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稅、地租和流轉租金:國家、農民和新型經營主體的利益均衡

原味農經 發佈 2024-03-12T22:26:52.904338+00:00

2006年,國家先後在減半徵收的基礎上免除了農業稅,這意味著伴隨著中國農民幾千年的稅賦宣告結束。農業稅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賦,其本質是地租的實物化。

(1)農業稅已成為歷史,其性質是地租的實物化

  • 2006年,國家先後在減半徵收的基礎上免除了農業稅,這意味著伴隨著中國農民幾千年的稅賦宣告結束。農業稅是國家向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賦,其本質是地租的實物化。
  • 根據馬克思主義科學的地租理論,在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情況下,土地使用者都必須向土地所有制繳納地租。地租是土地使用者創造的、由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剩餘價值或者超額利潤。根據地租產生的原因、條件和來源的不同,地租分為級差地租、絕對地租和壟斷地租。而農業稅及其附加事實上是地租的實物化形式,這就是為什麼在過去農業稅都是以「公糧」的形式存在的原因。

(2)土地流轉租金不同於地租,其本質是土地承包權人讓渡土地使用權而獲得的收益

  • 由於高速的城鎮化、工業化帶來的人口大量的從農村向城鎮的轉移,再加之快速到來的老齡化現象,這帶來了農村誰來種地的問題。根據中國統計年鑑出版社2022年10月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鑑2022》的數據顯示,我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已達1.6億左右,占總人口的比例已達20%左右,而60歲以上的老年人也占到總人口的15%左右,達到了2億人。而農村由於年輕人的城鎮化轉移老齡化現象更為嚴重。
  • 在這種背景下,國家推出了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即允許進城務工農民流轉土地給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農戶讓渡承包經營權給這些經營主體,會獲得土地流轉收益,這個收益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土地租金。它與地租的本質不是一回事。

(3)儘管國家取消了農業稅,而且還給農業生產者以大量補貼,但地租、租金以及補貼實質上是國家、農民以及新型經營主體的利益分配

  • 在農地問題上,國家、農民以及新型經營主體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國家是需要保障糧食安全;而農民是要獲得長期有保障的土地財產收益;新型經營主體是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調解他們之間的關係的經濟手段在農業稅取消之後就只有租金和補貼。
  • 對於租金,事實上是一把雙刃劍:高了新型經營主體沒有利潤空間;而低了又不利於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對於補貼,國家為了鼓勵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在近年來新增的部分都傾向於新型經營主體。
  • 總而言之,農業稅、地租以及租金,事實上是國家、農民以及新型經營主體利益分配關係和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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