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有5種事是無權做的,村民定要知道,要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老傅談三農 發佈 2024-04-26T06:01:29.493081+00:00

村委會是村莊裡,由村民進行選舉而產生的村民自治織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的。

村委會是村莊裡,由村民進行選舉而產生的村民自治織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由村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的。

村委會的領導班子,是通過全體村民選舉產生的,五年為一屆,可以通過選舉,村委會成員可以連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指定、委派、委任和撤換村委會成員。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全面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村的日常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維護村子裡的社會治安,向上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要求和建議,匯報情況,起上傳下達的作用。

因此,村委會的工作範圍之內的事情,是他們應盡的法律義務,一些看似是他們的工作,但已經超出了他們法律義務範疇,是沒有權利去辦的,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①,村委會沒有權利收回村民土地,特別是承包土地。農村土地管理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辦事,雖然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所有,但土地的承包權、使用權是村民所有,是法律賦予村民的合法權益。

若是村委會收回村民的土地,就意味著收回了法律賦予村民的承包權和使用權,不是依法收回土地,就是侵犯村民的土地合法權益。

村委會收回村民的土地,必須依據土地管理法,村民自願退出土地,並向村民依據政策給予補償,否則村委會是無權收回土地的。

②,村委會無權利徵收,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不是行政組織,沒有權利徵收。農村涉及到徵收的具體事情,村委會是無權利徵收的,徵收工作是行政組織的工作範疇,不是村委會的工作範疇,因此,村子裡的各種徵收事務都不是他們的工作,所以無權利徵收。

③,村委會無權利代替村民簽訂土地補償協議,村民對土地有承包權和經營權,不能代替村民簽字。

土地補償是土地管理法賦予村民的一種合法的權益,是土地徵用方與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方的經濟補償,完全是土地徵用方,和擁有土地承包權及使用權方的村民,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事情。

因此,土地補償協議,是這兩方當事人通過依法平等協商後,所達成的共識,當然簽字只能由當事人來簽,村委會是無權來代替村民簽協議的,否則是違法的行為。

④,村委會沒有權利分配補償款,不能擅自進行分配和提留。村民承包土地被徵用以後,土地徵用方為了彌補村民承包土地的損失,依法給予的土地補償款,是由土地徵用方和土地承包方,雙方之間的事情,其它任何第三方是無權干涉的,所以,村委會是沒有給村民分配補償款的權利,更不能擅自進行挪用、提留補償款的。

⑤,村委會沒有權利認定房屋是違規建築,更沒有權利拆除。農村的村民房屋,村集體只有宅基地的所有權,至於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和是否違規建築,村委會是沒有權利來認定的。

村民在宅基地上的建房是否是違規建築,是由土地管理方面,依據相關法律來判定的,是由土地管理方面來決定村民的建房是違規建築,至於拆除是土地管理方面的執法問題,與村委會毫無關係,所以,村委會既沒有權利認定違規建築,又沒有權利拆除違規建築。

總而言之,村民的一些關於土地方面的問題,與村委會的關係並不大,因為農村土地具體的管理,是依據土地管理法,歸屬土地管理方面,所以,村民必須依法保護好自己家庭所承包的土地的合法權益,不能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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