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實各方責任 防範農信系統金融風險

中國經濟時報 發佈 2024-03-12T08:24:04.431261+00:00

相關專家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取得顯著成效,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數量減少,但防範農信系統金融風險仍是關鍵,壓實各方責任是防範風險的重要舉措。

張煒

我國高風險的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已從600多家降到300多家,目前主要集中在農信系統和村鎮銀行,成為金融系統的薄弱環節。相關專家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表示,近年來我國在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方面取得顯著成效,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數量減少,但防範農信系統金融風險仍是關鍵,壓實各方責任是防範風險的重要舉措。

「我國農信系統資產規模達45萬億元左右,但普遍存在監管體制落後、分散,經營模式落後,法人機構數量少、資產規模小,缺乏現代管理體制,經營風險大等特點。」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武長海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稱,近年來,中央一號文件均對農信社的改革有所提及:提高其治理水平和服務能力;推動逐步回歸本源;完善涉農金融機構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等。

武長海表示,農信系統最根本的問題是盈利能力弱,經營成本高,不良資產多,而且資產質量狀況不透明,累積風險在加大,尤其是縣級的農信系統問題突出。縣級農信系統承擔著服務縣域經濟的功能,缺乏市場活力和市場競爭力。農信系統要提高市場競爭力,市場化改革是必然。農信系統首要任務是進行整合,建立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法人治理模式和監管體制,回歸商業銀行的本源。

「農信系統需要防範的風險主要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合規風險與資本金風險等。防範農信系統潛在風險,較為突出的風險涉及操作風險、關聯交易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整體經營水平不高。」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說,防範潛在風險就需要推動農信系統加快改革步伐,優化股權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治理;強化監管職責,壓實股東和管理層主體責任,強化股東管理和約束,強化關聯交易管理,明確股東和管理層職責,明確自救責任,提升違法違規成本。同時,要完善少數中小銀行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監管框架重塑成為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的重頭戲。武長海認為,國家要成立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撤銷縣級支行,機構改革為未來農信系統的外部監管提供了條件。另外,《金融穩定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等正在著手制定,未來這些法律的出台,也會給農信系統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採訪時表示,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壓實各方責任」,展現了我國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高度重視,明確問題防範和工作履職的責任,意味著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職責在不同主體之間的統籌協調。

田利輝指出,企業是市場的主體,要承擔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需要自負盈虧。中央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其派出機構,要開展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地方政府負有屬地責任,需要監測和匯報有關風險的發生和發展,要負責對有關違法違規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的控制與管理。職責分開是風險防範和化解市場化、法治化的體現,有助於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的實現。

「防範農信系統金融風險需要統籌協調和精準拆彈。」田利輝強調,地方政府要切實擔負屬地責任,分析、監測和報告當地的農信系統金融風險狀況,持續監督和及時控制有關責任機構法人和自然人,切實保持當地的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央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需要跟進地方金融工作局或金融辦的有關農信系統金融監管工作,及早形成適合農信系統的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進而開展穿透式監管和持續監管,讓農信系統的金融監管步入統一和規範的模式。

在田利輝看來,我國也需要相關農信機構自擔風險,開展重組或清算,進而防止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同時,要對違規違法的法人和自然人開展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和刑事懲戒,進而帶來農信系統的穩定規範和風清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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