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任教30餘年,歷史遺留問題不是免責理由 | 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 發佈 2024-02-27T19:26:04.580288+00:00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須依法依規處理。據新京報報導,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白潭鎮陳家村孫國停舉報,自己被人冒名頂替當老師30餘年。

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須依法依規處理。

重慶市石柱縣某小學同學們在「5G雙師課堂」上。圖文無關。圖/新華社

| 熊丙奇

據新京報報導,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扶溝縣白潭鎮陳家村孫國停舉報,自己被人冒名頂替當老師30餘年。孫國停稱,1976年他進村小當民辦教師,1988年因個人原因從學校離開。2003年,孫國停前往外地打工,辦理暫住證時被告知無法查到戶口,直至2013年才辦下戶口和二代身份證,並發現是同村某男子占用了他的戶籍。

3月31日,新京報記者聯繫到被舉報人,他承認自己原名為陳雙成,上世紀90年代頂替了孫國停民辦教師資格,此後還擔任過某校校長。目前,當地教育局、紀委、警方等多部門已介入調查。

和之前的冒名頂替擠占他人的升學、就業機會不同,這起冒名頂替案,是冒名獲得他人離去的崗位,而且用人單位是知情的。雖然這屬於歷史遺留問題,但冒名頂替的性質還是一樣的,應該嚴肅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尤其是,為冒名頂替者辦理戶籍,不可能是冒名頂替當事人一個人可以運作的,也有必要查清具體運作過程,給被冒名頂替者一個交代。

有人說,被冒名者是因為超生而離職,當地學校也需要民辦教師,只是因為有關政策不允許再招民辦教師,才發生了這起利用之前名額進行冒名的案件,似乎情有可原。但是,這裡面存在三方面違規。

首先是超生者本人主動離職,崗位卻被保留,這已經違反了當時的政策規定;而且,政策不准再招民辦教師,可當地教育部門、學校仍採取了變通方式違規聘用民辦教師;此外,用人單位明知是「冒名頂替」,還支持了這種行為。

因此,這起冒名頂替案,並非個人行為,而屬於集體行為,折射出當年學校聘用教師存在的困境,更體現了當地教育部門、學校的法治意識淡漠。

從歷史角度看,這起冒名頂替案有其歷史原因,雖然冒名頂替沒有擠占被冒名頂替者的崗位,但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影響也是實實在在的,如因無法辦出身份證,而不能外出打工等。因此,即便是歷史遺留問題,也需要嚴肅處理,維護被冒名頂替者的合法權利。

總體看來,冒名頂替獲得入學資格、就業機會,都主要是歷史遺留問題,由於核查身份信息主要依靠紙質材料,無電子信息,這給了冒名頂替者運作空間。進入網際網路時代後,這種情況明顯減少。而單位員工離職後,按規定不能再補充人員,這種情況下發生的冒名頂替,是不規範招聘、用人產生的問題。

針對冒名頂替,2021年,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冒名頂替罪」首次入刑,明確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雖然在此之前發生的冒名頂替案並不會據此追究刑責,但對於這種歷史遺留問題,也須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如在此案中,剝奪冒名頂替者通過冒名獲得的資格,要求對被冒名頂替者作出相關賠償,以及運作冒名頂替過程中涉及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都有依法追責的必要。

撰稿 / 熊丙奇(教育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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