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也有「保質期」?
下面就讓小編帶您一起學習
「訴訟時效」的有關法律規定
我們先看一則案例
案情簡介
2020年,小虎從張女士處購買了瓷磚。但是因資金周轉等問題一直未支付貨款,雖然小虎於2020年1月16日為張女士出具了欠條,承諾在當年10月1日前支付,但他依然無錢支付貨款。
一晃三年過去了
張女士從他人口中得知
訴訟的時效為3年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
就不能起訴了
張女士遂趕在2023年1月16日前
來到法院起訴
承辦法官在查詢小虎的送達地址時,通過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發現小虎牽扯的案子不止與張女士這一個,而是有多個,並且均已經進入執行階段,但都處於「執行終本」的狀態。這意味著就算張女士勝訴了,小虎依然無財產支付貨款。
於是
承辦法官詢問張女士是否繼續訴訟程序
張女士表示
自己起訴的原因
是因為擔心過了訴訟時效
並向法官拋出了一系列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
訴訟時效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限。一旦過了訴訟時效,權利人的起訴權並不會因此受到影響,但是會影響到勝訴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經審理查明,如權利人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會判決權利人勝訴,如果義務人不履行法院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話,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還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期間和起算點?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3年。在民事審判實踐中,通常以下幾種訴訟時效起算點比較容易認定: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從債的關係成立時起算,如果成立後承諾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對待;
(3)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到來時起算;
(4)原物返還請求權從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5)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6)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後經檢驗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本案中
張女士請求小虎支付貨款的行為
屬於合同債權請求權
且系「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
不屬於「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所以訴訟時效應從
2020年10月1日的次日起算
為期3年
並非張女士以為的
訴訟時效是從2020年1月16日開始計算
訴訟時效是固定不變的嗎?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會因法定事由發生中斷、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法定事由有以下三種: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在訴訟外向義務人提出權利要;3.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因法定事由而發生,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得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才能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待中止事由結束後,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本案中
張女士起訴的行為
引發了訴訟時效的中斷
在承辦法官向她耐心地解釋了上述規定後
張女士便向法官申請撤回起訴
訴訟時效自張女士收到撤訴裁定後
再一次發生了中斷
訴訟時效的法律設定
能夠促進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
提高經濟資源的利用率
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
法官在此提醒您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要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