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洪泳:西方漢學家論中國自然法傳統

中國學派 發佈 2024-01-08T04:10:24.885642+00:00

源:《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22年第11期P113—P114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摘自《政法論壇》2022年4期,王博摘作為一個西方語詞和一種西方思想的自然法,一旦被運用到中國文明的具體語境中來理解中國法律傳統,當然就有可能遭遇文明語境的隔膜,從而帶來思想認識上的偏差。

源:《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22年第11期P113—P114

作者單位:湖南大學法學院,摘自《政法論壇》2022年4期,王博摘

作為一個西方語詞和一種西方思想的自然法,一旦被運用到中國文明的具體語境中來理解中國法律傳統,當然就有可能遭遇文明語境的隔膜,從而帶來思想認識上的偏差。西方漢學家不僅成長、生活於西方世界,而且他們大多都精通漢語,比較全面而深入閱讀過有關中國文明的經典文獻與研究資料,甚至還在中國進行過一定時間的訪問或考察,所以藉助他們看待中國自然法傳統的獨特視角,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打破文明語境上的隔膜,從而不只是讓我們可以藉助另一個世界的眼光來審視自己,還可以再從這種眼光出發,憑藉我們的文明視角去檢討西方世界,當然也包括其文明語境中的自然法觀念。

禮即自然法:李約瑟源於自然法則的矛盾

李約瑟一方面認為中國的確存在著一種自然法,那就是禮,但另一方面,他又認為中國思想傳統裡面不能產生自然法則的概念,因此使得其作為自然法的禮雖然在社會中的作用遠比歐洲的自然法重要得多,卻不可能將其拓展到周行於整個自然世界的秩序、體系或模式之中,從而使得禮這樣的自然法僅僅局限於人事或人類社會,而無法擴展其永無止境的普遍性去促進對整個宇宙世界的認知興趣,也就不可能推動自然科學的成長。既然如此,那麼這種自然法還是西方世界那種意義上的自然法嗎?李約瑟似乎沒有明確而直接加以回答,他只是力圖通過自然法則這一概念的引入,並藉助這樣一種結論,試圖去回答中國何以在近現代無法產生出歐洲那樣的科學,所以他對禮即自然法這一判斷並不是從西方自然法的角度去加以權衡的,也沒有詳細加以邏輯上的論證,事實上他已經把自然法的概念偷偷進行了篡改。李約瑟認為中國人那種有機論的世界觀依賴於一種與歐洲完全不同的思路,在中國人那裡,「一切存在物的和諧合作,並不是出自他們自身之外的一個上級權威的命令,而是出自這樣一個事實,即他們都是構成一個宇宙模式的整體階梯中的各個部分,他們所服從的乃是自己本性的內在的誡命」。這種依照服從自身本性的內在命令所塑造出來的「自然法」觀念,無疑不同於西方世界歷史上的自然法傳統,要用一個幾乎令人費解的術語來加以表達,李約瑟將其稱之為「自然而然的法」(Spontaneous Law)。這一概念上的偷換,李約瑟不可能沒有意識到,但是他還是將這種「自然而然的法」用「自然法」來加以指稱,並且認為禮作為自然而然的法就是自然法,顯然有些自相矛盾。

李約瑟的這種矛盾不只是中西語言文字上的對譯所存在的局限性導致的結果,更是他對中國古代這種有機論哲學抱持的讚許和期待的心態隱約造成的。他認為西方從古希臘一直到近代,人與自然的二元區分雖然需要假設上帝作為自然法則的基礎,從而促進了歐洲自然科學的發展,但是近代科學尤其是有機主義哲學已經完全不需要上帝這一假設,強調把有機體當作一個整體或系統來考慮,這倒是與以道家為代表的中國思想有著某些驚人的相似。

禮非自然法:郝大維、安樂哲基於審美秩序的省思

在西方漢學家群體中,郝大維與安樂哲的學術合作可謂是完美的典範,前者是耶魯和芝加哥大學訓練出來的西方哲學家,後者則是在倫敦培養出來的漢學家,因此他們的合作無疑更能穿透中西文明具體語境的隔膜。

郝大維與安樂哲認為李約瑟將西方的自然法與中國的禮以及西方的實在法與中國的「法」相提並論,儘管在某些寬泛的類比程度上似乎也講得通,但沒有看到二者之間的根本差異性。事實上在古典中國的傳統中,禮的確衍生於效仿自然秩序和規律性的願望,但這種效仿並不意味著順從任何設定的普遍規範或法則。中國傳統事實上只承認自然自發產生的和諧,而人類則必須努力與之協調以融為一體,並進而豐富自然和自身。換句話說,「自然中的和諧,遠非預先設定於某種抽象的自然法,而是建構存在過程的內在彼此相關的成分相互協調、無限打開的成就」。所以郝大維與安樂哲明確指出,禮不是自然法,應把中國的禮跟西方的自然法概念區別開來,因為禮是一種產生於過去卻又必須為當下需要而改變的秩序,總是帶著特定參與者的痕跡。

因此郝大維與安樂哲堅信,禮不是由普遍倫理規範建構的,也不是對普遍倫理規範的回應。禮的最終根源乃是人類努力去獲取一種與社會以及自然環境的「宜」,所以「『禮』是主體間性的,因為它不僅承載著先人之義,同時也載負建構其文化氛圍的當代人所投注的意義」。古典中國傳統看重的正是這種主體間性地融為一體,而不需要被施予者主動參與的「法」當然就不可能受到青睞,只能被用做一種強制手段,其所實現的強制秩序也只具有實用輔助的價值。

從超越自然法到基礎自然主義:皮文睿出於均衡論的推進

相比於李約瑟以及郝大維與安樂哲這些漢學家的學術背景,皮文睿不僅富有深厚的哲學基礎與漢學功底,而且在研究中國法律傳統方面,擁有其他漢學家所缺失的法學背景與法律職業經驗,這當然會讓他看到跟其他漢學家不一樣的東西。皮文睿認為,自然法傳統極為複雜和異質,但其最核心的基本原則還是堅持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繫。也就是說,自然法思想必須堅信法律以及人們服從法律的義務應當具有倫理上或理性上的正當理由。這種正當理由的追問儘管有時難以窮盡,但最終一般都會以某些無法進一步追尋的終極價值淵源作為基礎。

皮文睿認為儒家法理學不屬於自然法思想,並不是因為儒家不主張法律需要從道德那裡獲取正當性,事實上在這點上儒家有著孜孜以求的濃厚興趣,甚至比自然法思想本身還要更為強調。但是儒家看待法律與道德這種關係的方式或方法與自然法有著截然不同的態度,並不訴諸某種超越的、最高的普遍原則,而是要在各類價值目標之間進行均衡和選擇,這就比較符合德沃金所說的超越自然法的均衡論。因此如果說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命題是在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上,堅持認為法律必須從道德那裡獲取正當性的依據,那麼儒家法理學顯然具有這一深厚的氣質,但是要將這一依據訴諸一種最高的普遍原則,這在皮文睿看來,儒家法理學則是不存在的,只能算是一種超越自然法的均衡論。因而中國要存在自然法傳統,毫無疑問必須追溯到對最高的普遍原則這一問題的回答上。

皮文睿順著這一思路繼續前行,在縱觀諸子百家的基礎上,深入研究了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黃老帛書》(也有學者稱之為《黃帝四經》),終於找到了訴諸最高普遍原則的中國思想淵源,從而創造性地提出了黃老自然法理論,將對中國自然法傳統的認知推進到了一個嶄新的高度。《黃老帛書》共四篇,篇題依次為《經法》《十六經》《稱》《道原》。該書以「道」為最高範疇,用其專指宇宙構成與發展變化的實體和動力,不僅意味著自然發展變化的規律,也標誌著存在的最高實體,而法令制度就是由這個最高的存在所產生的,即《經法》開篇就說的「道生法」。由此出發,皮文睿認為黃老思想促成了一種基礎自然主義(Foundational Naturalism),總起來講,就是主張人道以天道這一先驗規範為基礎,是對天道淋漓盡致的表現。

結論

如果說發端於西方世界的自然法觀念一定需要一種最高普遍原則的預設,那麼這種普遍性是從眾多具體或特殊事物抽象出來的共性不斷上升推演而成的結果,而中國文明里所謂事物的「自然」,恰恰是指具體或特殊事物自身所具有的一種內在狀態,是不與其他事物互有共性的,至少是不致力於去尋找這樣的共性的。那麼我們可不可以如此追問,這種事物自身所具備的「自然」狀態,是不是也可以說是所有事物的一種普遍性?尤其是這種作為事物內在狀態的「自然」觀念,是否可以引申出哈耶克所說的那種源於事物內部、自我生成的自生自發秩序?如果這種普遍性成立,那麼以最高普遍原則作為標準的自然法思想,不僅在中國文明里的確存在著,而且還可以藉此反觀西方世界的自然法觀念。但這就需要我們進一步追問,這種普遍性跟起源於古希臘那種普遍性是否又可以在一種更為高階的普遍性上融合會通?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