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在身邊|網售「三無」減肥藥,賣家被判十倍懲罰性賠償

極目新聞 發佈 2024-01-06T13:52:05.564141+00:00

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通訊員 張明慧想快速瘦身,卻買到「三無」減肥藥,不僅沒達到減肥效果,還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症狀,消費者遂將賣家訴至法院。近日,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賣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

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張明慧

想快速瘦身,卻買到「三無」減肥藥,不僅沒達到減肥效果,還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症狀,消費者遂將賣家訴至法院。近日,湖北省南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賣家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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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想要減肥瘦身的王某看到范某售賣一款名為「韓處加強版」的減肥藥,號稱這款減肥藥可以一個月瘦5斤至20斤。同年2月至3月,王某先後兩次在范某處網購減肥藥,合計花費5400元,范某通過快遞向王某郵寄該產品。

王某在服用一段時間後出現心慌氣短、頭痛失眠的症狀,查看減肥藥外包裝上無生產廠家、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等標籤,懷疑該產品存在問題,後將產品送去檢測,發現范某提供的減肥藥中含有非法添加的藥品「麻黃鹼」。王某遂訴至法院,請求范某退還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通過網絡方式從范某處購買案涉產品,雙方之間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成立。該案涉及的商品沒有註明「國藥准字」字樣,依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保健食品的監管相關文件,「減肥功能」系保健食品的功能範圍,故案涉產品應屬於食品。

范某作為經營者,在法律對食品標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仍銷售,並且根據檢測報告案涉產品含有「麻黃鹼」,系不合格產品。聊天記錄中范某也自稱「減肥藥在國內本來就不合法」。故可認定范某存在「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范某雖抗辯稱王某是「職業打假人」,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條款,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同時,根據相關規定,「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不影響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適用。法院判決范某在限定期限內退還王某貨款5400元及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54000元。范某在收到法院判決後,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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