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爭議,法律要拿出精準的手術

光明日報 發佈 2024-05-05T23:44:31.617980+00:00

文|沈彬近日,「女子超市買250斤過期大米索賠被毆打」衝上熱搜榜,也引發對於職業打假人功過對錯的爭議。

文|沈彬

近日,「女子超市買250斤過期大米索賠被毆打」衝上熱搜榜,也引發對於職業打假人功過對錯的爭議。

此前,重慶市的馮女士到一家超市購買了5袋50斤裝的大米,花了625塊錢,還沒把大米拿出店外,銷售人員就發現大米已過質保期,店員提出退換,但馮女士要求十倍賠償,之後超市負責人揮舞鐵鍬擊打馮女士,並且稱其是職業打假人,以前也在超市索賠過。

無論如何,打人是違法的,更別說商家直接用鐵鍬傷人了。所以打人者應當處以嚴厲的處罰,馮女士也因此有權要求商家賠償其所受到的人身傷害,這一點毫無疑問。

但是,職業打假人的社會風評的確在直線下降,從早期王海那樣的「打假俠客」,變成「惡龍」和「碰瓷者」,專挑小微店鋪、作坊以及經營副業的農民下手,讓這些經營者不勝其煩,也容易激化矛盾。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早期的「假一賠一」到現在的「假一賠三」,再到《食品安全法》的「假一賠十」,立法設置懲罰性賠償制度,就是為激勵消費者維權,向問題商家較真,推動質量環境的提升。

但是,近些年隨著打假人的職業化,其打假手段、目的也與立法初衷出現偏差。一些打假人濫用技術規則,比如針對一些初級農副產品的包裝、標籤問題,也引發了社會爭議。此前,重慶農婦網上賣自家做的扣肉,有人下單150份之後,又起訴其為是標籤的「三無產品」,法院判農婦要賠償5萬元,在引發了社會熱議之後案件啟動了重審程序。

而且職業打假者往往反覆投訴、起訴,嚴重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滋擾了行政執法。比如,2018年上半年原上海工商管理局收到的職業打假類訴求高達61939件,占同期舉報總量的30.6%,不得不推出職業舉報人「黑名單」制度。

職業打假的情況比較複雜,既不能一棍子打死,這樣的話問題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敵」,要發揮好遏制制假售假、淨化市場的積極作用,但是也不能聽任職業打假濫用行政、執法資源,肆意騷擾商家。這需要給出更精準的執法、司法政策,分門別類,有的放矢,精準施策,引導職業打假者依法維權、為公益出力。

新華社記者熊琦攝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假買假」行為性質認定類案裁判規則匯總》,對「知假買假」做了精準的厘定,劃清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邊界:首先,職業打假人在購買時未產生錯誤認識,系出於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的,不適用懲罰性賠償。其次,明確了職業的打假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果索取的賠償數額超過了合法權益範圍或合理範圍,或者索賠多次且數額較大的,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並且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的,那麼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

當然,還是應當強調的是,職業打假人能出現,並衍生出一個行業,本質上還是假冒偽劣的存在提供了土壤。這也是為什麼職業打假人也能收穫不少支持,畢竟消費者還是期待能有更大的外在壓力,倒逼商家提升商品質量。

消費者的權利得有保障和商家期待的友善的營商環境,是一個問題的兩面,法律和政策要平衡好其中的生態。消費者正當維權,法律要支持;利用商品的一些技術性瑕疵搞「碰瓷」,騷擾商家,法律要做出仔細甄別,不能被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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