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南京金龍電車電池自燃 找誰索賠 律師:如存在產品缺陷,廠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山東商報速豹財經 發佈 2024-04-07T17:17:09.580507+00:00

本報「3·15」消費維權普法活動期間,市民任先生在記者講述了一件糟心事。「我去年12月買了一輛二手南京金龍開沃D10,開了3個月,電池在充電過程中就發生了自燃。」任先生稱,車輛電池發生自燃後,他與廠商對接,對方以「車輛未按時在指定門店保養」「電池被更換過」為由,拒絕賠償。

本報「3·15」消費維權普法活動期間,市民任先生在記者講述了一件糟心事。「我去年12月買了一輛二手南京金龍開沃D10,開了3個月,電池在充電過程中就發生了自燃。」任先生稱,車輛電池發生自燃後,他與廠商對接,對方以「車輛未按時在指定門店保養」「電池被更換過」為由,拒絕賠償。

針對此事,雲南睿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滕琳表示,當事人如果能排除自身人為因素,出具專業鑑定結果,證明問題的出現屬產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自己的損失。

車主訴求

希望廠商補償相應經濟損失

任先生介紹,2022年12月,他花近7萬元購入了一輛南京金龍開沃D10二手車,自行檢查後,他便把車借給朋友用於跑貨拉拉。

2023年2月19日,任先生的朋友把車輛停在玉溪華寧客運站充電時,車輛電池發生自燃。據稱,當時,正在充電的車輛突然冒起很大的黑煙。經查看,冒煙處為車身後面的三號電池包,至於起火的原因,目前還未定性。

燒後的電池

「因為滅火及時,火勢沒有蔓延,但電池鼓了起來。」任先生介紹,原車主2018年買的新車,價格13.6萬元,自己於2022年12月購入。從12月到電池起火前,車輛主要是給朋友跑貨拉拉,其間行駛近7000公里。任先生說,事發後,自己第一時間聯繫廠商進行處理。

任先生認為,車輛電池發生自燃的時間,剛好是車輛質保期滿後的兩個月,車輛交接時也做過相關檢查,因此懷疑車輛本身存在問題。「廠商了解相關情況後告訴我,車輛電池質保期是5年,需要上報後才能處理。」

輛電池起火後消防到場救援

任先生稱,事發後,自己不敢再開這輛車,希望廠家能賠償4萬至5萬元損失費。

廠商回應

不排除車輛肇事和電池被換可能

對於此事,南京金龍開沃廠商工作人員2月28日回復稱,首先,購買該品牌車輛後,需按照保養期限在公司所屬服務站進行保養,任先生未按時保養。其次,檢測過程中,發現車輛電池有兩處損傷,因為沒有相關部門的鑑定報告,所以不排除車輛曾經肇事的可能。最關鍵的是,車輛電池銘牌顯示的日期與車輛出廠日期不相符,也就是說,該電池不是原車配置電池,再加上這一品牌的電池廠家給了很多車商,不排除該電池是其他汽車廠商的電池。「綜上且消費者沒有出具相關的鑑定結果,因此我們沒有繼續協商。」該工作人員說。

對於廠商的回覆,任先生表示,自己購買的是二手車,此前並不知道電池是否被更換過,現已聯繫不上原車主,這一情況也無法核實。

※律師說法

產品如有缺陷 過了質保期商家也不能免責

雲南睿信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合伙人滕琳認為,通常情況下,車輛自燃的原因有人為原因、外來因素,更重要的是車輛產品自身存在缺陷。《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生產者生產的產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風險,以及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權利。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不同,如果屬於產品缺陷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侵權法律關係,即便過了質保期,商家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如果屬於產品瑕疵責任,買賣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係,過了質保期,商家即可免除瑕疵責任。因此,任先生如果能排除自身的人為原因,並提供相關機構的鑑定結果,舉證證明產品質量問題屬於產品缺陷,就可以要求生產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滕琳提醒,消費者購買二手車時,首先要了解小客車指標政策、排放政策、新能源車的質保期、電池使用壽命等。其次是選擇正規渠道和平台。第三,為了避免糾紛,消費者購車前要與賣家簽訂購車合同,明確規定違約責任,要求賣家提供詳細的證明資料,專門說明二手車的車況。第四,完成二手車交易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儘快前往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第五,及時變更保險。最後,消費者購買時,要向賣家確認售後事宜。

※法官釋法

經營者不能以質保責任限制消費者選擇保養企業

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民三庭二級法官尹夏宇認為,該案例中,應先確定涉案的南京金龍開沃D10新能源車起火原因,才能確定本案是否存在侵權的事實。若是由電動車電池質量原因導致的自燃,且任先生在用車過程中無更換車輛配件或使用不當等情形,其權益可能受到侵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尹夏宇說,車輛自燃事故可能會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如果車輛系質量原因自燃,即使車輛過了質保期,廠商也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綜上,若可以確定該電動車系質量問題引發的自燃,則廠商存在侵權行為。任先生可以選擇與經營者協商和解,或請求消費者協會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或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該事件中,廠商拒絕賠償的原因之一,是消費者未按時在南京金龍公司所屬服務站進行保養。尹夏宇認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三十二條:「經營者不得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對家用汽車產品維護、保養的企業,並將其作為拒絕承擔三包責任的理由。」上述規定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承擔三包質保責任,變相限制消費者選擇保養汽車的企業。車輛經過三包質保期限後,汽車經營者更不得限制消費者選擇汽車維護、保養的企業。所以,任先生可自行選擇其保養的門店,汽車經營者不得以此作為拒絕承擔侵權責任的理由。

來源:都市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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