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牟利為目的買假貨算「惡意投訴」嗎?打假的合法邊界應釐清

南方週末 發佈 2024-05-07T07:11:03.666973+00:00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兩個區的市場監管局先後發文:嚴禁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進行投訴舉報,提出對「惡意投訴」不予受理,甚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任。臨近3·15,這一表態讓「職業打假」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職業打假一直是存在不少爭議的問題。

日前,四川省巴中市兩個區的市場監管局先後發文:嚴禁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進行投訴舉報,提出對「惡意投訴」不予受理,甚至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敲詐勒索、威脅恐嚇等涉嫌違法犯罪」的責任。臨近3·15,這一表態讓「職業打假」再次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

職業打假一直是存在不少爭議的問題。執法、司法機關對此也態度糾結。有的法官在判決中旗幟鮮明地支持職業打假,也有法官認為職業打假人不應被認定為普通消費者,甚至認為職業打假涉嫌敲詐勒索。

當然,買到假貨後進行投訴乃至訴訟,獲得賠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而究竟何為「惡意投訴」,則是需要嚴格界定的問題。

有些部門以投訴人是否以牟利為目的來界定,認為以牟利為目的投訴就是惡意的。法律賦予了假貨受害者在損失得到賠償之外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權利,這才讓人們有動力去發現更多假貨並通過打假將其逐出市場。舉報投訴假貨費時費力,如果沒有利益,有幾個人會去做呢?另一方面,謀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本身不是問題,只要是合法牟利,都應該支持和鼓勵。

有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數量為準,購買數量多了,「超出合理生活消費需要」,就不是「消費者」。這也不妥。何為「不合理」的生活消費需要?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不一定只能自己消費,還可以贈送親朋好友。沒有任何法律限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數量。

還有的以投訴次數為界定標準,投訴次數多了,就不是普通消費者,甚至涉嫌敲詐勒索。2021年,某縣級法院就認為一名不到一年在該院提起近千起消費維權訴訟的職業打假人涉嫌敲詐勒索犯罪,將其移送警方進行刑事偵查。不過,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恐嚇為手段。而維權索賠,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金額範圍內,就不能認為是「非法占有」,依法提起訴訟,也不能認定為「威脅恐嚇」。

那麼,「知假買假」是惡意嗎?根據最高法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知假買假為理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至少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會受到法院支持。受法院支持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卻認為是惡意,顯然並不合適。

當然,確實也有一些「職業打假人」是惡意的。有的是先栽贓再打假。2022年,長沙一家超市曾在監控中發現一名男子從自己衣兜里拿出一件商品放到了貨架上,隨後在這一區域發現了不屬於該超市的快過期的火腿腸。杭州一個犯罪團伙採用故意藏起商超里的臨期食品等過期後再購買等方式向商家索賠,甚至直接以過節過生日等名義向超市、供貨商索要保護費。2019年,職業打假人王某在沒有問題商品存在的情況下,以向行政部門舉報商家存在消防問題或虛假宣傳為由進行威脅,長期索取高額的「顧問費」。

此外,還有職業打假人把矛頭對準了自製食品。2022年,重慶一家土特產店在網上賣了150碗自製粉蒸肉,被職業打假人10倍索賠。有些職業打假人甚至在線下門店購買現制現售食品後以其為「三無產品」為由索賠。類似的事件越來越多,引起了公眾對職業打假人的普遍反感。法律對於現制現售食品的小作坊、小攤販有著不同的管理規則,與法規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要求並不相同,職業打假人僅以其標籤沒有生產許可證號、生產時間、地點等為由索賠,沒有法律依據。這樣的打假,或許也可以算作「惡意」。

某些執法、司法部門反對職業打假的理由,多是職業打假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執法、司法資源」等等。但是,職業打假人的存在,前提是市場上確實有假貨,而且公權力部門的監管力有不逮。在這樣的情況下,職業打假行為實際上為執法部門提供了違法線索,減輕了執法部門的工作量,而不是相反。如果沒有舉報,執法部門看似可以減少工作量,但市場上的假貨卻不會少,市場監管部門是不是涉嫌失職呢?

巴中市兩區市監局在文件中提出,因購買商品或服務獲得懲罰性賠償後,繼續購買相同商品再投訴的,視為「惡意投訴」。但如果監管到位,違法商品第一次被發現後就徹底退市,消費者怎麼會再次買到相同的商品呢?按照巴中市監部門的文件,是不是非法商品的經營者只要支付了一次賠款,就可以獲得「免罪金牌」,繼續售賣非法商品了呢?

對栽贓式打假行為,要堅決打擊;對沒有法律依據的打假,不應支持;但對「惡意投訴」的認定必須慎之又慎。畢竟,對社會危害更大的,是制假售假的不法商家,如果為了「遏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而實際上起到了縱容制假售假的效果,那就得不償失了。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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