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役地產制度的形成標誌著拜占庭兵役制度的改革發展

趣觀歷史 發佈 2024-04-10T12:33:06.182048+00:00

#歷史開講#另一方面,從9世紀初阿拉伯作家的記載可以得知,軍區低級士兵的薪資當時為每年1諾米斯瑪,而尼基弗魯斯十項「惡行」中要求村社共同支付的18.

另一方面,從9世紀初阿拉伯作家的記載可以得知,軍區低級士兵的薪資當時為每年1諾米斯瑪,而尼基弗魯斯十項「惡行」中要求村社共同支付的18.5諾米斯瑪普遍被認為是一名士兵的裝備費用,相比《法律選編》中認為13年的薪資已經足以抵扣一名士兵的日常生活與裝備的費用,顯然此時低級士兵的薪酬已經進一步下降。

這是因為軍區士兵軍事地位的下降,國家認為不再有必要繼續向他支付全額工資因而節省了這筆開支,作為回報允許這些士兵在世襲土地上從事自己的農業活動,但仍需登記在冊並承擔世襲兵役義務。

村社式農兵

總而言之,兼職式農兵並不是在本地長期駐紮的士兵的初始形式,而是部分家庭式農兵擁有土地後演化而成的結果,或者說只是它的一種表現形式,本質上仍是兵役與家庭的結合,與軍役地產並無直接關係。只是結合眾多歷史材料強調對「士兵」與「農民」兩個群體的區分來看,其大規模出現不可能早於8世紀中葉,遠晚於希拉克略的統治年代。

從家庭式農兵到村社式農兵的轉化,實際上就是兵役義務從血緣解綁而綁定土地的轉化過程。當上文提到的士兵持有土地的情況越來越常見以後,國家開始實施將其用以開拓兵源,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尼基弗魯斯一世所實施的十項「惡行」。

一方面將士兵從其原有的土地與財產進行剝離,前往開拓新的土地,使士兵及其家庭與本土其他家庭原有的血緣關係被隔斷;另一方面將原先士兵的兵役義務交給窮人,並由同一村社的居民負責其裝備與費用,取代了家庭式農兵形成過程當中士兵家屬所起到的作用。

在此過程當中,村社居民必然要求財產補償,其補償自然就是士兵遷離後留下來的土地。其最終結果便是,原本由士兵及其家屬組成的財產共同體,現在變成了由士兵、村社、土地三者構成。哈爾頓認為,這個過程使徵兵的單位從家庭變成了村社,其與當時名冊登記字體的改變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

當然,由於尼基弗魯斯這項改革當時只適用於小亞細亞五個當時被稱為塞姆的地區,尚未推行至全國成為通行的制度。直至10世紀,由於這些士兵的大部分來自中層和較貧窮的農民,他們對土地的所有權越來越受到帝國、教會、貴族等權貴的威脅,特別是由於927—928年的大饑荒,國家不得不進行干預,明確這些軍役地產的性質,以保護作為兵役基礎的土地。

關於10世紀軍事軍役地產運作與立法的確切細節,戈萊斯基做過深入的研究,她證實了10世紀初的重要發展,即國家在法律文本中正式承認,兵役義務已經不再以世襲形式與土地所屬的個人或家庭綁定,而是開始與土地綁定。此外,國家對農村村社內登記的普通土地和軍役地產之間存在著平行關係,在立法上有所區別。

從戈萊斯基的研究來看,拜占庭在君士坦丁七世時將軍役與地產進行綁定,在制度上將軍役地產與普通地產分別對待,並對不能正常服軍役者的土地及與其綁定的兵役義務的轉移規定了一套完整的流程。尤其強調了一類因財政原因而不能服兵役的人,與尼基弗魯斯一世的十項「惡行」中需要同一村社其他農民進行資助服役的「窮人」相互呼應。

並對其不能服兵役的情形在制度上設計了後續措施,已經與《法律選編》及8世紀中葉相關判例中由家庭給予財政支持的模式大相逕庭,充分說明了與軍役地產綁定的村社式農兵在尼基弗魯斯一世時期出現,並在君士坦丁七世時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完善。

總而言之,7—10世紀拜占庭軍役地產與兵役制度的發展歷程可能如下。636年雅穆克河戰役以後,希拉克略將軍隊撤回小亞細亞進行安置,由於阿拉伯人長期襲擾與掠奪,士兵必須長期駐紮在本地,在這個過程當中逐漸與當地農民階層發生融合,其財產也逐漸投資於當地的土地,因而不可避免地逐漸掌握了部分土地。

世襲兵役制最晚在利奧三世時便已形成,士兵本人及其親屬構成財產共同體,以家庭式農兵的形式形成了農兵階級並逐漸壯大。君士坦丁五世時由於地方軍事力量嚴重威脅中央皇權,因此創建了直屬於皇帝的守備部隊,削弱了地方農兵的力量與重要性,農兵的地位與薪資隨之下降,其中一部分農兵必須在祖傳的土地上耕種以維持生計,雖然兵役義務依然世襲但已經成為了半兵半農的兼職式農兵。

尼基弗魯斯一世時實行改革,將兵役制度與土地綁定,形成軍役地產的制度,將供養士兵的義務轉嫁至村社的其他農民,土地——村社——士兵三者形成了新的財產共同體,村社式農兵從而產生,並逐漸向全國推廣。至君士坦丁七世時,這種軍役地產受到兼併的威脅,於是國家對其出售進行了限制以保證兵源,並對與其相關的兵役制度作出了正式的規定,因此出現在法律文件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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