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中期以後,工部所負責具體事務已經稀少,職能發生哪些變化?

寒香文史 發佈 2024-04-08T13:30:14.661584+00:00

三省六部制在唐中期以後逐漸解體,各種使職大量設置,並不斷完善,取代了三省六部的職能。對於工部而言,唐中期以後,其職能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負責各種工程營建事務,在唐中後期所負責事務日益稀少。

三省六部制在唐中期以後逐漸解體,各種使職大量設置,並不斷完善,取代了三省六部的職能。對於工部而言,唐中期以後,其職能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負責各種工程營建事務,在唐中後期所負責事務日益稀少。當時兵部、戶部、工部等已成了閒散機構,雖官員官品、部門員額設置不變,但工部官員所負責具體事務已經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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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中期已經形成的職簡事稀基礎上,到了北宋,工部已成了閒置機構,唐代的職事官此時已成了職官系統的一個官階。工部設判工部事一人負責工部殘存事務,工部四司亦各設判司事一人,二府三司體制下的三司取代了其職能。

具體而言,原唐代工部所負責工程營造事務主要由三司修造案所取代;屯田司事務亦由三司管理,在地方上,具體負責人員是路一級長官及州一級長官;工部在河防、疏浚河道等方面的職能則被河渠司,以及廢河渠司後所設的都水監取代。

一、判工部尚書事

對於工部而言,工部尚書、工部侍郎、四司郎官均成了寄祿之階,工部只設「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對於其所轄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也各設「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這樣形成了工部設與不設主判官的兩種聲音。那麼,在北宋前期,工部是設判官,還是以別官兼領呢?查閱史料發現元豐改制前存在判工部的情況,然僅見兩名判工部的官員:

第一例為范鎮。在嘉祐五年(1060),范鎮所帶官銜為:朝散大夫、尚書禮部郎中、知制誥、充集賢殿修撰、糾察在京刑獄、兼權判尚書工部,充宗正封修玉牒官、騎都尉、高平縣開國男、食邑三百戶、賜紫金魚袋。范鎮判工部時為知制誥,符合判工部所需的「以兩制以上充」的條件,只不過判工部是范鎮的兼職官。

第二例為趙良規。趙良規曾遷「尚書工部侍郎、判本部」。李之亮先生將趙良規判尚書工部的時間斷在熙寧二年(1069),據李裕民先生考證,趙良規生卒年為(約999-1066),即其在熙寧二年時已經去世,按其生卒年推斷,其以工部侍郎判工部時應在宋仁宗朝,判工部是趙良規的正式差遣,與判工部是范鎮的兼職官不同。

所見兩名判工部者均在宋仁宗朝,且其中一例判工部還是兼官,似雖有以兩制以上判工部的規定,但因工部無事可管,大多時候並不設判工部事。六部之中判刑部、判吏部是根據資序敘遷升任,而判工部則是在職位出現空缺後申中書門下,由中書門下直接任命某官。

工部四司均由判都省者兼領,四司不再單獨設判司事。至元豐五年,工部職能恢復,工部及下轄四司皆設相應的官員,不再設判尚書工部及判司事。

二、宋政府對營造事務的管理

在唐代,三省六部制正常運行之時,由工部經營天下營造之政務,主要是城池修浚、土木工程繕葺、工匠程式,由其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而在北宋前期,三司幾乎囊括了原唐代戶部、工部、刑部、殿中省、鴻臚寺、司農寺、光祿寺、少府監、將作監、軍器監、都水監等十幾個部門的相關職掌。三司修造案掌土木工匠之政,掌京師修造。具體而言,修造案「掌京城工作及陶瓦八作、排岸作坊、諸庫簿帳,勾校諸州營壘、官廨、橋樑、竹木、簰筏」。

營造所需物料的準備、營造期限、以及物料、工匠的調撥等,由修造機構上奏三司,由三司決定。可見,營造事務歸三司管轄。

上面是制度規定,下面從具體事例中看三司對營造事務的管理。修繕京城周圍的軍營時,所需物料由三司負責準備,具體修建由八作司實施。由三司派人檢查軍營破損情況,並進行修葺。此類由三司負責管理營房修建的史料頗多,不一一列舉。可見,在京城進行營造時,需要上報三司,由三司決定是否進行修造,並對所需物資、人力進行調配。

不過修造案並沒能夠延續到元豐改制,其在熙寧四年(1071年)被撤銷,同時恢復將作監職權,以取代修造案職責。原因主要是三司過於龐大,很多機構逐漸不能適應需要,宋政府在對三司體制進行改造的過程中將其撤銷。

此則材料說明:一、在熙寧四年十一月,設立將作監之後,將作監取代修造案負責修造事務,且只負責京城的修造事務;二、將作監有了辦公官署,地點在嘉慶院;三、將作監並沒有設置正式職官如監、少監、主簿等,而是以他官判監事。

元豐改制前,雖然京城營造事務歸三司修造案、將作監先後管理,但參與營造事務的卻不僅僅只有三司人員,宦官在營造事務中,特別是在京城宮殿、廟宇的修建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修建皇城時,以鐵騎都尉與宦官監督工程的實施,說明皇帝對宦官的信任,也說明從宋初,宦官就參與了營造事務,此類由宦官監督工程實施的事例頗多。

修造案隸屬於三司之一的戶部,可在一些修造事務中出現了鹽鐵、度支官員,卻獨不見戶部官員。修建軍營時,由三司的鹽鐵、度支官員、宦官負責軍營修造,同時,因為是軍營的修建,所以宋又命高級武官共同監修。

三、屯田司事務的轉移——以屯田為中心的考察

在北宋前期,屯田司僅設「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屯田之法令隸三司,本司無所掌」。尚書工部屯田司不再負責屯田事務,屯田法令歸由三司管轄,在屯田事務的具體管理中,路一級的長官,轉運使、提舉常平司、提點刑獄以及州府一級長官發揮了重要作用。

學界關於宋代屯田的研究成果較多,關注點主要集中在屯田的數量、來源、營田與屯田的關係、屯田的原因與作用等幾個方面,對北宋前期屯田的管理機構鮮有提及。下面對北宋前期,在屯田司閒置的情況下,屯田的管理機構、管理人員作一下考察。

(一)地方長官主管地方屯田事務

北宋與南宋時在地方上均置屯田,如前代,宋代設置屯田的目的主要是為軍隊提供糧餉,尤其是為邊界地區的軍隊提供糧餉,因在古代,運輸條件不便,不僅要考慮人力、畜力問題,還要考慮運輸道路等問題,從後方運輸糧草到前線,消耗極大,且困難重重,在邊界地區由士兵或招募百姓墾田則能夠在一定程度克服上述不利因素。

下面摘錄幾則材料,以見北宋前期路級長官轉運使在地方屯田事務中發揮的作用:

寶元二年(1039)九月,「詔河北轉運使兼都大制置營田屯田事」。都大制置營田屯田事為制置營田屯田事的上一級長官,制置營田屯田事一般由州府長官兼任。慶曆四年(1044),歐陽修為河東路轉運使,「開營田以贍邊儲」,諸如此類以轉運使募民墾田、置營田者,在北宋前期甚多,可見路級長官轉運使在地方的屯田、營田事務中發揮著非常大的作用,屯田、營田之事不僅由其規劃,甚至由其親自率領百姓或士兵進行開墾。

州府級長官在地方屯田中亦發揮著重要作用,在施行屯田的州府,州府一級長官兼任制置本州屯田事,負責地方屯田事務。

從中可知,景德二年之前,在河北路,只有雄州知州兼屯田使,其餘諸州軍皆以他官兼任屯田使,因河北屯田具有軍事防禦的職能,而河北諸州長官與其他地方州級長官相比,身上也多了一層軍事色彩,故宋真宗詔河北沿邊諸州軍長官均兼屯田使或制置本州屯田事。

在宋神宗時期,在河北路、定州路逐漸形成了以知州兼任制置屯田使,通判兼任屯田判官,安撫使兼任制置屯田使、都大制置屯田使的局面。安撫使主要是主持地方上軍事事務的官員,以其兼任制置屯田使主要是為軍事服務,宋仁宗時期以轉運使兼任都大制置屯田使的局面在宋神宗時期發生了變化,宋政府罷轉運使兼任都大制置屯田使,而專任安撫使兼都大制置屯田使。

可見,元豐改制前,地方上經營屯田時,有兩個層級的負責機構,一是以路級的轉運使任都大制置屯田使或屯田使,二是以州軍級知州、通判任制置屯田使、屯田使或判官。兩個層級的官員在地方屯田事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居於中央的三司主要對地方屯田發布法令。同時,為了加強對屯田的管理,宋朝皇帝不時派遣宦官到地方監督屯田的經營,甚至讓宦官兼任制置屯田使一職。

(二)河北路屯田司考

北宋時,宋政府先於河北路置屯田,利用當地的塘泊種植水稻,一方面為當地駐軍提供糧草,另一方面利用塘泊阻止契丹騎兵南下。

宋政府在河北路設有屯田司,此屯田司跟工部四司之一的屯田司並非同一機構。對於河北路與遼交界處的塘泊和堤道修築,安撫副使賈宗上奏令屯田司嚴格遵守。

在元豐元年,宋政府設置提舉定州路水利司,令屯田官員考察屯田塘泊水勢走向,屯田司還負有測量塘濼水位的責任,並將測量的數值每季度向朝廷匯報一次。此屯田司是設置於河北路專門負責屯田的機構,其隸屬於河北路,歸河北路轉運使領導。在河北路屯田司的職官設置上,設屯田使,而非工部屯田司的屯田郎中、員外郎。

在河北路進行屯田時設有屯田使、屯田判官,不僅設專門負責屯田的屯田司和屯田使,還派宦官協同管理,另設屯田判官共同管理屯田。在元豐改制前,只見到河北路設有屯田司,其他路級行政區則未見設有屯田司。

四、河防、農田水利的管理機構

三省六部體制下,工部下屬水部司掌河流、水渠、橋樑、漕運方面的法令,以及與水利工程有關的規劃、河道疏浚等。在北宋前期,水部司設,然水部司已成閒置機構,由三司負責與水利相關的各項法令,三司所轄諸案對水部司的職能進行分割,發運案負責汴河、廣濟、蔡河的漕運以及橋樑修葺之事。

皇祐三年(1051)五月,在三司建議之下設立河渠司,隸三司。設立之初,河渠司「專提舉黃汴等河堤功料事」,職能主要是負責河渠的堤岸安全以及河防所需功料等具體事宜,後職權範圍逐漸擴大。不過河渠司設置不足8年,嘉祐三年(1058)十一月二十二日即被撤銷,同一日設置都水監,職能被都水監所取代。因疏浚黃河故道為朝廷大事,故派遣戶部官員與都水監官員一同巡視,此為都水監對於河道的監管巡查之責。

北宋前期先後出現的河渠司、都水監屬於中央層級的管理機構,在對水利事務的具體管理上,地方政府扮演了重要角色,如路一級的轉運司、提刑司、提舉常平司等官員,不論是河防、河道的開鑿、疏浚,還是地方上的農田水利建設,他們都參與其中。州縣興建農田水利時,要向監司提出,然後由監司派人到地方上進行查看,確定是否興建以及如何興建。

關於提點刑獄參與河渠的管理,提點刑獄司作為憲司,主要負責處理地方上的刑獄案件,結果宋令其兼提舉河渠公事。轉運司除了對與農田水利相關水利事務進行管理外,也參與到河防之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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