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的塵埃~二十世紀唐代商業史研究述評:官私借貸與高利貸(二)

豫鑑歷史 發佈 2024-03-16T16:48:40.751497+00:00

散見《隋書·食貨志》、同書《蘇孝慈傳》、《唐會要》卷91至卷93《內外官料錢》、《諸司諸色本錢》等處。

隋唐公廨本錢與捉錢戶研究


隋唐時期均有公廨錢制度。散見《隋書·食貨志》、同書《蘇孝慈傳》、《唐會要》卷91至卷93《內外官料錢》(上、下)、《諸司諸色本錢》(上、下)等處。唐之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或以稅錢充本,以高戶主之,稱之「捉錢戶」,此制前後多有變化,且時有置廢。史學界早自20世紀30年代已有論及,其中如鞠清遠《唐代經濟史》(第5章三《高利貸之發展》,上海商務1936)、陶希聖《唐代官私貸借與利息限制法》(《社會科學》2-1, 1936.10)、恍然《唐代官民借貸考略》(《清華周刊》43-7、43-8,1935)等。40年代以來,有關此論題的研究進一步展開。田中整治《唐代的捉錢》(《東洋史研究》6-6,1942.2)、李劍農前揭《魏晉南北朝隋唐經濟史稿》第10章四《商業資本》、橫山裕男《唐代的捉錢戶》(《東洋史研究》17-2,1958.9)、李春潤《唐代的捉錢制》(《中南民院學報》1982-4)、李錦繡《唐前期公廨本錢的管理制度》(《文獻》1991- 4)、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第4章第3節,中華1993)、羅彤華《唐代官本放貸初探——州縣公廨本錢之研究》(《第4屆唐代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灣成功大學1999)等分別就唐代的捉錢、捉錢戶、公廨本錢的利率、公廨本錢的管理以及「本錢」的性質等進行了探討。其中,陳仲安、王素的研究很值得重視。作者分別簡要地考察了隋及唐前期公廨錢的來源、用途及其性質。指出:(1)隋唐公廨錢制度乃是經過魏晉南北朝數百年的醞釀而形成的。公廨錢制度的形成,較公廨田和職田為早。隋代置公廨錢的目的是讓公廨「回易生利,以給公用」。所謂「回易生利」,包括三項內容,其一,「出舉生利」,此為高利貸;其二,「諸處興生」,乃指經營質庫;其三,「在市回易」,指市場貿易。作者認為,高利貸生意為南朝所有,質庫生意為北朝所有,貿易生意南北朝均有,因此隋公廨錢制度系兼南北而成。作者還認為,隋置公廨錢「以給公用」,主要是給百僚個人私用,也包括官府公用的方面,只不過後者所占比例不大而已。這兩方面的用途是沿南北朝地方官府公費的使用辦法而來。(2)唐代公廨錢的使用與過去不盡相同。公廨錢的生利分二步進行:第一步是官府運用手段,以高利貸的形式將公廨錢全部貸給有償還能力的捉錢令史,只管按月收息,不管具體經營;第二步,捉錢令史得到官府允許,以公廨錢為資本進行各種再營利活動,包括貿易、質庫、高利貸等。這種安排,可以使官府迴避爭利之名,讓捉錢令史承擔侵漁之責。作者由此指出,過去史學界認為「設本取息的公廨本錢,是一種官府經營的高利貸資本」的意見應重新審視。這種觀點,「只適用於前述第一步」,而「真正值得深入研究的,恐怕應是第二步,即捉錢令史如何用公廨錢進行營利活動」。陳仲安、王素雖然就此問題未及展開討論,但卻指出了進一步研究的方向,同時對隋唐公廨錢的來源、時代差異也提出了頗值傾聽的意見。


值得指出的是,敦煌博物院藏第58號地誌文書中保存有唐關內道、河東道、淮南道、嶺南道諸州縣之公廨本錢資料。向達《西征小記》將此定名為地誌,並揭示其內所記「州及縣之公廨本錢」,並考訂此為天寶初年寫本(《國學季刊》7-1,1950.7,收於同著《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三聯1957)。在此揭示下,薛英群《略談敦煌地誌中的公廨本錢》(《蘭大學報》1980-2)、吳震《敦煌石室所出唐天寶初年郡縣公廨本錢簿(《中國文物》1980-1;同撰《敦煌石室寫本唐天寶初年郡縣公廨本錢簿校注並跋》,《文史》13、14輯,1982)、馬世長《地誌中的「本」和唐代公廨本錢》(《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1982)、王仲犖《隋唐五代史》(上冊第3章第1節,上海人民1988)、同撰《唐天寶初年地誌殘卷考釋》(《敦煌石室地誌殘卷考釋》,上海古籍1993)等分別對之進行考釋或研究。其中,吳震、馬世長對公廨本錢制度、公廨本錢之增添變化的考訂分析用力甚多,在很大程度上深化了該課題的研究。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