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應如何入市?對農民有哪些好處?

凱諾律師事務所 發佈 2023-12-16T16:20:45.362750+00:00

今年3月份,自然資源部公布了《自然資源部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中明確要求試點地區要做到「二三二」。那麼,「二三二」具體指的是什麼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農民老百姓又有何好處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又需要如何進行呢?

  今年3月份,自然資源部公布了《自然資源部深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方案》,該工作方案中明確要求試點地區要做到「二三二」。那麼,「二三二」具體指的是什麼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對農民老百姓又有何好處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又需要如何進行呢?下面我們就結合相關的內容來告訴大家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所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就是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為建設用地、詳細規劃確定為工業倉儲、商業服務業、租賃式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符合規劃),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權屬清晰),由土地所有權人(集體民主表決)通過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事實上,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土地徵收制度並不完善,而且因征地引發的社會矛盾也特別的多,最主要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權益保障不充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也不夠健全,另外,也無法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

  但是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後,不僅土地徵收制度越加完善,還進一步保障了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等權益,同時也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並不是隨便就可以弄的,在入市之前必須要對入市土地進行摸底,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進行,而且還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

  2、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途。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僅限於商業和工業等經營性建設用地。

  3、必須是權屬清晰,且經依法登記、沒有爭議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避免日後出現沒有必要的產權糾紛。因此,土地在入市之前,需要開展入市土地摸底調查工作,掌握地塊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積、權屬、規劃、流轉情況等,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如果入市土地有權屬不清晰等問題,一般需要先解決土地權屬問題後,才能入市。

  4、出讓、出租方案經過了集體決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後,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相關方案未經過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是村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那麼一般情況下就不得入市。

  5、入市之前雙方必須要簽訂合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時,必須要與對方就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等簽訂書面合同,並雙方手裡各持一份。

  另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除了要滿足以上5個條件之外,還需要認真落實「二三二」工作要求。這裡所說的「二三二」具體指的就是加快完成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特別是實用性村莊規劃,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不能通過農用地轉為新增建設用地入市,不能把農民的宅基地納入入市範圍,可以入市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開發。

  另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要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機制,保護農民集體和個人權益、保障市場主體願用、會用入市土地的權益保護機制。

  而關於這一點,在去年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中就已經有所強調,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事關農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調整,必須審慎穩妥推進。試點縣(市、區)數量要穩妥可控。要堅持同地同權同責,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中交易,適用相同規則,接受市場監管。要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嚴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要求。

  總的來說,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有很大好處的,不僅有利於規範土地交易市場秩序,促進鄉村振興,有利於掌握並調整土地供應,增加政府稅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等之外,還有利於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提高農民的收入,落實集體三資監督管理,有利於集體土地溢價,進一步搞高村集體及農民老百姓的收入等。

  不過,凱諾律師最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本意為盤活農村閒置土地資源,實現農村土地權利資本化。但實踐中,如果出現強迫老百姓將土地入市,或是未經過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情況,那麼老百姓一定要及時地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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