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兒童教師二度犯案,「從業禁止」不是句空話 | 新京報快評

新京報評論 發佈 2024-02-27T20:03:06.765341+00:00

據九派新聞報導,近日,湖北咸寧中院在審理一起猥褻兒童案中,發現通山縣某小學教師鄧某,曾在2014年因猥褻兒童行為被家長反映到學校。

依法懲處猥褻慣犯,追責問責也不能止步。

2021年5月30日,最高檢舉辦「檢愛同行 共護未來」檢察開放日活動。圖/新華社

| 柳宇霆

又一起教師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的惡性案件被「曝光」。

據九派新聞報導,近日,湖北咸寧中院在審理一起猥褻兒童案中,發現通山縣某小學教師鄧某,曾在2014年因猥褻兒童行為被家長反映到學校。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調查後未作任何處理,又將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2020年,鄧某利用職務便利再度犯案。

隨後,法院向該縣教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督促其對轄區教職員工從業限制查詢、強制報告制度以及教師資格證監督管理等職責指導落實到位,確保轄區內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應該說,這一「跟進式」司法舉措很有必要。

202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後,在建立強制報告制度的同時,規定「國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向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教育部也依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規,對加強教師資格證監督管理也作出了明確規範。

平心而論,如果這些規定動作能落實到位,那些有猥褻等性侵未成年人劣跡的不法分子,就能被提前「篩查」並「拒之門外」。但令人遺憾的是,此案中,鄧某在犯事後,家長曾告上門來,也經過當時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的所謂「調查」,按說就該揪出「大尾巴狼」,以絕後患,結果卻是「未作任何處理」,只是將鄧某調至另一所小學繼續任教。

這種「敷衍」做法的後果是,不僅向學生伸出魔掌的鄧某,免去了被繩之以法的「牢獄之災」,不需要付出任何違法成本,更掩藏了被後續強制報告、入職查詢發現的「蛛絲馬跡」,也讓更多未成年人淪為猥褻慣犯的不幸受害者。

當新的一起猥褻案件「曝光」後,鄧某應當為其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有關部門對鄧某犯案的查處,不僅是最新的犯罪活動,也包括可能的「餘罪」。雖其猥褻違法犯罪已是9年前,但根據刑法規定,這一犯罪「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而追訴時效為15年。

而且,對於鄧某這種死不悔改者,基於有「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猥褻」等惡劣情節,一旦定罪,可能「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也是鄧某踐踏法律所應獲得的嚴厲懲罰。

當然,追責問責也不能止步。或許,在當時的該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原學校方面看來,「家醜不可外揚」,對鄧某的猥褻行為「點到為止」,也是為了學校聲譽和受害者著想,也能保護一個「犯錯誤的教師」,但這種包庇行為後果卻是災難性的,也違反了法律和紀律規定。

有關部門在查辦鄧某案件的同時,也應同步進行「一案雙查」,如果有關人員涉及包庇犯罪,以及違反黨紀、政務紀律,也應嚴肅查處,這也是回歸正義的應有之義。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儘管我國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從修繕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出台兩高司法解釋,各部門聯合發文規範,編織了一張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性侵的法網,但從鄧某「劣跡」被掩飾,到再度犯事,仍暴露了當前防範未成年人性侵制度的「bug」。

今年全國「兩會」時,時任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回顧說,五年來從嚴追訴性侵、虐待、暴力傷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萬人,表示要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零容忍」。

保護未成年人,法治永不止步。針對此類案件,有必要在查清犯罪事實、嚴懲犯罪分子的同時,健全包括「從業禁止」在內的各項法規制度,加大監督落實的力度,讓法網更加細密周延,「天衣無縫」,為未成年人打造更安全、更放心的法治屏障。

撰稿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何睿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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