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引來暴力毆打?一把鐵錘揭開案件真相……

湖南政法 發佈 2024-02-26T16:25:19.987702+00:00

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會有悔過態度,並為自己辯解幾句,但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檢察官李雲軍卻遇到了一名傲慢不遜的「認罪者」。在網上認識的溫情多金男竟是刑滿釋放人員,女方提出離婚竟遭到暴力錘擊。

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會有悔過態度,並為自己辯解幾句,但長沙市開福區檢察院檢察官李雲軍卻遇到了一名傲慢不遜的「認罪者」。


在網上認識的溫情多金男竟是刑滿釋放人員,女方提出離婚竟遭到暴力錘擊。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檢察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郭某春在接受審查時態度輕浮,但自願認罪,通過自行補充偵查後,憑藉充分證據對郭某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最終,郭某春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離婚引來暴力毆打


2022年2月23日,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在政務中心離婚登記處,正在辦理離婚手續的郭某春突然錘擊黃女士,致使黃女士受傷倒在血泊中。民警到達現場時,被害人黃女士已被送往醫院,郭某春坐在沙發上,地上的錘子還有血跡。


到案後,郭某春交代了事實經過。2021年4月,刑滿出獄的郭某春經網戀交友平台認識了某中學教師黃女士,兩人相識半年後登記結婚。婚後不久,黃女士獲悉郭某春曾因暴力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遂提出離婚。在離婚手續辦理期間,黃女士態度有所緩和,提出要彼此冷靜一下,並將離婚事宜委託給男性朋友畢某處理。郭某春認為黃、畢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想著要「教訓他們一下」。


2022年2月23日,郭某春隨身攜帶一把實心鐵錘,與黃女士、畢某相約來到民政局。其間因黃女士態度冷淡,郭某春心生恨意,趁黃女士不備,舉錘擊打其頭部、面部等多處。被工作人員阻攔後,郭某春恢復冷靜放下了錘子,稱不會傷害任何人,隨後被公安機關帶走。


警方經偵查發現,郭某春所述事實與案件經過基本相符。由於被害人黃女士的傷情構成輕傷一級,2022年3月,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案件移送開福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李雲軍在開展審查工作時,發現了疑點。




傲慢認罪背後的真實意圖


從被害人傷情可見,雖為輕傷一級,但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持鐵錘攻擊的部位均集中於被害人頭部,並因擊打力度大、擊打部位關鍵,造成被害人七處骨折、三處粉碎性骨折,被打部位涉及眼睛、鼻子、後腦勺等多處重要人體器官。據接診醫生介紹,黃女士到達醫院時呈休克狀態,生命體徵不穩定,被安排進入ICU搶救,醫院曾多次下發病危通知書。


上述證言和傷情鑑定可證明,郭某春對被害人客觀上有致命危害。


李雲軍通過審查案卷進一步發現,郭某春的供述看似完整,能夠與證人證詞相互印證,但有一個被忽略的細節:被害人的態度有所緩和之後,為何突然將離婚事宜委託給男性友人?


李雲軍詢問了被害人黃女士,她表示,提出離婚後,她在家中被郭某春實施拖拽、用手機充電線勒脖子等暴力行為。在傷情鑑定報告中,有這樣的描述:黃女士左手臂瘀青、脖子被掐紅,與郭某春以錘擊打的部位不同,屬舊傷。這可印證黃女士的陳述,亦可證實郭某春在二人日常生活中已有明顯暴力傾向,使得黃女士對其懼怕。


李雲軍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時,質疑其未如實供述曾對黃女士造成過人身傷害,郭某春竟迴避檢察官的質疑:「我就是用錘子擊打了她,早點判我吧,別浪費時間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其他證據無法相互印證,被害人的傷情和陳述也無法還原案件真相。李雲軍認為,需要更完整的證據鏈條給案件定性。


李雲軍通過綜合分析,引導偵查人員多次前往案發地點,拓寬證人線索,進一步補充證據。


李雲軍發現,郭某春在2008年搶劫時使用的工具就是鐵錘,而這一次其作案行兇使用的又是鐵錘。「市面上可購買到的錘子有幾十種,分別有不同的用途。郭某春選擇這把錘子是偶然還是刻意?」


帶著疑問,李雲軍走訪了郭某春購買鐵錘的店鋪負責人。店主回憶說:「他(郭某春)說要買錘子,我問是買木工錘子還是泥工錘子,他最後買了泥工錘子。」店主還解釋說,泥工錘子主要用於砸牆和地磚使用。李雲軍發現,木工錘子相對較小、較輕,而泥工錘子更大、更結實。


該證言有力證實了郭某春是蓄意購買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兇器,對被害人伺機製造傷害。結合郭某春行兇特點及所造成的後果,可認定其行為已達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程度。


經全面取證,縝密論證,這起案件背後的真相終於還原。


「一把鐵錘」背後的罪惡


事實上,郭某春不但不是自己在徵婚平台上描述的「高富帥」,反而前科累累,分別於1991年因盜竊罪、2008年因搶劫罪被法院判刑,2020年1月才釋放出獄。之後,郭某春刻意營造自身經濟實力雄厚、待人體貼入微的假象,騙取被害人黃女士的信任,並與之登記結婚。


黃女士發現郭某春過往服刑經歷,意識到被騙後,向其提出離婚,郭某春以索要錢財、暴力對待等方式對黃女士百般糾纏,又因懷疑黃、畢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懷恨在心,遂購買作案工具,並藏在身上帶入政務服務中心,在明知鐵錘攻擊他人頭部後果的情況下,對黃女士實施暴力攻擊。


審查期間,因有過類似犯罪經驗,郭某春對相關法律法規有一定了解,得知黃女士傷情被鑑定為輕傷一級後,認為自己只要配合檢察機關完成認罪認罰工作,就能被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有可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爽快認罪。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郭某春雖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但提前準備作案工具實心鐵錘,並多次攻擊被害人的頭部,主觀目的並非故意傷害,而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生命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且繫纍犯,社會危害性大,不能以故意傷害罪定論,應當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未遂)。


至此,在所有表象證據指向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全面取證,形成證據鏈條閉環,成功改變案件定性。2022年8月9日,開福區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郭某春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2023年1月10日,法院經過審理,對檢察機關的定性及量刑建議均予認可,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春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賠償被害人12萬餘元。


2023年2月,該判決賠償已執行到位。為幫助被害人黃女士紓困解難,在辦理該案期間,開福區檢察院協同相關單位,對犯罪嫌疑人郭某春釋法說理、耐心勸導,督促其簽署了離婚相關文書,並為被害人黃女士申請了司法救助金。



來源:檢察日報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