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屢被投訴侵犯個人隱私,錯配身份信息頻惹官司

南方都市報 發佈 2024-03-25T03:17:05.155991+00:00

「身邊的數據安全風險」我們是數據的創造者,或許也是數據陷阱的受害者。泄露風險無處不在,為避免垃圾簡訊、騷擾電話,防止落入騙局,保護財產名譽,關注身邊的小數據,守護數據安全勢在必行。

「身邊的數據安全風險」

我們是數據的創造者,或許也是數據陷阱的受害者。泄露風險無處不在,為避免垃圾簡訊、騷擾電話,防止落入騙局,保護財產名譽,關注身邊的小數據,守護數據安全勢在必行。

「即便我是公司的法人,但企查查把我的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信息上面,以會員充值方式才能查看,算不算變相出售我的個人信息?」高先生的煩惱,緣於「企查查」平台通過爬蟲技術抓取信息,認為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

南都大數據研究院梳理某網際網路投訴平台今年頭兩個月的信息發現,關於涉企信息查詢平台的投訴不在少數,其中提到「侵犯個人隱私」的占比最高,超過三成,其次為泄露個人信息以及錯誤匹配個人信息、抓取展示過時信息等。

某網際網路投訴平台今年頭兩個月關於涉企信息查詢平台的投訴不在少數。

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名下

充值才可查

高先生名下經營一家企業,其認為,公司涉及訴訟案件,在公開網站可以查詢到無可厚非,但企查查平台採集其私人案件匹配到公司名下則不能接受。

根據高先生反映的情況,南都記者於3月2日查看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所公示的高先生信息,其中包含真實姓名、4位數字顯示為「*」的身份證號碼以及案號等。「身份證號碼作了掩碼處理」,讓高先生不解的是,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沒有公開完整身份證號碼,自己在企查查沒做過任何實名認證,沒有提供過姓名、身份證號碼,「企查查怎麼將我的私人案件精準匹配到公司名下,僅僅是因為姓名相同?」

在高先生看來,自己當時為在企查查去看這條失信信息專門充值358元,「這是不是相當於變相售賣個人信息?」今年1月1日,高先生在某網際網路投訴平台發帖,1月3日企查查回復「公司展示的信息均為公開公示信息,僅提供查詢服務,不存在販賣信息情況」。

有律師對此提到,公司是獨立主體,法人涉訴並不一定意味著公司資產或管理存在問題,而充值查看是否屬於販賣信息目前還存在爭議。而中國政法大學政治經濟研究中心常務秘書長余俊安曾在微博上發表看法:涉企信息查詢平台以吸納註冊會員收費盈利為目提供查詢,未經他人允許就公開展示個人手機號碼等信息,以侵犯他人信息謀取利益。有人說這些信息是公開的,但國家信息平台公布屬國家職能部門,重要數據由職能部門掌握,並非以別人信息來謀利售賣的平台,希望有關部門重視。

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洪瑞成律師表示,資源的開發有著一定負外部性,可能對個人、企業甚至社會利益造成影響,如何平衡數據收集使用中的收益與風險,正是未來監管、立法所要關注的。

個人手機被公開為企業電話

致騷擾不斷

與高先生不同的是,陳女士去年10月以來一直接到莫名其妙的電話,平均每天十幾個。陳女士向南都記者介紹,剛開始自己不知道手機號碼怎麼泄露的,去年12月她在網上搜索才發現自己手機號碼在企查查等平台顯示為某發展水務有限公司的聯繫電話。

陳女士稱自己並不在該水務公司任職,而在其上級公司工作,但她是該水務公司醫保、社保等業務的經辦人,與工商部門對接的聯絡員。從陳女士提供的截圖信息可見,企查查方面回復「反饋的問題已處理完畢」,但陳女士查看發現根本沒有處理。

南都記者核實發現,該水務公司年報信息上的聯繫電話確實標註的是陳女士的手機號碼。但陳女士認為企查查等平台未向其本人核實就公開相關信息,沒有盡到防範隱私泄露的責任,還讓公眾自己去驗證解決,屬於推卸責任。

有律師對此表示,企業工商登記等信息中所包含的手機、電話號碼等應明確該號碼用途,對由公司購買、使用的手機、電話號碼等信息不屬於個人信息範疇,但「公司經辦人在工商登記等活動中登記個人電話、手機號碼」仍屬於個人信息。

錯配身份信息糾紛多

企查查敗訴

涉企信息查詢平台因「同名同姓」錯配信息也曾引發諸多糾紛。中國裁判文書網、OpenLaw公開的「武漢中科銳擇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科銳擇」)與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一案」,案由是中科銳擇發現企查查及其微信小程序有錯誤信息:中科銳擇與中財(湖北)實業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係,但中財(湖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簡介中卻標註為「中科銳擇創始人」。

梳理這份裁決書可見,中財(湖北)因合同糾紛,其法定代表人被鄭州中原區人民法院作出限制消費令裁定,而中科銳擇法定代表人與中財(湖北)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企查查在未經核實情況下便作出中科銳擇與中財(湖北)存在關聯關係的錯誤判斷並公之於眾,造成中科銳擇法定代表人被誤認為「失信被執行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社會評價受到嚴重質疑。

無獨有偶,去年7月8日法院公開的「王傑與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也是因為同名同姓導致身份匹配錯誤。雖然企查查辯稱系大數據主動關聯,通過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等多個信息綜合測算得出,屬於技術手段存在的過錯,但最終被判敗訴。判決書顯示,企查查被認定未盡到與其能力、義務相匹配的注意義務。

有計算機技術專家表示,當前各網際網路平台運用加密算法、部署數據蜜罐等不斷提高反爬能力,會讓構建於爬取數據之上的服務與應用產生錯誤與失真。一旦出現同名信息又無身份證號碼等佐證,通過計算機匹配信息很可能「張冠李戴」。

此外,數據信息質量不佳也會造成問題誤導。中國裁判文書網、OpenLaw公開的「浙江螞蟻小微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螞蟻小微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與蘇州朗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一案」,起因就是蘇州朗動旗下的企查查平台向其付費用戶多次推送螞蟻微貸公司的虛假或誤導性清算變動信息通知以及監控日報,造成不實信息被廣泛報導。

此案中,法院認定蘇州朗動的「企查查」信息發布、推送行為違反數據質量相關法規和行業標準,無差別抓取對待信息是其作為徵信類企業對信息質量責任的放任,對敏感負面信息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針對敏感信息以技術手段建立覆核機制是企業徵信機構必要義務。

使用公共數據未盡注意義務

平台應擔責

我國《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均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梳理發現,涉企信息查詢平台都是聲稱數據來源於官方公開信息,包括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

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小企業合規評價認證標準》起草人之一李章虎律師對此表示,使用公開的公共數據無需徵得原始數據主體的同意,但使用行為需遵守基本注意義務,防止不當使用給數據原始主體帶來不當損害。在公共數據開放和大數據商業模式下,公共數據使用行為仍應受到正當性判斷。對公共開放數據不當使用,未能盡到必要注意義務,導致法人或自然人等原始數據主體的合法利益受損,公共數據使用者應擔責。此外,還有專家建議應對抓取信息建立核實機制,包括人工核實。

涉企信息查詢平台如何做好公開信息的採集與合規使用?泰和泰(深圳)律師事務所洪瑞成律師建議,平台應妥善設置並公示權利響應渠道(如電子郵箱、客服聊天窗口等),及時有效處理各類權利請求(如刪除、更正數據)。同時,企業在管理中要注意對數據進行分類分級,針對不同來源、類別及級別的數據,設置相適應保護措施,從實質上對數據相關風險進行控制。

出品:南都大數據研究院 數據安全治理與發展研究課題組

采寫:南都記者 袁炯賢 林芯芯

設計: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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