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微信群里「互懟」,可能侵犯他人名譽權

光明網 發佈 2024-04-29T18:19:27.936545+00:00

微信群可以共享資訊、便利溝通交流,但在群內因意見不同而「互懟」,會侵犯他人名譽權嗎?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高女士、李女士在小區微信群與林女士發生爭執,有針對性地稱她為不文明養犬人,並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其人格。

微信群可以共享資訊、

便利溝通交流,

但在群內因意見不同而「互懟」,

會侵犯他人名譽權嗎?

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糾紛,高女士、李女士在小區微信群與林女士發生爭執,有針對性地稱她為不文明養犬人,並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其人格。後林女士將高女士、李女士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高女士、李女士在480餘人的微信群內向林女士賠禮道歉。

【案情回顧】

在深圳市羅湖區有一大型小區,居民有近8000餘人。為節約資源,進行二手物品買賣置換,小區業主自發組建「二手置換群」,群里成員有480餘人。林女士、李女士、高女士均為「二手置換群」的微信群聊成員。

去年4月,李女士在小區草坪內發現了小狗糞便,隨即在群內對小區的養犬人進行了評論。同為住戶的鋼琴老師林女士對李女士的言論感到不適,在群內製止並呼籲鄰里之間要相互尊重,文明養犬。然而,群友高女士卻發言直指林女士是不文明養犬人,並將林女士及鋼琴老師的職業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導致爭論不斷升級。

為了維護自身名譽以及職業形象,在與各方協調無果的情況下,林女士將李女士、高女士起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

林女士認為,李女士和高女士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鄰居群內引導輿論扭曲事實,攻擊她是不文明的養犬人,對其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也造成了間接的經濟損失。為此,林女士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發布有損她名譽權的言論,在微信群內賠禮道歉、恢復其聲譽;共同向她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

李女士辯稱,大家在群里聊天並不是用真實姓名,各抒己見,觀點沒有針對個人,並沒有煽動群里的人。高女士辯稱,大家只是在附近居住,互相併不認識,沒有指名道姓,也沒有辱罵原告的行為,不存在侵權。

【審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女士、高女士就不文明養犬的行為和現象進行批評及表達意見,是法律賦予她們言論表達自由的權利。但她們在發言過程中與林女士發生爭執,有針對性地稱林女士為不文明養犬人,並進行不恰當的比喻,使用侮辱的語言貶損他人的人格,超出了就現象發表言論的範圍。另外,「二手置換群」微信群,是網際網路線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員人數多、傳播速度快的特點,且該社區微信群帶有一定公共屬性。李女士、高女士在涉案群聊中存在散布林女士為不文明養犬人的不實言論、對林女士進行不恰當的比喻、在發言中具有明顯貶損原告人格尊嚴的內容,無疑會導致林女士所在社區對其社會評價的降低,造成名譽權實際受損。

此外,涉案三人並無根本的利益衝突,僅僅因立場不同觀點不一致,在發言時未控制好情緒發表過激的言論造成侵權,但雙方的出發點都是為了營造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和社會氛圍。因此承擔責任時既要考慮過錯因素和損害後果,也要按照訴訟經濟原則,不宜將糾紛繼續擴大,耗費雙方時間和精力。

最後,法院判決,李女士、高女士在「二手置換群」中向林女士道歉,道歉內容由法院審定。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經過執行法官審定,李女士、高女士在480餘人的微信群內向林女士賠禮道歉,至此,「二手置換群」里的風波平息。

【以案說法】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文明、和諧、法治、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鄰里之間應當和諧共處、互諒互讓、禮貌相待。恢復名譽是人民法院責令行為人在一定範圍內採取適當方式消除對受害人名譽的不利影響,以使其名譽得到恢復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具體處理的原則是行為人應當根據造成不良影響的大小,採取程度不同的措施給受害人消除不良影響。

本案中,兩被告在具有社群屬性的微信群里實施了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為了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原告名譽的目的,應當在微信群里進行道歉。這次道歉,也達到了普法的效果,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里發表意見、社交平台發表言論同樣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暢所欲言不代表口無遮攔。居民在網絡空間中也應當遵守法律、規則和社會公德,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禮貌用語、真誠溝通,才能增進鄰里之間的感情,營造文明和諧的社區氛圍。

工人日報客戶端 工人日報記者 劉友婷 通訊員 周常焱

來源: 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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