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前說2000,修後要7000!遭遇懸殊修車費,消費者如何維權?

海峽都市報 發佈 2024-03-31T22:06:55.158108+00:00

二手車商聲稱車輛在保,購入後發現竟已脫保一年多,只能自掏腰包補稅費;在《2022年福州市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兩個相關案例。

N海都全媒體記者 梁展豪

二手車商聲稱車輛在保,購入後發現竟已脫保一年多,只能自掏腰包補稅費;車輛剮蹭後,修車錢預估2000元,修車後維修費竟猛漲至7000元……你在買車、用車的過程中是否也遇到過類似「糟心事」?

在《2022年福州市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兩個相關案例。我們一起看看遇到此類事件該如何處理。

案情一:

購置二手車稅費起爭議

2022年3月14日,消費者陳先生投訴稱,其於2022年3月4日通過微信聊天向福州市倉山區某汽車信息諮詢服務部(以下簡稱「服務部」)工作人員諮詢購買二手車,該服務部工作人員向其推薦了一輛二手多用途乘用車,聲稱車輛「保險年檢到明年5月」。3月5日,陳先生在該服務部的介紹下,與原車主代理人簽訂了《福州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購車款項為4.1萬元。

然而,支付購車尾款後,陳先生打電話向保險公司查詢原車主辦理的車輛保險,被告知該車的原車主從2021年就已脫保,致使其一次性繳納了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等保險及稅費3511.55元,其中原車主脫保一年補交的稅費720元,滯納金24.12元,補交一年交強險950元,共計1694.12元。

隨即,陳先生聯繫該服務部工作人員及原車主代理人,但雙方一再推脫責任,稱與其無關。在與該服務部交涉未果後,陳先生向福州市消委會進行投訴,要求該服務部賠償其為此額外繳納的保險及稅費1694.12元。

接到投訴後,福州市消委會介入調查調解。

陳先生認為,該服務部直至車輛交付都未告知車輛沒有購買保險,致使其承擔了額外的保險及稅費。

該服務部負責人表示,是由於前期庫存車信息錄入有誤造成的,同時工作人員也習慣性地將「今年5月」說成「明年5月」,並非有意誤導消費者。

市消委會工作人員指出,服務部在為陳先生提供二手車中介服務時,告訴了與實際並不相符的車輛保險信息,客觀上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

後經過測算,陳先生實際多交的費用約900多元,其中補交的稅費720元,滯納金24.12元,2022年3至5月交強險約158元。最後,經多方調解,雙方達成和解,由該服務部一次性賠付陳先生720元,陳先生對此結果表示認可。

評析:

本案中,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認為該服務部在交易過程中向消費者提供與實際不相符的保險年檢信息,誘使消費者購買二手車並完成交易,客觀上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損失,因此消費者要求該服務部作出賠償的合理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提醒:

鑑於二手車均為非標品,各車情況均不相同,因此提醒消費者在購置時不要輕信銷售人員的口頭宣傳,最好實地看車試車,現場檢查車身外觀有無磕碰,發動車號、車架號有無磨損㾗跡,關鍵部件質量如何,車輛行駛里程具體數值等,必要時可邀請有經驗的老司機或專業人員陪同驗車,並查驗車輛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稅訖證明及車輛年檢證明、車輛保險單等證件,方便的話可向保險公司詢問車輛維修及出險記錄。對於銷售人員承諾的事項,應留存證據並要求寫入車輛買賣合同,以免事後產生糾紛。

中介人員在向消費者推介二手車前,應對相關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實,不得為了促成交易而向消費者作虛假表述或提供容易產生誤導的信息,否則中介機構需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情二:

車輛維修產生高額費用

2022年5月31日,消費者溫先生投訴稱,其於5月24日駕駛車輛在晉安區金雞山隧道口與同向車輛發生刮擦,第一時間撥打投保的保險公司服務電話通知出險。

隨後,某品牌4S店售後維修人員及保險公司理賠員先後到達現場。溫先生向理賠員出具了車輛行駛證和保險單等相關資料,理賠員未對理賠範圍進行說明,只是在勘查定損並與4S店工作人員商量後,告訴溫先生「與你沒關係了,等車修好通知你取車」。

由於擔心維修費超過5000元,成為一般人心目中的「大修」,影響今後車輛二手交易價格,溫先生還特意詢問了維修費用,4S店工作人員告知,約2000元即可修復,於是溫先生就將車輛交由與保險公司合作的4S店進行維修。

然而,5月29日,溫先生接到4S店電話通知,說車輛已修好了,維修費合計7000多元,且進行保險理賠時發現車輛沒有投保車損險項目,因此維修費需由溫先生自行承擔。溫先生對此不予認可,認為涉嫌強制消費,於是向福州市消委會求助。

接到投訴後,福州市消委會介入調查調解。

在聯繫4S店及保險公司後,工作人員指出保險公司及其理賠人員在溫先生配合提供保險單等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未能對事故車輛受損情況及保險單據進行全面核實、準確定損,及時發現並告知溫先生的車輛不在理賠範圍,並且在知曉事故車輛需更換重要部件,實際維修費用超過現場定損金額後,也未及時通知溫先生並徵得其同意,直到車輛修好後才由4S店告知消費者需自行支付維修費7000多元,保險公司上述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經調解,溫先生支付車輛修理費3000元,其餘費用由保險公司和4S店分擔。

評析:

本案中,保險公司在事故勘查時未發現並指出該車未辦理車損險,不在保險理賠範圍,而且車輛查勘定損也不到位,使得消費者誤以為維修金額不高且保險可以理賠,就將車輛交保險公司合作的4S店進行維修,沒有另外選擇送他處維修;在車輛維修過程中知曉重要部件受損需更換,定損項目及金額要作出相應調整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及4S店沒有事先通知消費者並徵求其同意就進行維修,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消費者積極主動維權,拒絕保險公司及4S店的強制消費行為應當予以支持。

提醒:

在此,提醒消費者在為車輛投保時應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個人經濟條件、風險接受能力等,向專業保險機構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合理規避車輛駕駛可能帶來的損失,切勿為了省小錢而最終卻花了大錢。同時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了解車輛所投的保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配合做好勘驗理賠及定損確認。

保險公司要完善投保人的個人信息保護,防止事故車輛信息泄露,同時規範查勘定損、維修推薦、核損賠付等服務程序,及時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疇以及定損項目、修複方式、配件類型、維修價格等並由消費者簽字確認,確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維修單位的權利,切實提高保險行業服務水平。


本文為海峽都市報原創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摘編。

編輯:孫萌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