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治理溫室效應的的一系列重要國際會議及其決議

陳賡良 發佈 2024-04-01T09:09:01.847404+00:00

時至今日,氣候變化已成為全人類面臨的嚴峻課題與共同挑戰。氣候變化既是生態危機與環境問題,也關乎發展模式的抉擇;國際社會不已經日益認識到實現低碳、可持續發展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的內在要求。


時至今日,氣候變化已成為全人類面臨的嚴峻課題與共同挑戰。氣候變化既是生態危機與環境問題,也關乎發展模式的抉擇;國際社會不已經日益認識到實現低碳、可持續發展是應對氣候變化的的內在要求。自 1988 年至今,氣候變化談判已歷經30餘年,國際社會先後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等重要文件,為全球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和實現低碳發展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框架和法律制度。同時,有關國家和地區也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和氣候治理法規制度建構。作為對這些實踐經驗的科學化、體系化總結和升華,低碳發展學方興未艾。

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溫室氣體排放導致的全球氣候變暖正引起普遍關注。由於主要的溫室氣體 CO:多數來自於人類活動以及化工和能源工業,因而一些大的公司已尋求措施以降低 CO:排放。但要達到CO:排放量的顯著降低,以控制氣候的變暖速度,僅靠個人和企業的行動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政府在此擔當了更重要的角色,1992 年6月 3 日在巴西召開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由143個國家共同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0nClimate Change)。其後於1995 年3月和1996 年7月相繼召開了柏林會議和日內瓦會議。

2. 柏林授權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一個原則性的框架協議,規定了發達國家締約方於2000年將其溫室氣體排放穩定在1990 年水平上,沒有涉及2000 年以的排放義務。因此,公約第一次締約國大會認為公約第4.2款 A項和B項相關規定是不充分的,同意開始一項進程以談判一項議定書或其他法律文書,以加強對發達國家締約方在2000 年以後所應採取的限控政策和目標,並決定在1997 年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上完成。由於在德國柏林啟動,此進程稱為「柏林授權」進程。這一進程通過公約「柏林授權」特設工作組展開,制定政策和措施,並確定在2010年或2020 年等指定期限內,實現數量限制和減少的目標。

3.《京都議定書》和《馬拉喀什協定》

從1995 年8月以來,特設工作組圍繞有關政策與措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推進現有義務的執行,以及法律文書的形式等進行談判。發達國家之間、發展中國家內部以及發達國家內部都存在激烈的鬥爭。經過漫長而艱苦的談判,《京都議定書》在1997 年年底日本京都召開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上獲得通過。按照議定書的規定,批准議定書的國家達到足夠多數(55個以上),並且這些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總和達到世界總量的55%,《京都議定書》將生效。據此,該條約已於2005 年2月 16 日正式生效。

《京都議定書》是全球第一次以國際條約的方式締結的關於控制 CO2排放的政治文件,對人類生活的地球環境狀況改善,特別是全球變暖問題的緩解,具有里程碑意義。儘管《京都議定書》已經被大多數國家採納了,但是還是會有很多可理解的「未盡事宜」存在。因此,在框架協議已有議事進程的同時,又進行新一輪的談判,繼續討論議定書的具體規則問題,這就是《馬拉喀什協定》。《馬拉喀什協定》制定了京都機制的實施細則,同時還對整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協議》的實施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步驟。

4.《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2016)是由全球178個締約方共同簽署的一個氣候變化協定,是對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作出統一安排。該協定要求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的上升幅度控制在20C以內,並要求努力將上升幅度控制在1.50C以內。《巴黎協定》的重要意義在於以下3個方面:

(1)從環境治理角度看,《巴黎協定》的最大貢獻是規定了全世界共同追求的「硬指標」;

(2)從社會發展看,該協定將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都納入了生態保護的命運共同體;

(3)從經濟發展角度看,該協定大力推動全球各國以「自主貢獻」方式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積極向綠色可持續的增長方式轉型

2022年11月13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與會各方達成了一項新的協議,以應對未來的氣候危機。協議包括逐步減少使用煤炭等化石燃料,並制定了針對2015年《巴黎協定》確定的將全球氣溫升幅控制在1.5攝氏度以內的行動路線。會後中方表示,此次大會取得的成果令人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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