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瘦肉精」,危害社會,這樣的行為如何判定?

姜雪普法 發佈 2023-11-20T14:58:48.531417+00:00

我國的人們最經常說的就是「民以食為天」,可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總有一些人,鋌而走險生產「瘦肉精」 ,嚴重危害了食品的安全,引起社會的恐慌。

我國的人們最經常說的就是「民以食為天」,可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總有一些人,鋌而走險生產「瘦肉精」 ,嚴重危害了食品的安全,引起社會的恐慌

一、案例摘要

劉襄與奚中傑於2007年初簽訂書面協議,二人進行了具體分工,瘦肉精的研發和技術問題由劉某負責,銷售方面的問題則由奚某負責,資金由二人共同掌控,開設銀行帳戶,二人將平分所得利潤。

同年8月,劉某研製出七公斤「瘦肉精」,奚某帶著劉某找到本案另一被告人陳玉偉,向陳玉偉推銷他們生產出的產品。陳某覺得樣品的外觀還不夠好,又帶著劉某和奚某去找該案的另一被告人肖兵。

此後劉某以劉襄產品為代稱,進行規模化大批量的生產「瘦肉精」。陳某、肖某二人購買了大量的由劉某、奚某生產的「瘦肉精」,再轉手賣給進行生豬飼養的養殖戶。

肖某購買的「瘦肉精」賣到各地,主要是賣給當地的生豬養殖戶,涉及金額達300多萬元,非法所得有60多萬元。陳某使用劉建業這個假名,將從劉某處買到的「瘦肉精」按比例摻入澱粉,混合後,製成品被賀某等人購入,共賣了200多萬元,從中獲利70多萬元。

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劉鴻林明知「瘦肉精」可能對人體造成嚴重傷害,仍不顧危害後果,幫助其夫劉某購買生產所需的原材料,有時也對劉某的成品銷售活動給予協助。

二、法院審理

被告人奚某、陳某、肖某、劉某及其妻子劉某某的行為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四年、有期徒刑十五年、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被判處不同年限的剝奪政治權利,其中,劉某和奚某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案件分析

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劉某等人對「瘦肉精」會給人體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的認識上存在模糊,它可能會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產生一定影響,但這並不能成為否定劉某等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損害的問題上存在認識的藉口。

而且劉某等人具有非法牟利和擾亂市場藥品秩序的直接故意,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在認識到了可能會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權利的情況下,他們對危害結果發生所持的態度仍是放任的,這符合間接故意的行為特徵。

其次,公共安全是本罪的客體,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屬於公共安全,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也是公共安全範圍內的。因為危險行為中蘊含著危險的因素,危險狀態與危害行為是具有內在本質的聯繫的。

為了判斷劉某等人的行為是否是對公共安全的侵犯,我們要分析一個關聯程度問題,即劉某等人的行為與生豬飼養者在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為之間是否有關聯,如果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關聯,則說明劉某等人行為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性。

劉某等人生產和銷售的瘦肉精的用途,目前只有一個--摻入到豬飼料中以提高瘦肉率,而生豬飼養人也是出於同一目的向其購買所生產出的成品,因此二者是有了前行為才有後行為的關係。

說明兩者之間的關聯程度很大,所以劉某等人實施了侵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且在眾行為中,劉某等人行為對社會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劉某等人的行為符合本罪的犯罪客體要件。

再次,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了除法條規定的放火、決水等行為以外的其他方法。已造成現實損害和存在損害的危險狀態,二者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綜上,認定危險方法時,要結合對象、犯罪本質以及行為後果三方面進行分析。如果遇到僅存在危險狀態尚未造成實害結果的情況,要結合危險概率理論來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兩者是正比例關係。

結合本案,劉某等人的犯罪行為目前雖未引發中毒或死亡事件,但仍存在出現類似問題的可能性,且已經造成了財產的實際損失,最重要的是問題豬肉流入市場,將威脅到該地區的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

根據相關權威機構對該問題做出的復函以及劉某等人具有的職業經驗,說明劉某等人的行為具有可罰性,所以劉某等人的行為屬於本罪中的危險行為。

最後,在主體上,劉襄案的行為人完全符合本罪構成要件的要求。綜上,劉襄案的行為人屬於想像競合犯,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又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擇一重罪處理。法院對劉襄案的犯罪定性是正確的。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