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建員工宿舍,可享受土地財稅金融支持政策

廣州日報 發佈 2024-01-11T17:45:37.958493+00:00

今天,市住建局官網公布了《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兩份配套文件,明確支持產業園區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今天,市住建局官網公布了《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兩份配套文件,明確支持產業園區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項目配套用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及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產業園區配建員工宿舍:以本企業員工或者同一園區內企業員工租住為主

根據《關於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已批工業用地可調整用地控制指標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項目宗地內允許配建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計容)占項目總建築面積(計容)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

已建成工業用地項目的行政辦公及生活配套服務設施中,用於租賃住房且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標準及條件的,也可一併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並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產業園區工業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採取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方式,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按規定享受相關土地、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套用地新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該細則要求,相關房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宿舍型租賃住房技術標準執行,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具備條件實施的,應採用全裝修成品交房和裝配式建造。配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以本企業員工或者同一產業園區內企業員工租住為主。租金標準按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有關規定執行,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企事業單位自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剩餘房源可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出租

根據《關於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土地用途原為非居住用地,需變更用途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申報人可按規定取得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的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土地用途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後,土地使用年限不變,按原土地使用合同的剩餘年限計,保障性租賃住房部分不補繳土地價款。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可採取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方式。憑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按規定享受相關土地、財稅和金融支持政策,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該細則提到,經批准允許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為滿足居住人員生活需要,可按需要建設必要的其他商業服務設施並按規定繳交地價。其他商業服務設施建築面積(計容)占項目總建築面積(計容)的比例不應高於5%。

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的房源,允許優先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有剩餘房源可向其他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的市場租賃住房評估租金執行。

另外,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經屬地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聯合會審通過後,並報屬地區政府批准。市、區政府擁有優先購買權,由政府指定的國有住房租賃公司購買。購買價格價包含土地購買價和建築物購買價兩部分。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明確不予優先購買的,可按相關規定整體轉讓。轉讓後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性質不變,受讓方應按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運營。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李天研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趙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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