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後財產只想給子女個人,怎麼辦理?

紫牛號精選 發佈 2024-02-27T06:38:57.179880+00:00

不久前,李某夫婦來到石城公證處,向公證人員諮詢財產繼承的問題。

不久前,李某夫婦來到石城公證處,向公證人員諮詢財產繼承的問題。公證員和兩人交談後了解到,原來老兩口都已經退休了,兩人辛苦幾十年存了一些存款也在南京買了兩處房子,兩人現在年紀比較大了,雖然只有一個女兒,但女兒和女婿的關係並不好,為了防止兩人去世後女兒女婿離婚時女婿分上述財產,想在自己頭腦清楚、身體也還可以的時候把這些財產安排好,讓女兒可以省點心,但自己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來公證處諮詢。

公證員了解完情況後,向兩人告知,根據這種情況可以辦理一個遺囑公證。因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兩人財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在女兒繼承下來後,繼承的財產均是他們的夫妻財產,一旦兩人離婚,另外一方是有權要求分得一半的。但如果遺囑中確定他們的財產只歸女兒一方的財產,不作為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後,那么女兒繼承下來後就是其個人財產。兩人聽後恍然大悟,按照公證員的材料清單準備好材料後在約好的時間順利辦成的遺囑公證,兩人拿到公證書後說公證處真是解決了他們的一大心事,並向工作人員連連表示感謝。

公證員說: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民眾財產的數量和種類較豐富和複雜,受教育程度普遍提升並且法律意識日益加強,對個人財產進行自我處分的能力和意識也在不斷加強,所以關於遺囑的諮詢是公證業務中最常遇到的,但很多人不知道遺囑內容具體怎麼寫,也不清楚去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好。其實雖然理論上只要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任何形式的遺囑都是成立有效的,但在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更有能力確保遺囑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安排遺囑內容,遺囑人的意志依靠公證遺囑付諸於實踐的機率必定遠遠高於其他遺囑形式。

民法典法條連結: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封面圖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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