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發布2022年消費者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燕趙都市報冀東版 發佈 2024-03-29T19:36:42.555197+00:00

3月13日,秦皇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秦皇島市2022年消費者投訴十大典型案例。

3月13日,秦皇島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布了秦皇島市2022年消費者投訴十大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一、辦卡消費遇難題,歷經周折終平息

2022年4月6日,市消保委先後接到李女士、王女士、張女士的投訴,反映在某海景大酒店辦的游泳卡,卡里的尚未用完,突然被告知因酒店裝修不能正常營業,游泳卡停止使用。消費者擔心酒店倒閉跑路,要求退款,但聯繫不到酒店負責人,請求幫助解決。消保委接訴後,經過多方查詢找到酒店負責人,對方表示酒店裝修只是暫時停業,持卡人不需要退款,裝修完工後可以繼續消費。但消保委認為,暫停營業影響了消費者的日常消費,依據《消法》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的規定,消費者的退款要求正當合法。在法規面前,酒店負責人坦稱,由於疫情影響酒店經營舉步維艱,會員比較多,退款困難。面對這樣的僵局,若解決不好容易引發群體投訴,於是,消保委組織雙方進行面對面的調解,最終達成三種解決方案:一是想退款的4月底前全部退清;二是可以用卡中餘款兌換酒店的物品;三是酒店重新開業後游泳卡繼續使用。三種方案由消費者自願選擇,並在酒店大門、前廳等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為其他會員維權提供了選擇,避免了群體投訴的發生。

二、教學場地變更退款難,消保委依法幫維權

2022年6月23日,張女士為孩子報了一個手風琴培訓班,並交了13440元培訓費,爾後開始上課,上了10節課後,被告知變更了教學場地,新場地距離張女士家較遠,上課不方便,張女士決定不讓孩子繼續上了,便要求經營者退費,但經營者說退費可以,但要在扣除已學課時費的基礎上,再扣除1440元的學位費,張女士認為不合理,雙方就退費問題分歧較大,請求消保委幫助解決。消保委介入後,經了解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依據《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四十條「營利性非學歷教育培訓服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提出退學要求的,經營者應當自消費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五日內退還全部教育培訓費用,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五)擅自變更教育培訓地址的。」的規定,消保委明確告知經營者,擅自變更培訓地址違約在先,消費者退學費合理合法,不得在合同外另收取所謂的學位費。經依法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培訓機構只收取已學課時學費2800元,退給張女士學費共計10640元,張女士非常滿意。

三、電話購藥遭忽悠,誇大誤導退全款

2022年1月7日,市民馬大爺通過電話推銷渠道,得知某複方滋補力膏能治療多種老年人病症,為了治療自己頸椎、耳鳴等疾病,就花1410元購買了6盒,當吃完5盒後,馬大爺感覺病情不但沒有好轉,反而還有加重的跡象,認為該藥與電話宣傳不符,便找銷售者要求退款,但銷售者以藥品沒有質量問題為由拒絕退款,萬般無奈之下,馬大爺來到市消保委投訴。消保委根據馬大爺的陳述,又與藥品說明書進行比對,發現電話宣傳明顯與藥品說明書不符,工作人員當即與銷售者取得聯繫,明確指出其在藥品銷售過程中有誇大宣傳和誤導消費問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的規定,應當承擔退賠責任。一開始銷售方只同意退回剩下的一盒,但調解人員據理力爭,銷售方最終同意為馬大爺全額退款。馬大爺收到1410元退款後,專程來到市消保委,對工作人員表示感謝。

四、疫情影響難履約,消保委介入幫化解

2022年7月12日,市民趙女士來到市消保委投訴,反映其2021年在某兒童攝影為孩子購買了2400元的攝影套餐,因疫情等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攝影。現在趙女士孩子要去外地上幼兒園,不想拍攝了,要求商家全額退款,但商家不同意,雙方爭議較大,趙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訴。消保委接訴後,隨即與商家溝通,商家稱現在疫情緩解了,可隨時為趙女士提供服務,趙女士是因個人原因不能繼續拍攝,所以不能全額退款。但趙女士認為,商家沒有提供任何服務,也沒有損失,就應該全款退款。雙方互不相讓,僵持不下。消保委認為,正常情況下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考慮到受疫情影響等原因,影響了如期拍攝,趙女士退款的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但趙女士孩子要去外地(父母所在地)上幼兒園,故此不能完成拍攝,屬於個人原因,應當適當考慮。經過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某兒童攝影扣除200元相關費用,給趙女士退款2200元,趙女士非常滿意。

五、預定車型「貨源緊」,拖退定金不應該

2022年12月29日,劉女士投訴稱,6月19她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訂購了一台新能源汽車,並交定金2000元,合同上寫明三個月提車,一晃半年過去了,一直沒到貨,店方稱因「貨源緊」再加上受疫情影響,讓消費者繼續等。劉女士不想等了,要求退還定金,但店方總是拖著不退,並向其推薦另一款高配車型,需要加價1萬元,劉女士不同意,故找到市消保委尋求幫助。消保委接到投訴後,發現類似的投訴近期已經受理過兩起,經過深入了解,發現過程大致相同,商家收取定金又遲遲不給退定金,涉嫌以低價簽訂銷售合同,而後以貨源緊(無貨)為由向消費者推薦其他車型,並在合同中設置規避自身違約的條款。為此,市消保委找到該公司負責人明確指出其存在的問題,並要求其無條件退還消費者定金在事實面前,公司負責人表示,馬上退還劉女士2000元定金,困擾劉女士多日的問題終於得到解決。

六、誇大宣傳承諾不兌現,消保委打擊侵權不手軟

2022年5月8日,市民金女士來到消保委,反映某養發館宣稱「30次白髮變黑髮」、無效退款。在店長親自承諾和推薦下,她花5800元購買了該套餐,但按要求做了29次後,發現沒見到任何效果,便找到店長協調退款事宜,多次協商均遭到拒絕。氣憤之下,金女士找到市消保委,要求為其主持公道。消保委接訴後,按照消費者的陳述,認為該養發館涉嫌誇大宣傳、誤導消費等違法行為,而經營者態度強硬,調解難度非常大。為此,消保委嘗試著啟用「訴轉案」機制,申請執法部門介入,向主管領導匯報後得到肯定和支持。隨即派市場秩序執法支隊和消保委一起,現場鎖定證據,耐心講法規。態度強硬的經營者終於認識到了錯誤。隨後,在消保委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很快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養發館一次性退還金女士消費款5800元,雙方和解。

七、約定不清起紛爭,各讓一步終和解

2022年8月,劉女士通過熟人介紹在某店訂了套全屋定製,總價27000元。因是熟人關係,劉女士比較放心,也沒有簽訂正式合同,就全額支付了費用。但工程進入收尾階段時,突然停工了,說錢不夠,要求再交錢才能完成後續工程,劉女士很生氣,便找到熟人與商家溝通,通過反覆溝通也無濟於事,後來熟人也乾脆不接電話不回微信了,劉女士實在沒有辦法,便找到市消保委請求幫助。 消保委接訴後,經過了解,店方老闆稱27000元已經是最優惠的價格,不包括陽台的柜子,柜子是劉女士後加的,價值5000多元,本來熟人關係就不掙錢,這5000元她再不出,這活兒沒法幹了。但劉女士堅持說價款中包括陽台柜子,雙方爭執不下,又都拿不出證據。消保委向雙方闡明總價里是否包括陽台柜子無法確定,現在就得就事論事,本著解決問題的辦法各讓一步,建議雙方共同承擔這筆費用,儘快完成收尾工程。通過兩輪分頭做工作,最終達成一致意見,陽台柜子的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裝修工程一周之內完工,雙方握手言和。

八 、預付款消費中止,卡中餘款該退還

2022年1月6日,市民杜女士投訴稱,她於2021年4月在某美容院購買了打水光針套餐,辦卡預付費5000元,可以打6次,杜女士打了1次後,由於一些客觀原因不想打了,隨後要求美容院退款,遭到拒絕,故向市消保委投訴。消保委接訴後,立即與美容院取得聯繫,認為預付款消費中止,應該區分責任,商家可以扣除已經產生的費用,但卡中餘額應該是消費者的私有財產,單方規定餘款不退是不合理的,涉嫌不當得利,侵犯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經調解,該美容院同意扣除已使用的1次費用,退回預付卡剩餘款4000餘元,杜女士非常滿意。

九、購買治療儀無療效 消保委幫助討公道

2022年2月9日,遼寧省大連市宋女士電話投訴稱,她於1月9日通過網購在我市某經銷商處購買了一部治療儀,售價3000元,廣告稱此儀器治療「三高」既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宋女士有決購買,為進一步了解此儀器的真實性,她專門加了經銷商微信進行諮詢,對方信誓旦旦保證療效,並承諾一個月內沒有療效全額退款。宋女士確信無疑後,便購買了一部。但使用二十多天後根本沒有療效,要求退款遭到對方拒絕,再打電話就是忙音,萬般無奈之下請求市消保委幫助解決。消保委接訴後,按照宋女士提供的電話與經銷商聯繫,對方稱宋女士使用天數不夠,要延續使用才有效,並稱沒說過無效退款。工作人員舉證了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並強調只要是有承諾記錄,就如同雙方簽訂的協議必須嚴格遵守,不能單方面背信棄義違反約定,經過反覆溝通和據理力爭,經銷商最終同意全額退款3000元,宋女士非常高興,特意打來電話表示感謝。

十 、新鞋幾天就開膠,依法調解退全款

2022年9月7日,市民趙先生投訴,反映前幾天從某商店購買了一雙皮鞋,花了420元,穿幾天後發現鞋幫開脫了,隨後找到商店要求退貨。但商家不同意退貨,認為是人為因素造成的開膠,不屬於鞋的質量問題,用膠粘一下就沒事了,只答應為其免費修理。趙先生認為不合理,為此打電話投訴。

消保委接訴後,立即與經營者聯繫,向其說明皮鞋剛穿幾天就開膠,明顯不符合質量要求,因人為因素造成開膠的說法缺乏依據支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的規定,消費者要求退貨合理合法,銷售者應該給消費者退貨。經過依法調解,經營者最終同意退貨,並退回貨款420元。

(燕趙都市報縱覽新聞記者李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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