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歷史簡述》,日本的人文地理與政治制度

遠見卓識蘋果lg 發佈 2024-04-25T22:01:26.563590+00:00

日本國,簡稱日本,首都東京,位於太平洋西岸,是一個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島國,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個大島和其它6800多個小島嶼,總面積37.8萬平方千米,日本土南北狹長,海岸線曲折,多優良港灣;

思考:日本是一個典型的島國,它有著怎樣的文化呢?從古至今,日本的政治制度又有何變化呢?


地形與國家概況

日本國,簡稱日本,首都東京,位於太平洋西岸,是一個由東北向西南延伸的弧形島國,包括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四個大島和其它6800多個小島嶼,總面積37.8萬平方千米,日本土南北狹長,海岸線曲折,多優良港灣;山地、丘陵廣布,沿海平原狹小。日本由1都、1道、2府和43縣(省) 組成。截至2022年5月,日本總人口約1億2505萬人,主要民族為大和族,北海道地區約有1.6萬阿伊努族人。

日本火山多,分布廣。富士山是其中一座最著名的火山,先後多次噴發。日本也是地震頻繁發生的國家,人們可以感覺到的地震平均每天約有4次。日本多火山、地震,對人們的生活、生產影響巨大。

工業概況

日本工業高度發達,很多工業產品出口國外。人們在世界許多地方都可以看到日本的工業產品,如汽車、照相機等。在我國的市場上,也經常能看到日本的工業產品。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經濟高速發展,對工業原料和燃料的需求越來越多。但是,日本地域狹小,資源貧乏,國內供給嚴重不足,對外依賴十分嚴重。日本大量進口原料和燃料,如煤、石油、鐵礦石等,依靠科學技術和勞動力資源的優勢,加工進口原料,大量出口工業製成品。

東西兼容的文化

在日本民族構成中,大和民族占絕對優勢。日本文化既有濃厚的大和民族的傳統色彩,又有強烈的西方氣息,是東西方文化兼容的典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這種東西方文化並存的情形隨處可見。

日本和服

在日本,日語為通用語言。主要宗教為神道教和佛教。


神道教簡稱神道,是日本大和民族和琉球族的宗教,分為大和神道和琉球神道。

神道最初以自然崇拜﹑祖先崇拜﹑天皇崇拜等為主,屬於泛靈多神信仰(精靈崇拜),視自然界各種動植物為神祇,也賦予各代日本天皇神性[。神道教信仰多神,號稱有80萬神、800萬神或1500萬神,特別崇拜作為太陽神的皇祖神──天照大神。稱日本民族是「天孫民族」,天皇是天照大神的後裔並且是其在人間的代表,皇統就是神統。祭祀的地方稱神社或神宮,神職人員稱為祠官、祠掌等。

琉球神道起源於琉球群島,以龍宮信仰、御岳信仰為主。值得注意是,御岳是對琉球神道聖域的總稱,是琉球神話中神存在的地方,是接待神的場所,大和神道有類似的鳥居。

中國與日本的文化交流源遠流長。遠在中國的唐朝,日本曾多次派遣使者和留學生到中國來學習科學、文化、藝術,中國也曾派遣使者東渡日本,傳播建築和繪畫藝術,以及醫學和宗教。


日本京都御所

制度的演變

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台國.這是日本政黨制度的一個特點。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一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自由民主黨內部派系林立,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分為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以及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選舉管理委員會.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選舉的管理由行政委員會負責。

8世紀後半葉,地方議會議員定員由法律規定,土地私有和莊園制度得到發展,10世紀時封建武士開始崛起。12世紀末,武士出身的將領源賴朝建立了統治全國的軍事政府——鎌倉幕府,從此,日本進入幕府時期.眾議院議員512人,以將軍為首的幕府成為中央政權,《日本國憲法》和1950年的《公職選舉法》確立了國會議員、地方公共團體議會議員及其首長的選舉制度.天皇形同虛設.墓府政治又稱武家政治,《日本國憲法》保障普遍選舉、秘密選舉和平等選舉,它以軍事封建統治為特色,以首長武家棟樑與從者武士之間的主從關係為基礎.如地方議會制定、修改或廢除條例必須報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預算必須符合中央預算規定的比例;各項公共事務的管理應受有關省大臣的監督;總理有權直接罷免地方行政首長,從者對棟樑(主人)提供軍事服務(奉公),主人對從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時保護其領地。

江戶幕府(德川幕府)時期,幕府又把將軍領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國土地分為許多藩,封大名為藩主(諸侯).大名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軍事、行政、司法和徵收貢賦等權利,但他必須對幕府納貢和負擔軍事義務.地方自治的職權包括:地方財政和地方財產管理權,藩成為幕府統治全國的地方機關.都道府縣及市町村為普通地方公共團體;東京都的特別區、地方公共團體的組合、財產區及地方開發事業團為特別地方公共團體。

隨著民族矛盾和封建社會內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結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為首的維新政府.史稱「。法官根據憲法具有「身份保障」,通過1868年的版籍奉還和1871年的廢藩置縣,將封建領主占據的藩地統歸天皇管轄。日本開始走上近代君主立憲制的政治軌道,各級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885年結束了明治初年以來的太政官制,創設了內閣制。

1889年日本正式頒布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明治憲法》)。接著,又相繼制定了《皇室典範》、《議會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廢除了明治維新時期仿效大陸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確立了天皇主權的君主立憲政體,強調司法獨立。《明治憲法》規定,「萬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權者,天皇被奉為神之子孫,天皇主權出典於天孫降臨的神話.多數閣員屬該黨議員,天皇主權也就是神敕主權,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萬世一系即與天地共存,或者內閣總辭職.天皇神聖不可侵犯。

內閣有權建議天皇解散眾議院,天皇為國家元首,否則,總攬統治權.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統率軍隊的權力於一身,立法權在帝國議會協贊(同意)下,行政權在各國務大臣輔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權由法院以天皇的名義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無上,內閣只對天皇負責,不對議會負責(可參考《日本歷史簡述》(下)關於日本天皇制度和軍部的知識添補的內容。)行政權不屬於個人,議會作用很小。天皇還有緊急敕令、獨立命令權及非常大權等。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法律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範圍比過去擴大,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徵仍保留下來,但沒有實際的統治權。

日本內閣制結構圖

日本地方政府採取地方自治形式,統稱為地方自治體。日本地方行政機構,有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個縣。它們的辦事機構稱為廳,行政首長稱為知事。每個都、道、府、縣下設若干市、町、村。市的辦事機構稱役所,町、村的辦事機構稱役場(公所),行政首長稱市長、町長、村長。除此之外,日本還有檢察機構,審判機構等等。

日本行政區劃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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