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檢查表
序號 |
檢查內容 |
標準依據 |
自查發現的問題隱患 |
整改措施 |
1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落實。重點檢查藥物安全管理、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職工及外來人員進出廠登記、企業負責人值班帶班、產品買賣合同及流向登記等制度的落實情況及其台帳。 |
AQ 4102-2008 4.4.3 登記單位的流向登記記錄應保存2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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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工序及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
GB11652 12.4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危險工序作業人員應依法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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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建設應用視頻監控系統,是否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四色圖及安全風險明細表。 |
GB 50161 12.10.1危險品生產場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宜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AQ4101-2009 4.2.2.1 煙花爆竹企業應保存所有監控信息備查,保存時間不得少於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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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危險性建築物的內、外部安全距離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4.2 危險品生產區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4.3 危險品總倉庫區外部最小允許距離 5.2 危險品生產區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5.3 危險品總倉庫區內部最小允許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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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險品總倉庫區、行政區、展覽區是否分區設置,圍牆是否完整,是否設置防火隔離帶。 |
4.1.2根據所生產的產品種類、工藝特性、生產能力、危險程度進行分區規劃,分別設置非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燃放試驗場區和銷毀場、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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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私自搭建庫房、陽光棚、走廊等用於儲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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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庫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是否設置且有效,1.1級庫房是否設置防護屏障,防護屏障的結構、防護範圍等是否符合 GB50161要求,防雷設施檢測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
GB 50161 5.4.2 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防護屏障的設置符合下列規定:1)1.1級建築物應設置防護屏障;2)1.1級建築物內計算藥量小於100kg時,可採用夯土防護牆。3)1.3級建築物可不設置防護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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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超過500㎡的庫房是否防火分區,防火隔離牆是否有效(無通道、到頂)。 |
GB11652 7.1.2 3)危險品總倉庫區內,1.1級成品倉庫單棟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1.3級成品倉庫單棟建築面積不宜超過1000㎡,每個防火區面積不超過500㎡,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倉庫單棟建築面積不宜超過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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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庫房是否設置清晰醒目的標識牌,實際作業人員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儲存藥量是否超過核定儲量。 |
GB11652 9.1.2裝卸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有藥半成品時,進入庫房定員2人;裝卸煙花爆竹成品,進入庫房定員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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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庫房是否定期巡迴檢查並記錄庫房的溫度、濕度。 |
GB11652 9.3.5 庫房溫度控制範圍應為-20℃~45℃,相對濕度控制範圍為50%~85%;庫房內應有溫、濕度計,每天對庫房內溫、濕度進行檢測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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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超許可範圍經營,是否經營超標違禁產品,是否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二章 第十三條 批發企業不得向零售經營者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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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庫房內危險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碼穩定、整齊且在標誌線內,主通道的寬度不小於1.5m,每個堆垛的邊長不超過10m,堆垛間距不小於0.7m,與牆間距不小於0.45m,高度不超過2.5m)。 |
GB11652 9.3.7倉庫內應保持衛生整潔,通道暢通,物品擺放整齊、平碼堆放;堆垛與庫牆之間宜留有大於等於0.45米的通風巷,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留有大於等於0.7米的檢查通道,通往安全出口的主通道寬度應大於等於1.5米, 每個堆垛的邊長應小於等於10米。 9.3.8 倉庫內成箱成品堆垛高度應小於等於2.5米。 GB 50161 7.1.3 庫房(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1、危險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裝運的通道。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0.7m,堆垛距內牆壁距離不宜少於0.45m;搬運通道的寬度不宜小於l.5m。2、煙火藥、黑火藥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0m;半成品與未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2.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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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按照AQ4102的要求進行產品信息、生產企業信息、購買單位信息進行登記,產品包裝箱上是否粘貼流向登記標識碼,並掃描錄入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 |
AQ 4102-2008 4.4.3 登記單位的流向登記記錄應保存2年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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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購進或者儲存非法、超標、冒牌、偽劣產品以及將不同危險等級產品混存。 |
GB 11652 9.3.1 各類物品應按不同性質分別設庫儲存,性質不相容的物品不應混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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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統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批發企業要對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實行統一的安全管理,組織、督促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合法合規、內容統一」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儲存倉庫(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等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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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統一安全教育培訓。批發企業負責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定安全培訓計劃,保障培訓經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專業知識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從業人員應依法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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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是否統一經營場所安全條件。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對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安全條件統一標準,逐步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或懸掛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宣傳品,製作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牌匾等,推廣應用專用安全儲存倉、專用可拆裝板房等,不斷提高零售店(點)安全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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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統一流向管理和買賣合同。批發企業要使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將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造冊,及時全面記錄銷售產品流向信息,指導、督促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採集流向信息,實時傳送至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批發企業向零售店(點)銷售,應當依法簽訂安全買賣合同,建立零售店(點)購銷台帳,嚴禁購買和銷售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嚴防非法煙花爆竹流入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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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統一應急處置預案和演練。批發企業要結合連鎖經營實際,認真分析連鎖經營各環節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風險,組織制定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火災爆炸、燃放安全、盜搶丟失等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按預案要求健全應急處置組織和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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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統一運輸配送服務。批發企業應具備與其經營銷售產品種類、規模相適應的運輸配送服務能力,配備符合要求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或與有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運輸配送合同,為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嚴禁零售店(點)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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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風險隱患檢查表
序號 |
檢查內容 |
標準依據 (AQ 4128-2019) |
自查發現的問題隱患 |
整改措施 |
1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是否懸掛在醒目位置。 |
10.8 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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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要負責人是否考核合格,銷售人員是否經過安全教育培訓。 |
10.1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的負責人應依法參加安全教育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教育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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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零售場所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AQ4128規定。 |
4.2 1、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蹟,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100 m; 2、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點):50 m; 3、採用臨時建築物,以及兩個以上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以上煙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點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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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與居民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存在「前店後宅、下店上宅」等問題。 |
4.1 c)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d)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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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零售場所是否張貼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是否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
9.4 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菸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8.1.4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應配備5 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放置在便於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於100 m2,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於100 m2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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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存放產品數量是否超過許可證載明限量,產品堆放是否整齊、穩定。 |
5.2.2 煙花爆竹零售店、零售點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的總藥量:專店不應超過300 kg,專櫃不應超過100 kg;允許存放煙花爆竹總箱數:專店不應超過300箱,專櫃不應超過100箱; 9.5 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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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銷售產品的外包裝箱上是否粘貼流向等級標識碼。 |
AQ 4102-2008 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通用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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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銷售超標違禁、假冒偽劣、非法生產、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二章 第十三條 禁止銷售超標、違禁菸花爆竹產品或者非法煙花爆竹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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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是否在許可證載明的區域外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
9.2 不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銷售、存放煙花爆竹,不應在店外隨意擺放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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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落實值班值守制度。 |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二章 第十六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和現場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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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統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批發企業要對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實行統一的安全管理,組織、督促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合法合規、內容統一」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儲存倉庫(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產品流向登記制度、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裝卸(搬運)作業安全規程等安全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保障煙花爆竹經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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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統一安全教育培訓。批發企業負責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定安全培訓計劃,保障培訓經費,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政策法規、標準規範和專業知識教育培訓,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管理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從業人員應依法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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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統一經營場所安全條件。批發企業應當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AQ4128-2019),對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的安全條件統一標準,逐步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張貼或懸掛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宣傳品,製作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牌匾等,推廣應用專用安全儲存倉、專用可拆裝板房等,不斷提高零售店(點)安全保障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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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統一流向管理和買賣合同。批發企業要使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將煙花爆竹流向登記造冊,及時全面記錄銷售產品流向信息,指導、督促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採集流向信息,實時傳送至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批發企業向零售店(點)銷售,應當依法簽訂安全買賣合同,建立零售店(點)購銷台帳,嚴禁購買和銷售不符合標準和要求的產品,嚴防非法煙花爆竹流入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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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是否統一應急處置預案和演練。批發企業要結合連鎖經營實際,認真分析連鎖經營各環節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可能存在的事故風險,組織制定連鎖經營零售店(點)火災爆炸、燃放安全、盜搶丟失等應急處置預案並定期演練,按預案要求健全應急處置組織和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器材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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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統一運輸配送服務。批發企業應具備與其經營銷售產品種類、規模相適應的運輸配送服務能力,配備符合要求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或與有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運輸配送合同,為其所屬連鎖經營零售店(點)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嚴禁零售店(點)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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