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女子慘死於荒郊野嶺,身上衣不蔽體,警方靠襪子找到了兇手

法出一門 發佈 2024-01-20T01:11:33.163713+00:00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

女子慘死荒野

2007年,安徽含山縣公安局的警察們,突然接到了一起報案,報案人稱自己發現了一具女屍。

接到報案以後,警方不敢怠慢,立刻就趕往現場調查,警車一路開向荒郊野外,周圍的人煙越來越少,警方不禁懷疑,女屍很可能是被故意拋屍野外的,目的是不讓人發現。

由此看來,此案很有可能會涉及一樁刑事犯罪,當警方趕到報案人所說的地點以後,案發現場的情況證實了警方的猜想。

扒開案發現場周圍的雜草,警方看到一具衣不蔽體的女屍,靜靜的躺在一堆雜草之中,現場並沒有打鬥的跡象。

據報案人稱,這一帶很少有人經過,自己也是在偶然間才發現了這具女屍,隨後馬上便報了警。

由於案發現場周圍的雜草非常之密集,而且現場還沒有什麼打鬥過的痕跡,警方判斷,死者應該是被兇手殺死以後,為了掩人耳目被拋屍在這裡的。

眼見女屍衣不蔽體,警方認為女屍曾在生前遭受過強姦,可據屍檢報告顯示,死者身上並沒有被強姦的跡象,她的死因是因為身上的80多處利器捅傷。

如此一來,女屍衣不蔽體的原因可就耐人尋味了,既然兇手不是為了強姦,為什麼要把被害人的衣物脫光了呢?

據調查顯示,被害人的身份是當地的一名計程車司機,這兩天一直在縣裡工作,生活正常,沒和其他人起過什麼衝突,基本可以排除仇殺的可能性。

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警方可進行調查的方向太多了,死者的計程車路徑、拉過的乘客都可以成為調查方向,他們最需要的還是決定性的證據。

然而,那時候還是在2007年,高科技追兇手段尚不完善,警方無法從死者身上找到兇手的線索,只能先把可能留有相關線索的衣物收集起,然後展開排查。

此時警方不會想到,這件案子經過調查以後,竟然會在2020年,因為一雙襪子而鎖定兇手。

調查的歷程

警方在收集齊死者的衣物以後,在附近的山溝里找到了死者小丁的計程車,計程車內全是利器劃痕,和諸多血跡。

根據計程車內的情況,不難看出計程車內才是小丁被害的第一現場,為了能獲得更多的線索,鑑定部門幾乎已經把計程車翻了個底朝天,這才找到了一枚不屬於小丁夫婦的指紋。

在2007年,僅憑指紋是無法鎖定犯罪嫌疑人的,無奈之下,警方只能針對計程車的路線和乘客,展開調查了,結果果真有新的發現。

案發前一天傍晚,小丁的計程車最後一次出現在了監控里,她帶著一名黑衣男乘客從監控中駛離,從此再也沒有出現在監控里。

結合發現小丁屍體的地點,警方判斷,小丁接到男乘客以後,徑直就前往了遇害地點,如此一來,這位黑衣男乘客的作案嫌疑非常之大。

可實際上,警方根本無從追查這位嫌疑人的去向,這件案子只能暫時擱置了,不過,警方一直非常重視此案,每當有新的鑑定技術推出,他們都要去進行鑑定。

功夫不負有人心人,2020年的時候,警方終於在鑑定中心那裡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要知道,此時距離當年案發,已經過去了13年之久,此案能鎖定嫌疑人,既要感嘆科技的進步,也要稱讚警方堅持辦案的態度。

在把死者的衣物送去鑑定中心以後,鑑定中心在死者的襪子上找到了兇手的相關信息,接著再通過大數據的比對,警方找到了本案的作案嫌疑人。

嫌疑人張某,安徽含山本地人,時年32歲,掌握到張某的信息以後,警方無不驚訝,張某今年才32歲,那他當時作案的時候才19歲多,還是在上學的年齡啊。

張某和小丁到底有什麼仇啊,為什麼會如此殘忍的殺害小丁呢,他到底是怎麼想的?


事情的真相究竟是什麼

根據案底顯示,張某曾經是有過前科的,他在2005年的時候就搶劫過一輛計程車,被關押了8個月,沒想到僅僅2年以後,他又出來作案了。

當警方以死者襪子上的線索,找到張某的時候,張某難以置信,在鐵一般的事實面前,他交待起了自己的罪行。

2007年,張某還在上學,據他身邊的人講述,張某的性格十分古怪,孤僻至極,很少與人往來。

從張某之前就打劫計程車的經歷可以看出,張某的膽子非常之大,他為了錢財甚至可以去實施打劫,很難說是個心理正常的人。

這一次的案件也不例外,張某為了獲取巨額財產,攛掇另一位犯罪嫌疑人汪某同行,要去周邊地區綁架一位高中生。

可是,綁架行動是要資金支持的,張某和汪某都沒有什麼錢,於是,張某想到了打劫計程車。

在張某的設想之中,他和汪某乘坐計程車出發,然後在路途中打劫計程車司機,這樣即可以獲得「啟動資金」,也可以獲得作案車輛。

案發當時,張某汪某乘坐了小丁的計程車,然後打劫小丁,結果卻遭到了小丁的頑強反抗,張某惡向膽邊生,拿起隨身攜帶的小刀,就捅向了小丁。

要知道,小丁的身上可是有80多處傷痕呀,足以見得張某下手之狠毒,小丁被殺死以後,張某和汪某也不禁有些後怕,兩人一商量,決定也不去打劫了,把計程車上的錢分了就走。

為了掩人耳目,兩人把計程車開到郊外,將小丁丟在了荒郊野嶺,同時還脫掉了她的衣服,製造姦殺的假象,隨後,兩人才把車輛丟棄回到了家裡。

據張某稱,他在事情過後就再也沒有與汪某聯繫過,兩人都裝作不認識對方的樣子,不過,張某落網以後,汪某也難逃法律的追責。

搶劫罪的定性與量刑

縱觀本案,張某的行為讓人很難想像,一個學生竟然會接連犯下兩起搶劫案,其中一起甚至還殺了人。

有人會問,搶劫罪可是我國《刑法》中的罪行,張某當初犯下搶劫罪,為什麼會僅僅被關押8個月,這樣的懲罰,能起到懲治犯罪的作用嗎。

事實上,張某第一次作案的時候是在2005年,他當時只有16歲,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他是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當中,16歲是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同樣來自於《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犯罪,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請注意本條法文的用詞,所謂「應當」,即是指必須,也就是說,張某作案時是16歲,法律必須要對其進行從輕處罰。

當然,這個從輕處罰也是有一定限度的,最低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所以他才會僅僅被判處8個月的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有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於本罪名犯罪主體的規定中,凡年滿14周歲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張某自然滿足本罪名的主體要求。

搶劫罪的最低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張某作為未成年人,獲得了從輕處罰,被判處8個月的有期徒刑,在法律上是說得通的。

只不過,誰都沒想到,張某竟然會在出獄兩年以後,繼續犯下搶劫罪,而且這次,他還涉及到了搶劫罪的嚴重情節,需要重判。

《刑法》關於搶劫罪的嚴重情形有諸多規定,張某主要涉及到的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這一情節。

有的人非常奇怪,張某懷著故意的目的,非法剝奪了小丁的生命,在這種情況下,他為什麼不會被判處故意殺人罪呢。

實際上,在我國的法律體系當中,搶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的區別還是非常清楚的。

本案中,張某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實施打劫,殺死小丁是為了能讓小丁無法反抗,他本身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殺死小丁,所以他的行為還是要以搶劫罪來論處的。

另外,還有人說,張某是在出租汽車上進行打劫的,這是否涉及到了搶劫罪嚴重情節中的,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的情形呢。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的相關解釋是這樣的,「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搶劫」,既包括在從事旅客運輸的,大、中型計程車上搶劫。

小丁的計程車不屬於公共運輸工具的範疇,張某的行為無法被認定為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的搶劫。

以張某的犯罪事實來看,他以租乘為名,騙小丁把車開到了荒郊野嶺,進行了搶劫行為,而且還搶劫了出租汽車,目標是較為單一的。

從這一點出發,張某的搶劫行為不威脅到其他乘客的安全,往往不會被認為是在公共運輸工具上的搶劫,所以,不會被因為涉及此情節而重判。

不過,張某這次可是不能獲得法律的從輕處罰了,他在2007年作案的時候,已經年滿19歲了,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減刑的情況。

按照張某出獄後繼續犯罪的行為來看,估計他這一次被判罰的刑罰會相當之重,而且由於他涉及到了搶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估計他最後的結局,就是被法院判處死刑。

參考文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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