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國文化的邏輯評判禁止罪犯子女考公是否合理

甲骨書院 發佈 2024-04-25T20:02:04.831151+00:00

主張應該允許罪犯子女報考公務員的人,都是法學、法律專家,羅翔、周世虹都是,他們所依據的邏輯都是法律、法學的邏輯,這個邏輯也是西方邏輯,同時,更重要的,也是屬於利益範疇的「利邏輯」。


書接上文。


主張應該允許罪犯子女報考公務員的人,都是法學、法律專家,羅翔、周世虹都是,他們所依據的邏輯都是法律、法學的邏輯,這個邏輯也是西方邏輯,同時,更重要的,也是屬於利益範疇的「利邏輯」。


但是公務員考試問題,則是一個起源於中國的,是根植於中國歷史和文化的邏輯的,而中國邏輯則是屬於義理範疇的「義邏輯」。


「義利之辨」是中國文化的主軸性問題。中國文化的內核是義理,以義理為本位和原則,去看待和發展利益,主張任何利益必須合乎義理,即任何利都是有義之利,違背義理的「不義之利」則是惡。


這就是《周易 繫辭》說的「利者,義之和也」,利必須與義相和、相合,利中必須包含著義。


義利之辨就是中國邏輯的內核,就是中國邏輯,也是義理邏輯。用更通俗的話說,凡事、凡利必須講個理字,必須講理,不能不講理。這樣理就是凌駕於任何的利益之上,是超越利的。


很多現代人對義利之辨不清楚了,對義利的區別和聯繫不清楚了,所以在評判罪犯子女是否可以考公上,就出現了很多錯誤的說法。


最典型的,有三個說法。第一個是,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罪犯子女也應該擁有平等的就業權,應該具備考公的權力和資格。這也是法律派的觀點。另一個是,禁止罪犯子女考公,提高了罪犯成本,可以減少犯罪。父母為了子女不失去公考的資格,會努力避免犯罪。


第三個說法是,禁止罪犯子女考公,只是組織部的原則規定,並沒有法律條文,因為認為,禁止罪犯子女考公,就不是法律,不是法律問題。


我們從第三個說起。在中國,組織部的規定就是事實上的法律,因為在中國的政治模式中,黨和政府處於主導地位,而不像美國是三權分立的。在美國只有國會通過的才是法律,白宮沒有立法權。也就說,在判斷是否屬於法律上,應該從實質出發,而不能拘泥於形式和名義。


但是,禁止罪犯子女考公就是一條法律,並不意味著中國的公務員考試本身也是法律問題,也適用於法律邏輯。


明確地說,中國的公務員考試,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法律邏輯對它不適用。那它是一個什麼問題?是一個義理問題,是超越法律和利益的,只有義理邏輯,即「義邏輯」對它才適用。


而法律邏輯則是屬於利益範疇的「利邏輯」,它是不講理的、唯利是圖的,講的是利益的分配,是利益分配的準則,以及對突破這些準則的懲罰規定。


一方面,保障人們平等就業權、平等的考公權,並非公務員考試本身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禁止罪犯子女考公,來減少犯罪,也非公務員考試的目的。這些都屬於私利的範疇,而公務員考試則是屬於義理範疇的義理問題。


公務員考試是超越私利的義理問題,對此大家一定一頭霧水,因為大家所接受的教育在範式和體系上都是西學的,在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認知上已經非常陌生了。



而中國文化本身則又是非常堅韌和頑強的,現代人的對其陌生和無知,一點也不妨礙她在現代中國的存在和發展。古老的中國傳統文化不僅在當下的中國依然堅強地存在,而且作為理念和制度深層內核,支撐著當下中國的實踐和發展。


也就是說,從深層內核看,從實踐和實際看,當下的中國依然是傳統的中國、義理的中國。義理依然是中國的深層之「體」,而近代以來從西方所引入的技術,只是表層之「用」。「中體西用」是當下中國的基本事實。從西方所引入的技術又包括物質性技術和制度性技術。


但是,在認知上,現代中國人卻普遍地只知表層的從西方所引入的技術之「用」,卻不知深層的中國所固有的義理之「體」。中國的義理文化一直存在,人們也在實踐中實際在使用她,但是在認知上所一無所知,陷入「百姓日用而不知」的狀態。


中國當前這種認知和實際上的脫節局面,根源於我一直在說的「實踐線」和「學術線」的背離。中國文化的存在和傳承方式的基石,在實踐線,不在學術線。實踐線堅如磐石,而學術線則易變,這樣在不同歷史時期,就會出現實踐線和學術線背離的情況。


中國文化的內核是義理,而義理的存在和傳承方式則主要是通過實踐,尤其是基層人民的實踐,而非獨立的學術。義理就是人心、良心,需要在實踐中才能呈現,具體表現為人們在做事的過程中,按照良心,對外境進行思考、判斷、選擇,最終形成行動。學術則是對實踐的反映、記錄和總結。


所以中國的傳統學術是以義理的核心的經學,也叫義理之學、心性之學。義理式的學術和教育體系是與中國的實踐、實際相合的。


民國之後,迫於追趕西方列強的壓力,以及受到西方和日本的誤導,中國徹底否定了中國傳統的基於義理的學術和教育體系,引入了以科學為核心的西方體系。


儘管西式的學術和教育體系在引入西方的技術上給中國提供了很大幫助,但是,在根本的思維和認知模式上,這套體系是缺失義理的,而是基於利益的,無法正確反映「中體西用」的中國實踐的實際。即導致實踐線與學術線的背離。


這種背離從民國起就一直存在,只是最近幾年才變得愈發明顯,原因在於,以前中國的主要矛盾是通過學習和引入西方技術而發展硬實力,學術與實踐相背離的矛盾被掩蓋,是不被重視的次要矛盾,但是隨著中國成功實現崛起,通過學習和引入西方技術而發展硬實力這一矛盾的重要性大大下降,由主要矛盾退化成次要矛盾,學術與實踐的矛盾則迅速凸顯,由次要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


中國的老百姓愈發對教育和學術系統不滿,突出的表現,就是「專家」和「教授」貶義化,專家成「磚家」,教授成「教授」。還有就是,教育和學術領域,引起全國公憤的醜聞頻發出現,譬如去年的毒教材,以及前幾天的教育名師被高中生搶話筒事件。這些都說明,中國的學術和教育系統已經大失民心。


導致學術和教育系統失民心的根源,並不在具體的學者個人,而在這套西式的學術和教育系統本身,因為它是缺失義理的,而具備強烈的教條化、利益化特徵。這使得當前中國的學術和教育系統,愈發內捲成為一個教條主義嚴重的利益集團,既脫離人民,又脫離當下中國的實踐和實際,不僅背離民心,也無法正確反映當下中國的實際。


學者、教授們,孜孜於發論文,尤其是在西方刊物上,孜孜於憑職稱和搞外快。同時,在研究方法上,又深對西方教條的迷信,脫中入西,入主出奴,只知用西方教條分析中國問題,而罔顧中國的歷史、文化和邏輯,其結果自然背離民心和實際。


羅翔等人,依據基於西方文化的法律邏輯,而不顧中國官員選拔程序的本質和歷史,指責禁止罪犯子女考公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呼籲尊重他們的就業權,允許他們公平地參加公務員考試。此論一出,便激起民憤,成為新一樁學術和教育系統的醜聞。





公務員考試,屬於官員選拔的範疇,要理解它的本質,就必須理解官員和官員選拔的本質,及其官員選拔程序的發展史。


中國文化的內核是義理,其軸心是義利之辨,這不僅是理念,而且已經分工化、制度化了。


中國的社會分工,其模式與其他所有的文明和國家都不同,按義利的標準,分為兩大部類:「義行業」和「利行業」。而從古至今,中國之外的所有文明和國家,在社會分工上,都只有一個部類就是「利行業」,而沒有「義行業」,因為他們壓根沒有義理和義利之辨的概念。


「義行業」就是義理行業,專門為社會提供義理服務,維護義理秩序。「利行業」就是利益行業,為社會提供各行各業、各種各樣的產品或服務性利益。不僅「利行業」中的各行業間是行業交換關係,「義行業」與整個的「利行業」間也是行業交換關係。


義行業、義理行業,其實就是政治業、政府業、官員業。所以《大學》說,「國不以利為利,以義為利也」。這裡的「國」是指治理一國的政府和官員,他們的目標不是謀求私人利益,而是謀求義理,就是「行道」。


《禮記》說「天下為公」,也是這個意思。「天下」也是指治理天下的政府和官員,是政府為公、官員為公,為公義而做事,而不能為私、私利。


也就是說,中國的政治是義理式政治,中國的國家是義理式國家,中國的政府是義理式政府,中國的官員是義理式官員。


為了保障政府和官員的義理屬性、「為公」屬性,就需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對官員進行嚴格的選拔,努力把社會中義理水平最高、道德水平最高的人,選進政府。這就是所謂的「學而優則仕」、「選賢任能」。「優」就是在義理和道德上的優。


二是,制定嚴格的制度,禁止官員從事謀求私利的活動,而只能靠國家俸祿獲得收入。這就是所謂的「不與民爭利」、「不與民爭業」。也正是這條制度,切斷了義理業、政治業與利益業之前的聯繫,使得它成為一個真正獨立的行業。


最開始,中國的官員選拔是舉薦制、尋訪制,從三代至兩漢,皆如此。舉薦是自下而上,將民間的明義理高德行之士,推舉到朝廷。因此,這些被舉薦者也被稱為「舉人」、「進士」。尋訪則是自上而下地、禮賢下士地去前去聘請,譬如周文王在渭水河畔尋訪姜子牙,劉備三顧茅廬去禮聘諸葛亮。


隨著附著在官員身上的利益和權勢的增多,很多人都希望去做官,這樣舉薦的人也就是魚龍混雜,很多是濫竽充數,甚至有很多作弊和欺騙行為,於是對舉薦的規定也就越來越多。到了唐朝,發展成為高度規範化的考試制度:科舉制。


舉薦制也好,科舉制也罷,其本質都是官員選拔制度,其目的都是以德行為標準,擇優錄取地選拔官員。其家庭背景,乃至其交往的朋友,都是判斷其德行的重要參考,自然也是官員選拔程序的重要環節。


這種情況和傳統上對婚姻對象的德行審查類似,父母在考察子女的潛在婚姻對象的德行時,其父母的為人如何就是極其重要的參考資料。


當下,中國在公務員考試中禁止罪犯子女報考,就是這種古老的德行審查程序的延續。其基本邏輯是,觸犯法律的父母,在德行上是有問題的,然後會形成不良家風,影響其子女的德行。


也就是說,禁止罪犯子女考公,是基於義理邏輯的,是為保障公務員、官員的義理性,保障政府的義理性。政府業、政治業,是義理業,和其他利益業有本質不同,其選拔程序必須嚴格。


平等就業權,以及減少犯罪,都是屬於利範疇的事,不是官員選拔程序和公務員考試所應該考慮的事。以此為理由要求去影響和改變官員和公務員選拔程序,就是以私利去干擾義理,以利亂義,本末倒置。


要改變官員和公務員選拔程序,只有一個標準和一個目的:就是能夠提高被錄取者的德行,或者增加社會中高德行的錄取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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