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江南地區「遍科」及富民賄賂官吏以逃避承擔和雇和買的現象

文史凌煙閣 發佈 2024-04-28T11:42:56.775811+00:00

江南和雇和買的攤派多採用「隨產均當」的辦法,這裡的產指土地,隨產均當即根據各戶田土數,先攤富戶其次貧民,雖元官府所設和雇和買的政策公平。但在實際操作中,江南地區普遍存在「遍科」及富民賄賂官吏以逃避承擔和雇和買的現象。

江南和雇和買的攤派多採用「隨產均當」的辦法,這裡的產指土地,隨產均當即根據各戶田土數,先攤富戶其次貧民,雖元官府所設和雇和買的政策公平。但在實際操作中,江南地區普遍存在「遍科」及富民賄賂官吏以逃避承擔和雇和買的現象。

隨產均當的政策

至大四年(1311),與元成宗詔書中令:「民間和雇和買,一切雜泛差役,除邊遠出征軍人並大都至上都自備首思站戶外,其餘各驗丁產,先盡富實,次及下戶」,據此條詔令可知,和雇和買當先由地方富豪承擔,再至貧民。此後,先富強後貧民的政策被反覆重申,延祐五年(1318)仁宗下旨:「但是和雇和買,不以是何戶計,都交隨產一例均當」。

兩年後,元英宗又在《至治改元詔書》中重申:「今後但凡科者和雇和買,州縣正官用心綜理,驗其物力,從公推排,明置文簿,務使高下得宜,民無偏負」。據詔令可知,和雇和買當採用隨產均當的辦法。據陳高華先生考證,隨產均當的辦法有兩種:一種是按戶等攤派,另一種是按地畝數或賦稅數攤派。

雖然江南地區在至元二十六年(1289)進行了戶口登記,同時還登記了各戶的資產,但此次登記並未完善,此後也再無登記,以致「官府對居民的丁力資產實際上是很不清楚的,戶等劃分是相當混亂的,在很多地方形同虛設」,故江南地區和雇和買的攤派,多按土地數目多寡攤派。

「遍科」

「遍科」即無論當地物產如何,人戶是否有車船,均不論物產、人力是否允許,均進行和雇和買之事,致使江南人民不堪其苦。和雇和買本應根據實際情況攤派,和買之舉應在產物之地進行,和雇則應用於擁有車船之戶,但實際情況大相逕庭。忽必烈時期,江南地區「遍科」的現象已經嚴重,據程鉅夫上奏:「行省每遇和買,不問出產在何地面,件件都是遍行合屬,其各道宣慰司承行省文字如此」。

江南地區遍科嚴重,自行省往下層層盤剝人民,「處處受害」四字,可謂是江南地區人民的寫照。元朝官府多次明令禁止「遍科」,忽必烈就曾為此下詔令:「物非其土所出,勿和市」,然終究無法更改「今日和買,不隨其所有,而強取其所無,和買諸物不分皂白,一例施行。分文價鈔,並不支給,生民受苦,典賣家產,鬻子雇妻,多方尋買,以供官司。

縱富科貧

和雇和買本應隨產攤派,但江南地區豪強常賄賂官府,將本應富戶承擔的和雇和買強加於下戶。

元滅南宋後,江南地區的豪強地主得到了較好的保護,加之元在宋故地的統治,多用老胥舊吏,故「吏人既久,人情亦熟,在縣分管鄉、都科差詞訟,公行賄賂。和雇和買,放福差貧,要一科十」。故江南地區豪強多賄賂官員以逃避承擔和雇和買,和雇和買的重任被加之於貧民身上。

江南地區役法制度下激烈的社會矛盾

李治安先生在討論元代江南政策時言:「四等人制和諸色戶計制向江南移植,儘管帶有強制性,但無法根本觸動或改變原有的社會經濟秩序。若論其直接後果,前者是造成江南種族等級與社會經濟階級二系統的錯綜複合,後者亦帶來諸色戶計與原南宋租佃制等『嫁接』複合」。

如李治安先生所言,元代江南地區內種族等級與社會經濟等級複合,造成了更為激化的社會矛盾。這一各等級間的矛盾,在元代役法體系本就有部分戶籍優待的情況下愈演愈烈,形成了江南地區役法制度下更為激烈的社會矛盾。

官民之間的矛盾

元代的差役除具有「役錢」性質的科差外,還有雜泛差役和硬性攤派於人民身上的和雇和買,名目繁多,致使人民不堪其苦,元官府卻依舊無視民怨加重差役,主要表現在:負擔差役的範圍不斷擴大。

元代根據職業劃分戶計,稱諸色戶計制度,自元滅南宋後,元統治者將北方戶計制度移至南方。元代前期,因為匠戶、站戶、軍戶、打捕戶類戶計需要承擔其特有職業下的差役,故免除這類戶計下的其它雜泛差役,但好景不長,元中期以後,因為免役人數過多,為擴大負擔差役的範圍,官府取消了這類戶計免雜泛差役的權利。

此後,匠戶、打捕戶、站戶、軍戶除承擔自己本身所需承擔的差役外,還需同民戶承擔相同的雜泛差役。除上述戶計外,原本享有官府政策優待的儒戶、醫戶、僧戶和道戶免除雜泛差役的權利也受到了制約。儒戶和醫戶雖可免除和雇和買,但需承擔與民戶相類的雜泛差役,至於僧道戶則需承擔除國賜土地以外新增土地上應負的雜泛差役、和雇和買。

差役過重以致無法承擔。如六種差役中的隅正一職。隅正需承擔差役包括官府手工業相關事物、官府雜務、看管罪人、承擔官方物資的運輸,徵收酒課、地錢,幾乎涵蓋了地方官府下所有的雜務。此外,隅正徵收酒課、地錢時,不得數額便需隅正填補,導致充任隅正之戶紛紛破產。

強制要求人民承擔和雇和買。如上文所討論的江南地區「遍科」現象嚴重的情況,本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所和買的物品,但卻自行省向下和市徵購,導致人民賣兒鬻女也難以滿足官府和買的要求。至於和僱車船更是不顧是否有車船就強制徵用,以致民眾不堪其擾。

此外,官府進行的和雇和買還常常不按價給錢,不給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時王惲上奏言:「近年和買造作等事,其弊有三」,一是時間緊促,不支價錢,二是縱降到價錢,止依各處虛報時估,比之百姓實費,不及半價,虧損人戶,三是其官降不敷價錢內,官吏又行克減。由王惲奏書可見官府強制和雇和買,還剋扣物錢和佣錢,就算支給價錢也經不住大小官吏的層層盤剝。

蒙古貴族與漢族百姓的矛盾

隨著蒙古鐵騎踏平江南之後,元統治者將大量土地封給蒙古宗室,並給予負責鎮守江南的蒙古諸王各種特權。在政策的絕對傾斜下,蒙古權貴利用權勢,將賦役當作強取豪奪的手段,利用和雇和買的方式壓榨百姓。

兩浙都轉運使蘇天爵記載,蒙古宗王強制和市於民,不能供者便要立下契約:「子本相侔,則沒入其男女為奴婢」,可見和買(市)竟然成為蒙古權貴抑良為奴的手段。除了利用和買壓榨人民以外,因為和雇和買的負擔過重,「諸王、公主、駙馬各投下軍、站、人匠、打捕鷹房、權要等戶,倚氣力不肯依體例應當和雇和買、雜泛差役的上頭」,蒙古權貴還放縱投下逃避雜泛差役及和雇和買,而被逃避的部分必然再次強加到人民身上。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