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象不「達標」、見面當「練手」……相親遇到糾紛怎麼辦?

華陰市人民檢察院 發佈 2024-04-29T06:40:11.331686+00:00

由於工作壓力大朋友圈子小等原因不少單身男女選擇藉助婚介機構尋找另一半但婚姻介紹類服務不同於傳統服務行業存在較強的主觀性和人身屬性服務過程中也常有爭議發生如果遇到中介機構推薦的相親對象不符合要求遇到「婚托兒」或相親過程中發現對方已婚的糟心事該如何維權呢?

由於工作壓力大

朋友圈子小等原因

不少單身男女

選擇藉助婚介機構尋找另一半


但婚姻介紹類服務

不同於傳統服務行業

存在較強的主觀性和人身屬性

服務過程中也常有爭議發生


如果遇到中介機構

推薦的相親對象不符合要求

遇到「婚托兒」

或相親過程中發現對方已婚的糟心事

該如何維權呢?


一起來聽聽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的法官怎麼說


相親對象「不達標」

可以要求退費嗎?


李女士在「牽手吧」網站上看到一則婚介廣告頗為心動,於是聯繫到網站員工簽訂了一份婚介服務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部服務費3萬元。


李女士訴稱,自己交納了高額的會員費用,「牽手吧」網站為其提供服務的時候,並沒有按照自己書寫的擇偶標準約見男嘉賓,所謂的對相親對象挑選權也沒有行使。李女士說,她確實見了該網站提供的3名男嘉賓,但存在以下問題:1、男嘉賓身高不符合其擇偶標準;2、男嘉賓自稱居住在北京市某小區,但出示的房產證卻是別處;3、其要求男嘉賓是北京戶口,但戶口本顯示為外省戶口……雖然合同中還有約定5個相親對象的服務內容,但李女士認為「牽手吧」網站無法正常履行合同。


「牽手吧」網站辯稱,公司已經向李女士履行了合同義務,就已經提供的男嘉賓資料來看,均在李女士自行書寫的附件條件範圍內。例如,李女士要求男士身高在170cm至180cm之間,公司提供的相親對象身高為170cm,符合李女士要求;李女士認為戶口存在問題,但該男嘉賓身份證中戶籍地已顯示為北京某地。其餘問題李女士並沒有在其擇偶標準附件中明確寫明。對於李女士的起訴,被告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介紹3名男嘉賓的服務費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本案全部證據來看,李女士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網站提供的男嘉賓與其自書的擇偶標準相悖,無法認定網站存在違約行為。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應當扣除網站必要支出後予以退費。考慮到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中並未對收費標準明確約定,故法院判決合同解除,並結合費用實際發生情況、公平原則判令「牽手吧」網站退還李女士服務費2萬元。


法官釋法:


本案服務合同中並未就李女士對相親對象的合理預期利益是否能夠達成做出約定,李女士亦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牽手吧」網站存在故意捏造隱瞞約見對象信息及完全不符合其自述的擇偶要求的情況,所以無法認定「牽手吧」網站存在違約行為。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李女士已約見了3名男嘉賓,為此「牽手吧」網站也做了相應準備工作亦有實際支出,如果要退費,應扣除網站該筆服務費後計算退費金額。


在此提示消費者,婚介機構提供服務時,消費者應當及時對其履行合同的瑕疵行為提出自己的異議並予以留痕。同時,婚介服務本質為介紹機會,而相親是否成功有很多不確定因素,也是很難明確界定的預期利益,不宜認定為此類合同的根本目的,消費者應當對此類合同理性認知。


已婚人士註冊相親網站相親

婚介機構可否索賠?


方先生某日收到「紅娘網」推薦註冊會員的簡訊,便按照簡訊的提示和引導就自己的信息進行了註冊,在網上填寫了會員信息表和承諾函。「紅娘網」遂進行了婚介服務,介紹了劉女士與方先生相識。後劉女士發現方先生為已婚,故要求「紅娘網」退費。「紅娘網」與方先生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方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紅娘網」訴稱,方先生在網站填寫了個人信息成為了會員,也填寫了承諾書,內容包括承諾自己為單身狀態,即沒有配偶或者固定的女朋友。網站還要求方先生進行了實名認證、人臉認證等。後網站將方先生的信息匹配給了另外的會員劉女士並促成兩人的見面。在交往了一段時間後,劉女士發現方先生為已婚,要求其退還交納的會員費5萬元。「紅娘網」認為,因方先生向網站提供了虛假的個人信息,導致其他會員受騙,這部分經濟損失應該由方先生向網站賠償,故要求方先生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方先生在「紅娘網」註冊了自己的信息,明確填寫自己的婚姻狀態為未婚,方先生應當對自己填寫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方先生自述自己與劉女士曾發展成戀愛關係,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亦超出了其所稱的「紅娘網」形式審查的範圍,故方先生應當賠償「紅娘網」合理損失。


就賠償責任及金額方面,經法院查實張某為「紅娘網」的員工,在其明知方先生為已婚狀態下,仍然邀請其註冊網站,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判定方先生與「紅娘網」各承擔50%的責任。「紅娘網」退還了劉女士5萬元會員費,可以認為是方先生給「紅娘網」造成的間接損失。法院最終判決方先生賠償「紅娘網」2.5萬元。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中需要遵守的兩個重要原則。婚姻介紹服務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從事婚姻介紹服務的機構大多屬於社會機構,查驗核實自然人信息的能力有限,因此往往需要依賴於個人披露,故誠實信用原則在婚介服務類活動中顯得尤為重要。婚介機構有時會在簽訂服務合同時附加一些告知條款、免責條款,告知當事人如實陳述的義務與責任,消費者在簽訂該服務合同前,應當仔細閱讀,明確承擔責任的內容。同時,自然人應當如實向婚介機構、以及相親對象陳述自己的信息,如因隱瞞、欺騙行為導致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疑似遭遇「婚托」

能否獲得賠償?


徐女士與相遇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約定由相遇公司為其提供婚介服務,相遇公司隨即為徐女士介紹多位男嘉賓。但服務過程中,徐女士認為這些男嘉賓疑似為「婚托」,要求撤銷與相遇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並退還全部服務費8.2萬元。


徐女士訴稱,其與相遇公司簽訂了會員服務合同,交納了8.2萬元會費,服務項目包括安排不少於8人次的見面、提供約會溝通指導、安排舒適約會環境等。其向相遇公司提出約會對象有年齡、身高、學歷等方面要求。多次催促下,相遇公司集中為其安排了5次見面,而且經常是臨時安排。當其向相遇公司就服務內容提出異議之後,紅娘多次表達「就是讓你多見見,體驗一下」「是讓你先練練手的」等,但是這些見面機會均計入了服務次數中。徐女士認為相遇公司推薦的男嘉賓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認可相遇公司的服務,要求退還全部服務費。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從徐女士提交的其與相遇公司工作人員的聊天來看,其確實多次就男嘉賓的條件提出意見,隨後在工作人員「你就當練手」等的言語引導下同意約見,不能視為其同意降低合同約定的擇偶標準進行約見。現雙方的合同期限已屆滿,合同到期終止,相遇公司未能夠在合同期內為徐女士提供符合約定的服務,應當退還徐女士服務費。最終在扣除相遇公司已提供服務部分的合理支出後,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徐女士服務費8萬元。


法官釋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親市場雖然確有「婚托」現象,但是否構成欺詐,還需要當事人提交充分的證據。婚介服務具有擇偶、婚戀內容,具有特殊的人身屬性,無法強制履行,當婚介機構提供見面的對象不符合合同約定,消費者應當及時拒絕見面並留存證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存在服務內容的增加、減少,消費者和商家應當在服務前充分協商並明確變化內容,避免事後產生爭議。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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