代的度僧方式,即獲取度牒的途徑,主要有三種:試經、恩特和進納。

試經度僧,又稱試度,是唐代為控制僧尼數量,禁止私度而專門設立的制度。「唐 中宗始詔天下式經度僧」,主要是對申請出家者的一種考核,度僧時需要申請出家者誦 讀經論,並解釋其中奧義,試經合格即頒給度碟,成為國家承認的合法僧尼。試經的內 容及其數量,不同時期則有不同的規定。

唐中宗神龍元年(705)時,僧童大義試經時 考核《法華經》的誦讀釋義,唐肅宗至德二年(757)試經要求能夠誦經七百紙,肅 宗乾元元年(758)時則要求誦經五百紙,代宗時試經更加嚴苛,要對經律論三科進行 考核,《宋高僧傳》記載「大曆八年,制懸經、論、律三科,策試天下出家者,中等第 方度。」

同時還要對佛教經典進行考察,「出家者限念經千紙,方許落髮。」敬宗時試經對數量的要求則減少了很多,「僧能暗誦一百五十紙,尼一百紙,即令與度。」經歷 了唐武宗時期的滅佛,宣宗大中十年(856)試經規定「敕每歲度僧,依本教於戒定慧 三學中,擇有道性、通法門者度之,此外雜藝一切禁止。」試經的內容發展到這裡已經 沒有了量化標準,但是卻對申請出家者的佛教素養要求更高。

恩特度僧,又稱恩度,即皇帝特別恩許的度僧名額。唐代,建寺度僧被視為建德祈 福的重要手段,因此在皇族的重大節慶日裡,皇帝會恩許一些度僧名額,另外皇家建功 德寺需要補充僧人時,皇帝也會實行恩度,而至於這些名額具體發放給誰,則需要同試 經結合起來。皇帝除了集體發放度僧名額外,也會特別准許個別通佛法有道性者,度之 為僧,比如窺基、法藏等。除此之外,也有高僧大德向皇帝請求恩度的情況,玄奘、不 空、神秀等都曾向皇帝請求恩度名額,而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是不再需要試經的。

進納度僧,又稱賣度,就是政府向欲受度者出賣度牒,以收取「香水錢」。這種做 法最早的記載見於中宗朝,《資治通鑑》卷 209《唐紀二十五·中宗大和大聖大昭孝皇帝 下》記載:「錢三萬則度為僧尼。」在《新唐書》中也有相似記載:「今度人既多,緇衣 半道,不本行業„„今之賣度,錢入私家。」睿宗朝時辛替否上疏道:「當今出財依勢 者,盡度為沙彌;避役奸訛者,盡度為沙彌。其所未度,惟貧人與善人耳。」

可見睿宗朝時也有此法。後來玄宗朝安史之亂爆發,楊國忠令崔眾在河東納錢度僧 尼、道士,得錢百萬。到了肅宗至德元年(756)十月,「彭原縣以軍興用度不足,全賣 官爵及度僧尼。」至德二年(757),鄭叔清與裴冕建議:「以天下用度不充,諸道得召 人納錢,給空名出身,授官勛邑號;度道士、僧尼不可勝計„„及兩京平,又於關輔諸 州,納錢度道士僧尼萬人。」至此出賣度牒作為解決財政困難的重要手段,成為了唐王 朝的一項正規制度。

唐代的度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持僧尼人數與社會生產力以及社會生產力水平之 間的平衡,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僧團的自主權,但是僧團的整體素質卻得到了保證。 唐代的度僧制度也成為以後各朝度僧制度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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