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變網約車、順風車出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該不該賠?

北京日報客戶端 發佈 2023-12-27T05:49:20.442367+00:00

劉先生和田先生都改變了私家車的「性質」,前者成為了網約車司機,後者為「順風車」,二人都出了交通事故,但保險理賠結果完全不同,田先生獲賠43萬元,劉先生卻一分錢都得不到。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劉先生和田先生都改變了私家車的「性質」,前者成為了網約車司機,後者為「順風車」,二人都出了交通事故,但保險理賠結果完全不同,田先生獲賠43萬元,劉先生卻一分錢都得不到。這是為什麼?23日,昌平法院通報涉機動車保險糾紛案件審理情況,解釋了該問題。

數據顯示,2018年至2023年4月,昌平法院共審理涉機動車保險糾紛民事案件5891件,其中損失爭議類案件占比75%。其中,涉網約車等新型保險糾紛明顯增多。

法官介紹了兩起典型案例。

2022年3月,劉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車輛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車。後劉先生將車輛交付崔某使用。當年9月2日,崔某駕車追尾,交管部門認定,崔某負全責。當劉先生提出理賠申請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理由是:崔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行為,根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應予免責。

為此,劉先生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55000元。

法庭上,劉先生承認崔某使用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但稱事發時車上並無乘客。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將車輛交付崔某使用,崔某從事網約車運營,改變了車輛性質,將非營運車輛用作出行營運活動。即使崔某確已收車,也無法改變其更改車輛使用性質的事實。因此,這種情況,保險公司適用免責條款。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田先生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雖然其承擔次要責任,但傷者因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家屬將田先生與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保險公司不同意理賠,其認為,田先生為涉案車輛在網約車平台上註冊了信息,並連續多日承接訂單,田先生私自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應適用免責條款。

田先生則辯稱,私家車雖在網約車平台註冊了信息,但並未從事經營性行為,僅在上下班途中承接順風車訂單,自己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理賠。

法院根據在案證據,認可田先生承接順風車業務的事實。根據相關規定,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由此可知,順風車並不以盈利為目的,也非營運行為,因此,客觀上不造成該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32574元。

法官指出,順風車與網約車並非同一概念,根據《北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網約車是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故其本質依然是計程車,以營運獲取盈利為目的;而根據《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順風車作為一種清潔空氣、節約能源、緩解交通擁堵、方便出行的出行方式,並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其以車主既定目的地為終點,順路搭乘,目的在於互助分攤出行成本,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又因行駛範圍在合理可控範圍內,也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駕駛員利用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服務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

當前,網約車、順風車成為大眾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少私家車車主也利用閒暇時間接單賺取外快。當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通常以車輛危險程度增加,未及時通知保險人為由拒賠。對此,法官建議廣大車主,投保時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當車輛性質發生變化或出現改裝、加裝情形時,投保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主動告知車輛狀況,並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險種。

同時,保險公司應使用儘可能簡單明晰的語言,最大限度對免責條款所涉內容進行解釋說明,並通過在網頁上使用不同顏色或字體標註、強制彈窗、自動播放視頻等形式予以提示。此外,建議對投保人身份真實性進行驗證,並建立完善網絡投保交易的可回溯記錄,以便在後期發生糾紛時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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