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稀泥!張薇能走到今天這一步,廣州警方的兩次調解「功不可沒」

老許銳評 發佈 2023-12-19T20:27:54.931060+00:00

涉嫌犯罪的張薇,警方卻視而不見,法律在廣東接連蒙羞。關於「女碩士構陷大叔偷拍事件」中,張薇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有好幾個律師發聲質疑廣州警方的做法是在和稀泥了。

和稀泥!張薇能走到今天這一步,廣州警方的兩次調解「功不可沒」

如果說,張薇第一次報警後,不是廣州警方適用法律錯誤,而是果斷地對她作出行政處罰,或許張薇就走不到今天這一步。

關於「女碩士構陷大叔偷拍事件」中,張薇涉嫌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有好幾個律師發聲質疑廣州警方的做法是在和稀泥了。

按正說,張薇在地鐵上構陷大叔沒有找到證據的情況下,她本該當場道歉息事寧人。

可是,張薇卻選擇了繼續在作惡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接下來,她竟然異於常人地拉著大叔報了警,讓警察幫著她一起尋找農民工大叔偷拍她的證據。

該事件發展到這一步,廣州警方的作用開始變得非常重要。

因為張薇構陷大叔偷拍,她在地鐵上翻看大叔手機圖庫時就沒有找到證據。

這個事發過程,即使張薇不告訴警方,大叔也一定會告訴警察的。

也就是說,在派出所內,警察了解到的情況應該是:張薇在地鐵上就開始構陷大叔,當眾翻看大叔手機也沒有找到證據,她不僅不道歉還報了警。

老許認為,但凡接受報警的民警是一個非常公平正義的警察,

在親自證實大叔確實沒有偷拍的情況下,警察應該告訴大叔擁有兩個最基本的權利。

這兩個權利,張薇沒有,作為受害者的大叔才享有這兩項權利:

1、大叔有選擇不追究張薇法律責任的權利;

2、大叔有選擇絕不和解,並要求警方依法處理的權利。

很顯然,最終大叔選擇的是接受和解,至於他為什麼選擇和解,這裡面有沒有警察的助力和意願,我們沒有證據不能亂說。

但是,老許認為,如果辦案民警是一個嫉惡如仇、仗義執言的熱血民警,就應該旗幟鮮明地當場支持並告訴大叔:

警方建議大叔不選擇和解,因為張薇的違法行為不是過失,而是屬於主觀惡性極深的侮辱、誹謗她人,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也只有讓她付出法律的代價,才能對社會起到懲惡揚善的正向宣傳;

也只有讓張薇這樣的人付出代價,才能彰顯出法律的嚴肅和威嚴,同時讓更多用心險惡的人在法律的威懾下望而生畏。

因此,警方應該著重提出自己的意見,讓大叔自己作出選擇。

而不是,積極建議大叔選擇和解,這等於變相縱容了張薇。

當然,對於警方來說,選擇和解是最省時省力的工作方法,說不定連一份筆錄都不用做就可以口頭達成和解協議。

那麼,問題來了,張薇的涉嫌違法行為能不能適用調解呢?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答案是不能調解。

很明顯,張薇在地鐵上的構陷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因此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分析如何處罰。

在有關調解的解釋中,該法第九條「關於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職權中,嚴格規定了警方的調解範圍是:

「僅限於民間糾紛引起的人身侵害和財產侵害的治安案件。」

也就是說,只有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人身、財產的輕微侵害(治安案件)才能調解。

道理很簡單,民間糾紛是前提,說明雙方或多或少都有過錯(責任),警方為雙方調解後可以避免引起更大的刑事案件。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再來看看張薇和大叔的案件能不能調解就一目了然了。

也就是說,張薇在地鐵上的行為,以及報警稱大叔偷拍她的行為,不管是詆毀、侮辱還是誹謗,警方都不能支持雙方調解,而應該對張薇作出行政處罰。

這,是警方的第一個錯誤,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接下來,廣州警方犯的錯誤就更大了。

因為張薇沒有被行政處罰,這或許讓她產生了一個嚴重的幻覺:

「我構陷、侮辱、詆毀、誹謗他人怎麼了?你看看,就連警方不是也沒有處罰我?」

張薇走出派出所之後,或許她正是在自我囂張氣焰的熊熊燃燒下,才又選擇了一個主觀惡性更大的做法:

「把惡意構陷大叔的行為,杜撰成自己受到傷害的小故事發到網際網路上。」

僅僅如此陰險的惡行還不夠,張薇竟然還把大叔的照片公之於眾,並打上「8號線猥瑣男」的標籤供人網暴。

我們可以回顧一下,張薇從地鐵上開始都幹了什麼:

在地鐵上,她惡意構陷大叔,在證明大叔是被冤枉的情況下,她毫無悔意;

在她報警後,警方證實大叔沒有偷拍,她仍然是毫無悔意;

走出派出所的大門後,她不但沒有感恩大叔的兩次原諒,反而是選擇了在網上繼續詆毀和誹謗。

面對大叔的善良和讓步,她不但沒有半點知恩圖報之心,反而像「農夫和蛇」中的毒蛇一樣衝著大叔就是猛咬一口。

縱觀張薇的做法,毫無做人的底線。

她的主觀惡性和犯罪意識很強,應該按照誹謗罪予以立案調查。

有興趣的讀友可以看一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與張薇的行為幾乎毫無二致。

《刑法》第236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再看張薇的惡行,她在地鐵里、報警後,以及把杜撰的故事發上網的行為,

是不是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她的行為足以貶損大叔的人格,同時也破壞了大叔的名譽。

在具體法律細節的4條解釋上,不管是主觀上還是客觀上,張薇的多次誹謗行為都涉嫌誹謗罪是確鑿無疑的。

先看第一條解釋:

第一條的三個關鍵詞:就是捏造、虛構、散布必須同時具備。

而張薇的行為,明顯就是捏造、虛構事實並在網際網路上大肆散布。

還有,該罪的犯罪客體,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而張薇的涉嫌犯罪行為正是侵犯了大叔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第二條解釋,就是在社會上擴散捏造和虛構的事實。

很明顯,張薇在網際網路上捏造事實,並擴散到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第三條解釋,誹謗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這一條太契合了,因為張薇發布在網上的誹謗言論,沒有直接指名道姓地說出大叔的名字,而是曬出了他的照片。

一看照片,當然就知道被侵害的人是誰。

第四條解釋,必須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誹謗罪。

所謂情節嚴重,共有四個內容:

第一,是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張薇在地鐵上、派出所里、網際網路上,先後三次捏造事實誹謗大叔。

第二,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張薇把大叔照片上列印「8號線猥瑣男」的文字,其行為已經很惡劣了。

第三,造成惡劣影響的。張薇在網際網路上發布誹謗文字和照片之後,引起了大量的關注和點讚、轉發,還有很多腦殘粉對大叔「渣男,色狼」的大量辱罵之聲。

請問,這個社會影響算不算惡劣?

第四,導致被害人精神失常和自殺的。

這一條的確不符合。原因也找到了,據大叔的兒子鄧先生說,他父親因為不關注網上消息,才使得他不知道被網暴的多厲害。

綜上所述,請問派出所的民警同志,張薇的誹謗行為,除了沒有造成大叔自殺以外,有哪一條夠不上誹謗罪的要件?

張薇第一次報警,警方在不符合調解的前提下為兩人辦理了和解程序,這本身上就是適用法律錯誤。

當張薇在網際網路上繼續詆毀誹謗大叔時,是他的兒子站出來選擇了報警處理。

而警方的最終處理,又是在張薇答應公開道歉的情況下,調解雙方達成了諒解。

千萬別忘了,大叔的兒子報警時,張薇已經是涉嫌誹謗罪了,警方怎麼沒有按照刑事犯罪的程序向下走?

誹謗罪,是公訴案件,又達成了諒解?

請問,這種處理方式是不是和稀泥?

上圖中,就連律師都表示,「屬於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

最近,有一位領導稱「雪崩了」,如果我們要反問一句:雪是怎麼崩的?

或許正是一起又一起這樣的案子,被和稀泥地去調解處理,或者「判互毆」,才最終導致雪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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