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宋時期,「錢荒」現象的主要成因是什麼,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

小h和歷史 發佈 2024-04-25T21:54:36.661664+00:00

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商品經濟正常運行的潤滑劑。就我國的歷史實際而言,「錢荒」主要出現在中唐至明中葉這一段時期內,尤以兩宋最為突出,主要表現為市場上可以流通的銅錢不足,特別是民間「錢尤難得」,下層百姓倍感困窘並深受其害。

分析宋代「錢荒」現象的兩個前提性認識

貨幣,作為商品的一般等價物,是商品經濟正常運行的潤滑劑。誠如高聰明先生所說,「錢荒」問題確是我國傳統社會商品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此階段之前,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程度很低,或者在完全沒有商品經濟的社會中,當然不會出現「錢荒」;此後,在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社會中,商品轉化為貨幣的困難也不會存在。就我國的歷史實際而言,「錢荒」主要出現在中唐至明中葉這一段時期內,尤以兩宋最為突出,主要表現為市場上可以流通的銅錢不足,特別是民間「錢尤難得」,下層百姓倍感困窘並深受其害。到明中葉,白銀貨幣化完成,貴金屬貨幣體系取代賤金屬貨幣體系以後,「錢荒」現象方得終結。

分析宋代的錢荒,我們首先可以得出兩點認識:一是錢荒現象主要發生在東南地區;二是錢荒並不是當時所生產並擁有的銅錢總量真的無法滿足市場上商品流通的需要。對於第一點,我們可以從眾多宋代的史料記載中看出來。早在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976—984),即已出現「是時,以福建銅錢數少,令建州鑄大鐵錢並行」的記載。宋真宗咸平三年,據田錫所云,江南、兩浙等處,「彼中難得錢」。北宋中葉,歐陽修說:「今三司自為闕錢,累於東南剗刷,及以谷帛回易,則南方庫藏,豈有剩錢!閭里編民,必無藏鏹。故淮甸近歲,號為錢荒。」歷仕仁、英、神三朝的大臣張方平說:「東南六路……農民困於輸錢,工商窘於射利,謂之錢荒,人情日急。」蘇軾說:「浙中自來號稱錢荒,今者尤甚。」

在眾多議論中,所提到的「錢荒」多發生在東南地區。這既是因為東南地區是宋代財政賦稅的重要徵收地區,每年都會向中央政府上供大批銅錢,更是與當地的商品經濟發展水平緊密關聯。相形之下,在北宋都城開封和西北沿邊諸路,是沒有錢荒現象的,因為這些地區每年都會有大量的錢幣匯聚而來。這說明前引袁一堂、高聰明、汪聖鐸等先生對宋代壟斷性貨幣投放體制的批評是有道理的。第二點認識是:錢荒並非因為銅錢數量短缺所致。北宋中葉李覯曾經說:「朝家治平日久,泉府之積嘗朽貫矣。

而近歲以來或以虛竭,天下郡國亦罕余見。夫泉流布散通於上下,不足於國則余於民,必然之勢也。而今民間又鮮藏鏹之家,且舊泉既不毀,新鑄復日多,宜增而卻損,其故何也?」李覯所說的「舊泉既不毀,新鑄復日多」,反映了宋代可使用的銅錢在數量上是驚人的。宋代是我國歷史上銅錢數量最多的一個時期。宋太祖開寶九年,僅昇州鑄銅錢30萬貫,與中唐鼎盛時期的鑄幣量相差無幾。到宋真宗咸平三年,饒、池、江、建四大銅錢監全部建立,鑄錢量達到每年135萬貫。稍後到景德末年,增至歲鑄183萬貫的水平。宋仁宗慶曆年間,更創下年鑄300萬貫的記錄。到鑄造銅錢最多的宋神宗時期,每年鑄造量高達五百萬貫以上,用銅約2千萬斤。據日本學者宮崎市定1943年的考證,有宋一代僅官鑄銅錢就有二億貫。

我國著名貨幣史專家彭信威估計,北宋自鑄錢幣,連同前朝舊幣,「全部貨幣流通量當在二億五六千萬貫」。汪聖鐸認為,若不考慮銅錢被銷毀的情況,到北宋末年政府鑄行的銅錢總共約有三億貫。以當時有一千萬戶計,平均每戶可支配30貫。因此宋代的銅錢在數量上並不少,應該能夠滿足民間細碎性日常交易的需要。顯而易見,認為錢荒就是銅錢不夠使用的觀點自然是站不住腳的。關於錢荒的成因,南宋時有人分析說:「今日之錢,鼓鑄不登,滲漏不貲,鉟銷日蠹,私家藏匿,疊是四弊,固宜銅錢日少而無以濟楮幣之流行。」

這個認識,比較完整地勾勒出導致錢荒局面的直接原因。但是,如果我們進一步追問,就會產生新的疑惑。為什麼政府鑄造銅錢的數量會減少?為什麼銅錢會大量外流?什麼原因促使民間居然冒死犯禁去銷毀銅錢?又是什麼原因導致民間持續貯藏銅錢,使其沉澱下來而退出了流通?事實上,這些表面原因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更為重要的深層原因,那就是銅錢的錢面值小於其幣材值,之所以做出這樣的判斷是基於以下幾個因素的考慮。

從銅錢「泄於四夷」看宋錢境外購買力的高揚

拙著《中國經濟通史(第五卷)》中辟有專節「一國所鑄,四朝共用」,敘述宋錢乃是遼、夏、金等並立政權的通用貨幣,認為若從貨幣角度看問題,則宋遼夏金儼然處在一個貨幣體系中,北宋所鑄的巨額銅錢為這個貨幣體系構築了堅實的基礎。更有甚者,宋錢大量流向東亞地區的高麗、日本,東南亞地區的交阯等國,以及印度半島和波斯灣阿拉伯地區。宋朝雖然屢次嚴申銅錢出塞下海之禁,但宋錢「散諸四夷」的情況卻愈演愈烈。

對於這種情形,時人劉摯上疏感慨:「使四夷不勞而獲中國之利以為利,三邊之所漏,海舶之所運,日積一日,臣恐竭吾貨財,窮吾工力,不足以給之,而區區之算稅,權其得失,何啻相萬哉!」對於政府從鬆弛錢禁與銅禁中獲得的利益不以為然,認為是所得遠小於所失。南宋時期,已經出現了「頭枕東南,面向海洋」的海洋發展路向,社會經濟對海外貿易非常倚重,政府的財政收入與繁榮的海外貿易密切相關。但是,海外貿易的繁榮,同時也引發了銅錢的大量外流。當時不僅外來蕃商和本地商人以及一些權貴勢要透漏銅錢邀利,就是普通百姓,也多想從中獲得收益。

「海上人戶之中下者,雖不能大有所泄,而亦有帶泄之患。而人多所不察者,蓋因有海商或是鄉人,或是知識,海上之民無不與之相熟。所謂帶泄者,乃以錢附搭其船,轉相結托以買蕃貨而歸,少或十貫,多或百貫,常獲數倍之貨。愚民但知貪利,何憚而不為者。又有一等,每伺番舶之來,如泉、廣等處,則所帶者多銀,乃竟齎現錢買銀,凡一兩止一貫以上,得之可出息二貫。此乃沿海浙東、福建、廣東之民無一家一人不泄者,此一項乃漏泄之多者也」。銅錢的大量外流,成為政府的一大心腹之患,相關的法令頻頻出台。

「乾道七年三月乙酉,立沿海州軍私齎銅錢下海船法」。為了使法令受到民眾的重視,要求「諸禁銅錢出中國條制,州縣每半年一曉示」。「諸以銅錢出中國界者徒三年,五百文流二千里,五百文加一等,徒罪賠三千里;從者配二千里。流罪配廣南,從者配三千里。三貫配遠惡州,從者配廣南。五貫絞,從者配遠惡州。知情引領停藏負載人減犯人罪一等,仍各依從者配發。以上並奏裁,各不以赦降原減」。所謂出界,離開海岸五里外就算出界。為了有效地禁止銅錢外流,法令中還規定了官員搜捉銅錢下海的職責,對於勤於職守,能夠捕獲罪犯者予以賞賜,對玩忽職守、怠於政事者予以懲處;獎勵舉告;禁止用銅錢與蕃商交易;甚至要求打造海船時要將政府的禁令雕刻在船樑上,違者杖八十。這些嚴苛的法令,正可以從反面說明當時銅錢的透漏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嚴厲的法禁之下,卻是銅錢持續大量外流。

銅錢不僅流向遼、西夏與金等國內各少數民族政權,而且通過海路輸送到今天的日本、朝鮮、越南、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汶萊、阿拉伯各國等東亞、東南亞和西亞各地。黃純艷指出,宋代所鑄的銅錢,在當時的海外諸國作為通行貨幣使用,需求量很大。如在高麗、日本和交阯,宋錢均作主貨幣行用,即使在實行金銀本位制的東南亞(交阯除外)以及印度南部沿海和阿拉伯地區,宋錢也擔當著輔幣功能。應該看到,這時的銅錢外流,是在平等的商品貿易中實現的,因此,雖然有政府法令的干預,銅錢到底是流入還是流出,主要依據的還是商品價值規律。同樣的一貫銅錢,遠涉重洋到海外販運貨物來華後,可以獲得驚人的利益回報。「每是一貫之數,可以易番貨百貫之物,百貫之數,可以易番貨千貫之物,以是為常也」。

這樣大的利潤差距,只能說明宋代銅錢的價值48第2期被大大地低估了,於是它才會源源不斷地流向海外。如果我們拿宋代銅錢的大量外流與明代白銀的大量湧入進行對比,就更能說明問題。《白銀資本》一書的作者貢德·弗蘭克引用亞當·斯密的話說:「在中國以及其他大部分印度市場上……用10盎司,至多12盎司白銀就能購得1盎司黃金;在歐洲則需要用14到15盎司。」他還引用中國學者全漢昇的研究成果說明,「中國的銀價是西班牙銀價的兩倍」。正是因為明代中國銀的價格高於國際市場的價格,所以雖然有西班牙政府的掣肘,但是產自美洲的大量白銀還是通過菲律賓島進入中國。同樣的道理,宋代銅錢的大量外流,亦是因為其國內價格即市場購買力遠遠低於其國際市場的價格,因而雖有政府嚴苛的法禁牽絆,其勢仍不可抑遏。

從政府的鑄造成本看銅錢實際價值的低估

政府把持鑄幣的管理權,能否從中取利,這是我們比較銅錢名義價值即購買力與其實際價值關係時必須思考的一個問題。政府壟斷錢幣鑄造權以後,民間違法盜鑄與私銷的行為就沒有中斷過。「錢重則私銷,錢輕則私鑄」,這是足值貨幣通行時期的一般規律。錢材值若高於錢面值,民間就會銷錢以鑄器來爭利。反之,若錢面值高於錢材值,則民間就會鑄錢來牟利。只有錢面值與錢材值大致相當,私鑄現象才會減少,社會經濟生活也能夠平穩運行。因為金屬鑄幣本身即是一種商品,這就需要政府鑄造足值或基本足值的錢幣,所以,鑄錢是不應該有盈利的。北宋中葉蘇轍說,宋初「官鑄錢大率無利」。

而據宋徽宗朝蔡京之子蔡絛所著《國史補》中的一則記載,直到北宋末年,政府鑄錢業仍是一個不賺錢的行業。「蓋昔者鼓冶,凡物料火工之費鑄一錢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也。苟稍加工,則費一錢之用始能成一錢。而當十錢者其重三錢,加以鑄三錢之費,則製作極精妙,乃得大錢一,是十得息四矣」。蔡絛的目的是為其父蔡京鑄行當十錢攫取民間財富辯護,因而其內容是可信的。依照「鑄一錢凡十得息者一二,而贍官吏、運銅鐵悉在外」來分析,北宋時期鑄幣在表面上或可略有收益,這是因為政府壟斷了礦山的開採和冶煉,並且所用工匠往往是服役的廂軍和服刑的罪犯,這樣自然可以降低生產成本。但是必須強調,這裡尚未計入管理成本和運輸成本。

若計入這兩項成本,政府收支帳面上的微薄盈利將立即化為烏有。宋神宗時期大舉鼓鑄,目的就是為了增加國庫財富,因此推想當時的鑄幣不至於虧空或虧空很多。至於政府人為鑄造不足值的錢幣如當十錢,固然能夠迅速取利,但是這些不足值的錢幣與原先較重的錢幣並用,反而導致私鑄四起,激起社會各階層的反對。進入南宋以後,一方面政府掌握的銅礦資源減少,另一方面鑄錢完全成為虧本的事情,使得政府缺乏鑄錢的積極性。據史料記載:「紹興初……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這使我們想起了中唐時期鑄錢虧本之事。據《舊唐書·食貨志》的記載,天寶年間每千錢費七百五十,似稍有盈利,估計亦未計入管理成本和運輸成本;而到建中元年(780),江淮監鑄錢「度工用、轉運之費,每貫計錢二千,是本倍利也。」即計入運輸成本後,錢材值超過錢面值的一倍。

及至南宋中後期,「今冶司一年所鑄,不過一十五萬貫,而費近二十文之本方成得一文之利」。鑄幣虧空這麼大,或許有經辦機構揮霍靡費的可能,但20︰1的懸殊比例,應該可以說明當時銅錢的名義價值是低於其實際價值的。要言之,即使北宋時期鑄幣稍有盈餘,也不能說明當時銅錢的名義價值與其實際價值基本相當,而是因為政府對鑄造銅錢的成本的估算沒有依照市場法則;及至南宋,鑄幣大虧的事實更是確定不移地說明了銅錢真實價值的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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