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網絡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現狀與應對措施

柳治國聊古今 發佈 2024-01-26T18:31:58.451799+00:00

文 | 柳治國聊古今編輯 | 柳治國聊古今當前國家對網絡食品規範的法律包括兩部分:一是《食品安全法》,該法首次對網購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義務與責任做出具體規定;二是專門針對網購食品平台2016年和2018年出台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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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家對網絡食品規範的法律包括兩部分:

一是《食品安全法》,該法首次對網購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義務與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二是專門針對網購食品平台2016年和2018年出台的《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查處辦法》《管理辦法》)。

目前來說,《食品安全法》僅有兩條涉及網絡食品安全,而《管理辦法》《查處辦法》則屬於規章制度,另外僅部分東部較發達地區制定了地方規範性文件。

由此看來,雖然網購食品市場巨大,但我國涉及網絡食品安全的法規數量和效力層次都還遠遠不夠,這一立法概況十分不利於網購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

1. 網購食品立法缺失,網購食品平台法律地位不明確、責任範圍不清晰

網購食品平台的提供者是為網絡用戶提供交易平台和輔助服務的法人,其法律地位直接關係到對其民事責任的認定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目前關於食品網購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問題眾說紛紜,如「賣方說」「櫃檯出租者說」「居間人說」,這些觀點都存在一定不合理之處,且沒有形成統一標準定義,不能準確界定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

目前還未有真正適合網絡食品平台法律地位的說法。網絡食品交易過程中,若第三方平台沒有遵守法定義務或是違反法律規定造成不利後果,則應為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責任分為民事和行政責任,事實上目前在第三方平台履行對入網經營者審查義務、對入網經營者違法制止和舉報義務、對消費者維權告知義務等方面的法律責任均無相關細化的履行標準,責任範圍不明朗直接造成第三方平台義務的履行無法得到保障。

2. 網購食品安全的監管不到位

立法與執法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光有立法,而缺少執法力度,那麼法律就會流於形式,起不到真正保障網購食品安全的作用。

因此網購食品的安全還需要完善的監管機制保障相關經營者義務的履行。由於網絡食品交易特有的虛擬性、跨地域性、隱蔽性等特點,網絡食品監管工作較為複雜,目前凸顯出較多問題與困境。

一方面政府對網絡食品安全的監管能力不足監管標準不完善且執行力度不夠監管主體單一,公安工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農村農業部門等之間的執法協同聯動機制不夠完善。

監管手段滯後,缺乏創新,監管技術的匹配性和監管力量的專業性比較薄弱;另一方面網絡食品商家、監管者和消費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常常不能保證及時準確並且同步地更新信息,進一步加劇監管的難度。

3. 網購食品領域違法犯罪較為複雜,違法行為難以約束

網絡交易的方式使得食品安全領域的受害人範圍擴大到不特定的全國範圍,呈現傳統與新型犯罪手段疊加、線上同線下犯罪融合的場面,犯罪方式更為多樣化、複雜化

網絡食品銷售與傳統銷售模式比較起來更便捷、更高效,實施犯罪行為更為隱蔽,犯罪的後果危害更大更嚴峻

傳統的檢查、產品抽檢等諸多模式,已經很難應對網絡食品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網上虛擬銷售與線下實體銷售相結合,線上線下融匯交織,犯罪查處工作變得十分困難。

目前網絡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存在網絡商家門檻低、犯罪成本低等特點,各監管部門職權交叉、責任主體不明確,受害者維權意識薄弱、犯罪事實難以取證等問題,違法犯罪行為難以得到應有的懲處與治理。

網絡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突破與發展

1. 完善網絡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優化平台責任機制

首先,完善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覆蓋網絡食品全產業鏈的法律體系,構建網絡食品產、銷、儲、運全過程標準體系。

根據網絡食品交易現實發展情況,針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已有法律法規不斷優化細緻相關條例;結合各地網絡食品發展狀況,出台貼合當地實際情況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其次,明確網絡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法》中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這一概念與其他法規規範中的類似主體存在交叉關係,必須統一名稱,釋明其概念,避免實務中的各種適用矛盾。

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界定為食品領域的新型交易中介恰能準確體現其相關內涵。釐清其法律地位,以便進一步理清其法律責任。

最後,強調平台對入網商戶的合規性審查義務和法律責任,明確網絡食品經營者准入條件。強化對網購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監管,吸納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平台進行評估及評價;同時設立「兜底條款」,針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與經營者細化其責任,明確其懲處政策。

2. 強化政府監管機制,促進社會共治

充分發揮政府在網絡食品市場監管中的主導作用。行政監管與執法部門必須加強監管人員、執法人員自身的監管能力,推動監管技術與手段的革新,加強監管部門間的溝通協作。

首先,需要維護和加強中央權威,整合國家利益、個人利益,避免因利益衝突而造成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執行偏差;其次,提高監管政策執行人員的素養,這是政策執行有效性的決定因素

最後,可以通過建立監管激勵機制,激發執行機構及執行人員對政策的認同感與政策執行的投入度,同時建立考核問責機制,防止政策執行出現偏差,保證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政策得到有效實施

著力打造「社會共治」多元監管體系。網絡食品交易是一種新型的經營模式,且不斷呈現新姿態。

要避免對其監管過程出現市場失靈、政府超強監管失靈等現象,政府必須放開部分監管權限探索監督協調合作新模式,將經營者、行業協會、企業、大眾媒體、第三方機構等主體共同納入到監管體系中。

構建政府主導、生產主體自我監督、第三方機構監管和公眾監督的多主體聯合參與監管網絡,充分發揮各監督主體的優勢,提高網絡食品安全監管主體參與度和監督效力,實現監管資源利用最大化。

3. 增加第三方平台刑事責任,全面多方位打擊犯罪行為

增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刑事責任

網絡食品交易市場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擔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溝通媒介的任務,《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應履行的監管職責,以及應當承擔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怠於行使自己的職責,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還應該增設相應的刑事責任,其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監督過失。

誠然,監督過失對象在一般情況下是指代國家行政公務和企事私營業務,但是在食品、藥品領域的司法實踐中也可追究因監督過失導致的犯罪問題。若第三方交易平台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極其惡劣,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則應當納入犯罪打擊範疇。

加強執法部門的聯動配合,優化證據收集途徑,提高違法打擊力度

基於職權明確的改革要求,開展網絡食品監管機構改革,保證各單位權責明晰,防止部門間權責交叉重合。改革後統一歸屬一個主管部門進行管理,內部分設不同職能部門,方便主管部門協調調度各職能部門。

如此一來,在網絡食品安全問題上因為權責不明導致違法犯罪打擊不力的局面將不復存在;數據時代解決網絡食品安全領域的犯罪證據收集問題還得需要網絡,著眼精準高效,採取「大數據+定製化監測」手段,加強網絡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收集研判,探索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新模式。

依託技術手段,完善網絡食品經營資料庫,加強數據對接、數據共享、數據應用;建立定製化網絡監測機制,實現網絡監測數據量化分析;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部門聯動。

公安、郵政、經信等部門建立網絡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實現網絡食品安全案件互通、證據採集技術支撐等長效管理制度,定期研判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線索,提高對網絡銷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的發現、甄別和精準打擊能力。

結論與展望

食品安全是最根本的民生問題,是人類安全的「底線」。

網絡食品交易因其存在虛擬性、跨區域等特殊性,自時興以來不斷堆積了大量複雜且難以解決的難題,引起相關領域學者的關注和興趣,持續成為學者研究的社會熱點問題。

本文對自網絡食品交易興起以來,近十幾年我國學者在網絡食品安全法律領域的研究進行了梳理統計,研究結果在展現學者研究熱點的同時,也揭露了網絡食品交易中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研究成果意圖為食品安全的深入研究提供方法論的指引。

鑑於網絡食品交易的複雜性,未來網絡食品安全的治理,需要在政府完善法律制度與履行行政執法的基礎上,尋求綜合治理路徑,聯合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社會公眾等多方主體,通力合作,建立食品網購平台法律機制,明確食品網購平台的法律地位、法律義務及法律責任,促進「多元共治」良好監督格局形成,實現社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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