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墜事故致1死,蕪湖市高星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工地事故查明

中國基建報 發佈 2024-04-30T19:29:20.321117+00:00

今日(2月28日),本報從蕪湖市灣沚區應急管理局官網獲悉,蕪湖市高星科技有限公司連接器線纜及零組件生產項目一期工程工地高處墜落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14日,蕪湖市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廠房施工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今日(2月28日),本報從蕪湖市灣沚區應急管理局官網獲悉,蕪湖市高星科技有限公司連接器線纜及零組件生產項目一期工程工地高處墜落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14日,蕪湖市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廠房施工工地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調查顯示,事故項目的建設單位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華。施工總承包單位為江蘇江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錢*余。監理單位為安徽新蕪項目管理諮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分包單位為蕪湖開創架業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艮。

經查明,2022年11月14日9時30左右,開創架業普工葉*宏從外腳手架作業點高處墜落,正在附近施工作業的開創架業架子工小班組長李*均發現後,立即撥打了120,隨後江都建設安全員李*國撥打了110,並向江都建設項目經理沈*生報告;10時左右,120救護車到達事故地點,醫護人員現場查看並確認葉*宏死亡,110隨後也到達現場,查看後聯繫殯儀館車輛後將死者運走。

▲事故現場圖片

調查組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葉*宏安全意識淡薄,違反高處作業規定,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墜落死亡。開創架業,腳手架防護搭設不到位,施工區域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

事故的間接原因包括:

1.開創架業,組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走過場,對勞務工人班前教育不到位,班組人員安全意識不強。

2.江都建設,作為施工單位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項目施工管理存在漏洞。

3.新蕪諮詢,作為監理單位對現場工人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帶的行為失管失察,未能及時發現、整改防護體系不到位的安全隱患。

調查組認為,趙*艮,開創架業法定代表人,未認真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施工現場架子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未取得高空作業資格人員高空作業失察失管,未能及時消除施工區域安全措施不到位等生產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沈*生,江都建設駐高星科技項目負責人兼項目經理,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未能糾正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的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李*才,江都建設駐高星科技項目安全主管,對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工人的違規冒險作業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建議住建部門給予其暫停或者吊銷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江*,新蕪諮詢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監理部工作領導不力,對現場監理管控不到位等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胡*飛,新蕪諮詢項目總監,未按要求履行監理安全責任,對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監督管理不到位,對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工人違規作業失察,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人員長期存在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違章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建議住建部門給予其暫停或者吊銷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同時,調查組建議對開創架業處32萬元的罰款,對江都建設處30萬元的罰款,對新蕪諮詢處3萬元的罰款。此外,高星科技對施工單位安全督促管理不到位,對該起事故發生負一定的管理責任,建議由區住建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警示約談。(文|中國基建報 劉家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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