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一年!紹興鏡湖樓市出新政

紹興發佈 發佈 2024-04-28T17:00:48.217968+00:00

近日,紹興市鏡湖新區開發建設辦公室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建商品住宅項目「工地開放日」活動的通知(試行)》,以此進一步探索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保障商品住宅購房人的知情權以及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近日,紹興市鏡湖新區開發建設辦公室發布了《關於開展新建商品住宅項目「工地開放日」活動的通知(試行)》,以此進一步探索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築工程質量社會監督機制,保障商品住宅購房人的知情權以及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

具體內容如下:

關於開展新建商品住宅項目

「工地開放日」活動的通知(試行)

一、活動目的

工地開放日活動是由房地產開發單位(以下簡稱開發單位)負責,聯合設計、施工、監理等項目各方責任主體,組織購房人(含意向安置戶),在規定時間內,按一定要求進入施工現場,實地了解項目工程的施工工藝、建築材料使用、工程質量管理等情況,及時消除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種疑慮與問題,增進開發單位和購房人之間的正常交流與互動信任,促進商品住宅工程質量品質管控的一項社會監督活動。

二、主要方式

開發單位應在每次「工地開放日」活動開展前的半個月,按以下要求編制活動方案並向鏡湖開發辦質安中心報備,由質安中心牽頭會同規劃建設部規劃、房管條線及時進行聯合審查以及對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指導管理。

1.時間安排和對象選取

「工地開放日」原則上應安排在周末或節假日。

開發單位應提前向所有可能參加活動的購房人發出邀請,告知開放工地的具體時間、集合地點、活動流程、疫情防控、注意事項(現場安全管控、組織引導、文明參觀、意見反饋等)以及確認參加活動的回執時限要求等。

視工地現場條件,對參加活動的可集中安排或分批安排,也可將購房人按單元樓棟進行分組。參加工地開放日活動的購房人,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開放範圍和參觀內容

開發單位應至少開放三處在建(裝修)房源,開放套型數原則上不少於總套型數的50%。

開發單位應理解和滿足購房人在購房簽約後至交付前待收房期間亟待了解和感受樓盤的施工進度、工程質量、管理品質方面的合理需求,有條件的可以解讀普及工藝技術以及提供VR體驗等,最大可能擴大項目建設現場情況的開放度。

3.開放頻次和節點要求

根據商品住宅房建設工程實際情況,可按施工進度、工地標段兩項內容,進行分批次組織工地開放活動。

全裝修的項目或部分房源全裝修的項目,原則上至少舉辦兩次工地開放活動,第一次應安排在建築結構中間驗收前;第二次應安排在裝修隱蔽工程完成50%左右。毛坯交付的項目,原則上至少在建築結構中間驗收前舉辦一次工地開放活動。

經綜合評估,對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監督的項目,開發辦可要求開發單位在項目裝修工程已基本完工待竣工驗收前,增加開放頻次和房源。

4.參觀路線和場地要求

開發單位應科學合理地安排開放活動路線,避開大面積施工區域以及大範圍材料堆放區域。

對確定參觀路線,要進行事先認真演練並切實做好相關應急預案準備。

開放日活動當天,工地參觀路線範圍內必須停止所有戶外以及參觀樓層單元內的施工作業行為,提供能滿足參觀人數的接待及休息場所。

同時,應在現場準備相關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包括設計圖紙,材料進場報驗、複試資料,隱蔽工程檢查記錄,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報驗單等)和工程關鍵部位的影像資料(包括基礎、主體、室內裝修施工相關影像資料)。

5.安全防範和維穩要求

開發單位應提前編制《工地開放日現場安全管理和秩序維護應急預案》,負責為參加活動的所有購房人購買確保當天有效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活動現場需規範配置符合疫情防控要求設施設備,爭取配備相應的急救人員與裝備。

工地開放日活動前3天,開發單位必須完成對活動路線上所有安全防護措施的全面檢查(包括所有參觀沿線的道路、樓梯、扶手、照明設施、戶外腳手架、三保四口五臨邊、機械設備等),並規範做好相關安全檢查記錄。

不符合要求的,開發單位應順延具體開放日期並限期完成相關事項的整改。

工地開放日活動前1天,開發單位應全面落實安全警示標識,做到出入口、展示區域等清晰可辨,配備足夠的安全帽和反光背心。

工地開放日活動當天,開發單位應配置有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做好到場接待、落實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核對身份、發放資料、簽訂參觀須知等工作,按樓層或一定距離安排足夠的接待人員和安全人員進行安全引導、提醒;其中,對不服從現場安全管理與疫情防控的,開發單位有權及時終止其參加本次活動並勸導離場。

現場參觀時,每組應配備至少2名專業工程師陪同;同時間段有多組人員參觀的,應合理錯開各組出發時間,避免人員混亂交織。

現場參觀完畢後,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所有參觀人員帶回接待場所,有序組織開展疑問解答、滿意度調查和合理意見建議徵集等活動。

三、結果運用

開發單位應對工地開放日活動現場收集或在約定時間內反饋的各類意見建議及時作合規性與合理性的匯總梳理分析,形成分類處置方案並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反饋,同時做好存檔備查。

1.對屬於不符合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監督管理相關規定的問題,開發單位應及時制訂整改方案,並督促責任單位限期落實整改。

整改方案及整改情況應接受業主(或業主代表)的監督與諮詢;整改完成後,根據問題涉及相關法規規定形成整改報告,分別報開發辦規劃建設部規劃、房管條線、質安中心備案。

2.對屬於符合行政審批許可(備案)、監督管理要求但可優化完善的情況,在求得雙方客觀、公平的最大公約數基礎上,開發單位應予以合理吸納,並及時向開發辦規劃建設部規劃、房管條線、質安中心報備。

3.對未按本通知落實活動要求或未及時落實整改的開發項目,開發辦行政審批窗口將不予受理其相關驗收事項的申請。

四、其它

1.發文時已經進入全裝修階段的項目,按以上要求落實工地開放活動。已臨近竣工預驗收的項目,應至少組織一次工地開放日活動。

2.對項目竣工後至交付之前的現場「業主開放日」活動,開發單位可參照本通知的相關要求自行組織實施。

3.本通知自2023年2月20日起試行,試行時間暫定一年。本通知試行後,上級相關部門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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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班小布:張藝涵

資料:鏡湖新區開發辦

紹興市新聞傳媒中心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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