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生活美容之名推銷醫療美容,美容變毀容,法院判美容院支付三倍賠償

紫牛新聞 發佈 2024-03-27T05:15:44.317975+00:00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如今,走進美容院追求「我要更美」的人士越來越多,但他們往往對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的概念分不清楚。一些不具備醫療美容服務資質的經營者,抓住消費者急切變美的心理,虛假宣傳,混淆概念,借生活美容之名推銷醫療美容服務,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如今,走進美容院追求「我要更美」的人士越來越多,但他們往往對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的概念分不清楚。一些不具備醫療美容服務資質的經營者,抓住消費者急切變美的心理,虛假宣傳,混淆概念,借生活美容之名推銷醫療美容服務,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醫療管理秩序。近期,南京鼓樓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劉女士一直十分注重自己的容貌和身材管理,經常光顧某美容院。2020年年初,劉女士看到該美容院推出一則廣告,稱「店長親自操刀,雷射祛斑效果可達七八成,期待遇見更美的你」,她心動不已,立即下單。先後接受了兩次雷射祛斑服務,花了4540元,靜待「全新」的自己。

然而,劉女士等來的卻是臉部紅腫,還多出一塊一塊的斑,被醫院診斷為炎症後色素沉著過度,很可能與雷射祛斑操作不當和能量過高有關。美容不成,反毀容。劉女士第一時間找到該美容院進行理論,才得知此前該美容院為自己進行的「雷射祛斑」屬於醫療美容項目,需要相關醫療美容服務經營資質。但是,這家美容院並沒有取得該資質,更離譜的是,為自己親自操刀的「店長」也沒有執業醫師資格!花容失色的劉女士認為自己被騙了,要求美容院退費並進行三倍賠償,但美容院僅退還了劉女士服務費4540元,拒不賠償。劉女士一紙訴狀將美容院告到法院,請求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原告劉女士從被告美容院購買醫療美容服務的行為屬於個人消費行為,雙方之間形成消費服務合同關係,劉女士的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被告美容院實施的「雷射祛斑」屬於醫療美容範疇,經營者應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操作者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但被告故意隱瞞了其不具備相關資質的事實,致使原告誤以為被告能夠合法提供雷射祛斑服務,與其建立了合同關係。應認定被告在醫療美容服務合同的建立和履行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的情形,致使原告因錯誤認識而做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構成欺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三倍賠償,法院應當支持,遂判決被告美容院賠償原告劉女士13620元。

法官認為,本案是一起認定無證提供醫療美容服務者應承擔三倍賠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求美者在選擇醫療美容服務機構時,要確認該機構是否已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一欄中是否已經註明有醫療美容科目,主診醫師是否具有相應資質等,讓美麗蛻變之路更加安全、健康。

法條連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第三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准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顏敏 高明明 余敏

校對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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