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新規:特別權利特別保護,新增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定

張木法談 發佈 2024-01-27T00:40:01.187021+00:00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3年第1號),並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創新點之一:增加了承包經營權調查的要求,明確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並對調查內容、實施、成果和組織實施主體作出具體規定。

近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3年第1號),並將於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創新點之一:增加了承包經營權調查的要求,明確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並對調查內容、實施、成果和組織實施主體作出具體規定。

那麼,為何要在《辦法》中增加「承包經營權調查」的規定?這一規定有啥作用呢?

一句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太特別了,太需要「土地經營權調查」這一特別舉措進行強化保護。

為何這麼說呢?現結合農村承包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做如下分析。

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舉措

根據《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採取的是以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主要規則。

1.「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主義「如何理解呢?

為便於直觀理解,以大家都很熟悉的房屋登記為例:房屋屬於不動產的一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經過登記才發生物權效力。在法律規定的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後,房屋登記機構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不動產權證書和房屋他項權證。

2.「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又作如何理解呢?

簡單理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之一,是一種很特別的不動產物權。特別在哪呢?

《民法典》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確規定,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承包農戶依據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以登記為前提條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確發包方、承包方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是承包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依據。這明顯不同於其他不動產物權,也決定了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特殊重要性。

而在《辦法》中增加承包經營權調查的要求,明確在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依法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並對調查內容、實施、成果和組織實施主體作出具體規定,就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的一大重要舉措。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農戶的重要財產性權利,理應得到最嚴格的法律保護,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作為承包農戶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依據,也理應用最嚴格的措施保障其訂立、變更和終止的嚴肅性和嚴謹性。

二、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是預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有效手段

《辦法》明確,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具體要求如下:

1.調查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查清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員,承包地塊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土地用途等信息。

2. 調查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實施,一般包括準備工作、權屬調查、地塊測量、審核公示、勘誤修正、結果確認、信息入庫、成果歸檔等。

3.調查組織實施主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可以依法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

《辦法》之所以規定如此嚴格的調查程序和如此全面的調查內容,並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指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並對承包合同實施監督,發現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更正。」的職能職責,其主要目的就在於最大限度保障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嚴謹性和嚴肅性,有效預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發生,切實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

相信,隨著《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的深入實施,農村承包地合同管理工作也一定會越來越規範,老百姓的合法權益也會得到越來越有效的保障。​

那麼,您怎麼看呢,歡迎朋友們交流您的寶貴意見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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