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銷售含違禁成分的減肥藥,法院:退還貨款並10倍賠償

光明網 發佈 2024-03-14T00:43:44.521806+00:00

為了快速減肥去網店購買打著「吃了就能瘦」旗號的減肥食品,檢驗後發現含有違禁藥品,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退回貨款及10倍賠償。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支持消費者主張的網店退還貨款及賠償4萬元的訴訟請求。

為了快速減肥去網店購買打著「吃了就能瘦」旗號的減肥食品,檢驗後發現含有違禁藥品,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退回貨款及10倍賠償。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支持消費者主張的網店退還貨款及賠償4萬元的訴訟請求。

2022年8月,原告蘇某在被告王某經營的網店購買6瓶「××獨家易瘦加強版」的減肥食品,總價4000餘元。當時,涉案食品標籤標註:「××獨家易瘦加強版」;成分:膳食纖維、藤黃果等。涉案食品未標註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食品執行標準代號等。原告委託某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食品進行檢測,該公司於2022年10月出具檢測報告,檢測結果為含西布曲明9620μg/㎏。因為該成分屬於違禁藥品,危害人體健康,蘇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某退回貨款4000餘元及10倍賠償。

庭審中,網店經營者王某辯稱,原告蘇某是以牟利為目的購買涉案食品,不是為生活和消費,不屬於消費者,是職業打假人,故應駁回原告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涉案食品並支付相應價款,被告交付商品,雙方之間形成買賣合同關係。原告購買涉案食品並未用於再次銷售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故法院認定原告為消費者。被告主張原告不是消費者,法院不予採信。

涉案食品經檢測含有西布曲明,該成分屬於違禁藥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故涉案食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告作為經營者,未提交供貨者的經營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被告具有過錯,屬於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原告主張被告退還貨款及賠償4萬元的請求,依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經營者通過網絡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自覺抵制各類不良的營銷方式。法官提醒,對於非正規渠道的減肥食品,都有一定的安全隱患,應及時辨認真假,不要盲目跟風。瘦不是美的唯一標準,在身體沒有任何毛病的情況下,健康最重要,切勿用「壽」來換「瘦」。

南寧晚報·南寧寶客戶端記者陸增安 通訊員王興霞 梁夢妮

來源: 南寧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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