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公司許可擅自銷售馬鈴薯種子 男子被判侵權並賠償6萬元

封面新聞 發佈 2024-03-05T11:04:38.143221+00:00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3月22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法院發布的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成都法院有七件入選。其中,在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男子唐某未經馬鈴薯公司允許,擅自銷售馬鈴薯種子,被判需要賠償6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3月22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四川法院發布的種業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成都法院有七件入選。其中,在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中,男子唐某未經馬鈴薯公司允許,擅自銷售馬鈴薯種子,被判需要賠償6萬元。

2019年1月31日,農業部授予希森馬鈴薯公司「希森6號」植物新品種權,品種權號為CNA20150513.9。希森馬鈴薯公司接消費者舉報,唐某私自以希森馬鈴薯公司「希森6號」的名義銷售無任何牌子的白包馬鈴薯種子,且未提供任何合法的經營手續。

後經向廣漢市公安局治安行政管理服務大隊舉報,廣漢市公安局將唐成銷售的馬鈴薯進行查封保存。將封存的樣品送至河南華城農業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該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樣品與「希森6號」為同一品種。希森馬鈴薯公司認為,唐某未經希森馬鈴薯公司許可,擅自銷售侵權馬鈴薯種子,侵害了希森馬鈴薯公司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唐某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該案被訴侵權行為系針對馬鈴薯種子即繁殖材料的交易,唐某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馬鈴薯種子系從希森馬鈴薯公司合法購進,其未經品種權人許可銷售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繁殖材料,構成侵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植物新品種的類型、被訴侵權行為的性質與情節、影響範圍、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狀態、被訴侵權種子的價格等因素,判令唐某立即停止銷售與「希森6號」品種權相同的種子,並賠償希森馬鈴薯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據了解,該案判決明確了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與收穫材料的植物體呈現相同狀態時,如何判斷被告的銷售對象是繁殖材料還是收穫材料。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與收穫材料的植物體呈現相同狀態的情況下,應當以行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為標準綜合予以判斷。具體可以考量行為人在經營活動中的身份,購買者對其身份或銷售行為的認知,以及購銷數量及價格等情況,從購銷雙方的意思表示到該交易行為的外在表現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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