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有人養狗
致他人面部多處裂創傷!
近日
鼓樓法院審結一起違規養犬
致人傷殘的動物侵權責任糾紛
左某違規養犬致洪某傷殘
被判賠償10萬餘元
資料圖。石美祥/攝
2020年10月18日,洪某於福州市軟體園附近被王某所牽引的秋田犬咬傷臉部及手腕多處,經司法鑑定洪某遭犬咬傷致面部多處裂創傷,已達人體損傷十級傷殘,洪某向鼓樓法院訴請,要求飼養人左某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秋田犬飼養人左某違反《福州市養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且遛犬時未依規掛犬牌、戴犬罩,並由未成年人牽引,在無證據證明洪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致人損害,根據《民法典》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左某應賠償洪某各項損失共計104941.28元。左某提起上訴,市中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據了解,《民法典》中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對
養寵人士提出了更高責任要求
「鏟屎官」們要樹立依法養犬
科學養犬、文明養犬意識
自覺接受養犬管理部門的管理
並維護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
來源:福州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