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倆離婚後,女方竟發現離婚協議上「多」了一句話

北青網 發佈 2024-05-06T11:33:50.597851+00:00

近日,四川渠縣一對夫妻簽訂協議自願離婚,雙方共有財產包括一套住房。然而,離婚之後,女方的弟弟發現離婚協議上「多」了一句話:「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

近日,四川渠縣一對夫妻簽訂協議自願離婚,雙方共有財產包括一套住房。協議約定,待房貸還完後,雙方一致同意該套房產歸雙方兒子個人所有,將房產轉至兒子名下。

然而,離婚之後,女方的弟弟發現離婚協議上「多」了一句話:「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對此,女方感到「被欺負」,質疑是男方私自添加,隨即找到渠縣民政局稱並非原來離婚時簽的協議。但民政局方面表示雙方簽訂的就是原來的協議。

2月23日,渠縣民政局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已接到楊女士的投訴,目前正在調查此事。

對於此事,律師認為,目前房屋屬雙方共同所有,男女雙方都可以在房屋內居住。《離婚協議書》上的此約定只是男女雙方的協議內容,不影響以後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待過戶給兒子之後,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化,雙方協議中的房屋約束內容即自動解除。

離婚協議書

離婚:

夫妻自願離婚,房屋系共有財產

離婚協議出現「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

對於這場「離婚風波」,2月20日,楊女士向記者講述了整個過程。

她介紹,2022年12月6日,自己與前夫何某某到渠縣婚姻登記部門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後,按照規定夫妻離婚有一個月的冷靜期。一個月後,2023年1月10日,雙方再次到渠縣婚姻登記部門離婚。她稱:「民政局工作人員又拿了一份《離婚協議書》,自己認為還是之前簽訂的協議,簽字之後就回家了。」

記者了解到,男方何某某39歲,從事防護欄安裝工作;女方楊女士35歲,未上班。兩人育有三子女,大女兒15歲,兒子13歲,小女兒10歲,均系未成年人。

雙方的《離婚協議書》顯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大女兒由女方(楊女士)撫養,二兒子和小女兒由男方(何某某)撫養,雙方各不負擔子女撫養費。各自撫養的孩子的教育費和醫療費及保險費等費用由撫養方獨自承擔……

記者從《離婚協議書》上看到,關於財產的處理,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包括達州市渠縣的商品房一套,建築面積97.48平方米,價值50萬元。此外還有價值5萬元的轎車一輛,價值3萬元的停車場經營權。

協議表示,住房現剩餘貸款由男方獨自清償。「待貸款16萬元清償完畢後,雙方一致同意該套房產歸雙方兒子個人所有,雙方應互相配合將房產轉至兒子名下,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

協議還表示,轎車協商歸男方所有,停車場歸男方獨自經營;男方一次性支付女方20萬元。

離婚協議書

爭議:

女方稱原協議沒這句話,懷疑男方私自添加

民政局負責人:已接到投訴,正在調查

2023年1月10日,雙方協議離婚。春節期間,雙方再次發生爭吵,楊女士的弟弟楊某看到雙方的《離婚協議書》上,關於財產處理部分,對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商品房,寫著「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認為這是「多出來的一句話」。

對此,楊女士稱,這讓她感覺自己被欺負了,離婚了,大家為何不能明明白白地說清楚,對方為什麼「私自」加了這句話?

楊女士的弟弟楊某告訴記者,《離婚協議書》是自己的家人找律師寫的,2022年12月6日,姐姐和男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上沒有「男方何某某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這句話。他稱,「按理說,雙方12月6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一個月冷靜期後如無協商一致後的補充或變更)2023年1月10日不會再簽。為什麼民政局工作人員讓雙方再次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這次簽的《離婚協議書》就有了這句話?」

對此,記者聯繫上男女雙方。楊女士表示,自己在第二次簽訂《離婚協議書》時以為還是去年12月那份《離婚協議書》,沒有看具體內容就簽了。何某某表示,自己也沒有細看就簽了。楊女士認為,何某某與工作人員串通添加了這句話。但何某某否認了這一說法。

之後,楊女士到渠縣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了解情況,希望查看婚姻登記相關檔案,但被工作人員告知拿不到去年12月6日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民政局方面表示,雙方簽的就是原來的離婚協議。

記者聯繫渠縣民政局,該局負責人表示,已經接到楊女士的投訴,目前正在調查此事。

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擔憂:

擔心前夫帶女友入住,女方搬回共有住房

男方稱自己和家人都有居住權

根據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這套住房系雙方共有財產,其中約定待貸款還清後歸雙方兒子個人所有,雙方應互相配合將房產轉至兒子名下。並未約定雙方不可以在房屋內居住。

因《離婚協議書》上「多」了一句「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楊女士表示很擔心,三個兒女,離婚後大女兒由自己撫養,二兒子和小女兒由前夫撫養,家裡本來人口就多,要是何某某再找的女友也住進來,家庭關係更複雜。而且,自己因「何某某出軌」才離婚,離婚後,他的女友還在雙方共有房屋內居住,自己內心也無法接受。

楊女士認為,這套住房原本是父母(她和何某某)留給兒子的財產,如果另外的人也享有永久居住權,對孩子不公平。

楊女士表示,自己本來打算搬出來,然後到弟弟家過年的。過完年準備自己帶著大女兒在達州城區讀書,但是沒有讀成,只好又帶著孩子返回渠縣讀書。因此,楊女士又回到渠縣渠江鎮家中居住。

對此,男方何某某表示,自己作為兒子的父親,還有孩子的爺爺、奶奶都是有「永久居住權」的。而且,在房子沒有過戶給兒子之前,男女雙方都可以居住。

他表示,目前前妻楊女士已帶著大女兒回渠縣家裡居住,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他已經帶著二兒子和小女兒在外租房居住。

律師:

住房系雙方共有,目前均可居住

「永居權」約定不影響房屋過戶給子女

對於楊女士《離婚協議書》上出現的,男方及其家人對雙方共有住房的「永久居住權」問題記者也採訪了多位律師,對此進行了法律解讀與分析。

王建律師介紹,對房屋居住權問題,需到住建局房管部門或者不動產管理中心進行登記才有效,如果只是男女雙方在協議書上約定,效力有所商榷。

目前,房屋屬於雙方共同所有,男女雙方都可以在房屋內居住。「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的約定是對男女雙方目前是有效的,但對孩子是無效的,男女雙方的約定不影響以後將房產轉給子女,一樣地辦過戶。至於楊女士的擔心,王律師表示,如果男方再婚,其妻可以到房屋內居住。如果房屋過戶給孩子之後,他認為孩子有權決定繼母是否有權居住。

陳小虎律師表示,目前房屋系男女雙方共同所有,都具有居住權。如果男方有新的感情,在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其女友不可居住,如果結婚了可居住。同時,待房屋過戶給孩子後,男女雙方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男方及其家人有永久居住權)也自動解除。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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