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機傾覆致2人死亡,蕪湖市華濤·觀瀾一品11·20事故查明

中國基建報 發佈 2024-04-30T19:33:29.782163+00:00

今日(2月28日),本報從蕪湖市灣沚區應急管理局官網獲悉,蕪湖市華濤·觀瀾一品11·20起重傷害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20日,蕪湖市華濤·觀瀾一品一期工程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600萬元。

今日(2月28日),本報從蕪湖市灣沚區應急管理局官網獲悉,蕪湖市華濤·觀瀾一品11·20起重傷害事故已於近日查明。據悉,2022年11月20日,蕪湖市華濤·觀瀾一品一期工程工地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人民幣600萬元。

調查顯示,事故項目的建設單位為蕪湖華濤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軼。施工總包單位為蕪湖天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林。專業分包單位為鹽城市傑出塔機租賃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峰。監理單位為安徽鵬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

事故項目建設地點位於蕪湖市灣沚區水陽江路南側、濱湖大道北側,事故發生地點位於項目3#樓。經查明,2022年11月20日12時左右,傑出塔機安全員單*見、安拆工許*傳、房*祥、王*升等人抵達3#樓,開始安裝附牆杆;16時左右,房*祥、王*升稱去9#樓換鋼絲繩,從塔吊下來;16時20分左右,天泰建設塔吊司機方*、信號工薛*梅下班,此時塔吊只剩單*見、許*傳在作業現場;17時左右,3#樓工地塔式起重機發生傾覆,天泰建設現場安全員許*海立即報告,醫護人員現場診斷確認單*見、許*傳死亡。

調查組認為,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單*見在人員配備不足情況下,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作業過程中,頂升橫樑銷軸未掛入踏步凹槽的規定位置且未使用防脫銷軸,導致頂升作業時頂升橫樑銷軸脫出,致使上部迴轉機構失穩墜落,塔身標準節折斷,發生傾覆。

▲事故現場圖片

調查組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張*峰,傑出塔機法定代表人,安全意識淡薄,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塔吊頂升作業現場人員不符合規定、頂升作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張*林,天泰建設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領導不力,導致企業相關制度及操作規程未能有效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張*,天泰建設駐華濤·觀瀾一品項目部項目經理。施工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安全技術交底流於形式,對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失察,未對傑出塔機實施的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實施有效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建議住建部門給予其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4.許*海,天泰建設駐華濤·觀瀾一品項目部安全主管,未有效制止和糾正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建議住建部門給予其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5.胡*宏,鵬佳建設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監理部工作領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6.吳*前,鵬佳建設項目總監,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由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建議住建部門給予其暫停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

此外,建議對傑出塔機處50萬元的罰款,對天泰建設處45萬元的罰款,對鵬佳建設處4萬元的罰款。(文|中國基建報 高敏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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